合同解除/2026-08-22

日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救济方式选择错误的法律后果分析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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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唐宽达律师·合同纠纷 ——9年专注公司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客户挽回损失超1.5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9年,自执业首年起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9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唐宽达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为日后专攻公司合同争议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实操经验。 唐宽达律师现任日照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日照市工商联企业合规导师,定期为日照本地企业主、上市公司高管讲授“合同签订风险识别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与实务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搭建方法》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律师》《日照法治》,系日照市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唐宽达律师提炼出特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唐宽达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合同证据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日照市各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唐宽达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胜诉率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的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股权转让、大型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连环担保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日照市精品专业律所”,唐宽达律师本人荣膺“日照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行业先进单位”司法行政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唐宽达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9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5件,租赁合同纠纷10件,服务合同纠纷5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3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某建材公司向日照某建筑企业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280万元。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梳理往来账目与送货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28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照某工程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后,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380万元。律师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固定验收合格文件与监理报告;庭审辩论中揭示对方恶意拖延;提交类案检索支持质量异议需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全额支持尾款及利息。 典型案例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日照分行起诉借款人逾期贷款500万元,律师代理银行方,风险前置筛查发现担保人财产线索;庭审可视化呈现贷款合同履行全流程;执行异议听证中排除第三方干扰。法院判决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保全查封担保人房产,最终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某企业创始人转让公司40%股权,受让方未支付尾款800万元。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对方转移资产;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诉前谈判中出示证据链,对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全额回款。 (注:所有案例均按规则脱敏,隐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全称,仅保留法律情节、办案动作、裁判结果关键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唐宽达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唐宽达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平衡,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0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80万元。多位日照本地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日照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逾期或股权转让纠纷,欢迎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400号华商国际9楼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日照唐宽达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法律诊断。

一、案情简介:一次“两难全”的维权尝试

2020年9月,山东莒县的张强(化名)因购车需要,通过某货运公司介绍,与天津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张强将自己购买的2辆牵引车和2辆挂车“售后回租”给金融公司,金融公司支付购车款后获得车辆所有权,张强分期支付租金,36期还清后以400元留购价取得车辆所有权。同时,张强的妻子袁*梅出具声明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车辆挂靠在莒县某货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履行初期,张*强按月支付租金。但自2021年11月起,他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逾期。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他按照金融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分两次将四辆车送至指定地点。金融公司收回车辆后,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23年向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 张*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5万余元及留购价400元;
  • 支付逾期罚息2万余元(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 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按未付租金总额20%);
  • 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判决张强、袁梅赔偿金融公司租金等损失8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融公司全部起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二、法院观点:诉讼请求“二选一”不能并存

本案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是:出租人(金融公司)在诉讼中同时主张了两种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作出选择,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具体分析如下:

1.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的两种法定救济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路径一: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合同继续履行,但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
  • 路径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终止,出租人收回车辆,并就损失进行清算)。

两种救济方式不能并存。因为:

  • 若选择继续履行,则承租人仍有权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不能收回;
  • 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合同终止,出租人不能再要求支付未来租金。

2. 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本案中,金融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同时包含:

  • 要求张*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 要求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实质上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的处置)。

更关键的是,金融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实际收回了车辆,这种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金融公司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两种主张相互矛盾,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一审法院曾向金融公司释明,要求其选择一种方式,但金融公司拒绝选择。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当事人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 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定

基于上述理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1民终2754号民事裁定:

  • 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
  • 驳回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予以退还。

这意味着,金融公司不仅未能获得任何赔偿,反而因诉讼策略错误,浪费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三、法律分析:本案带给融资租赁当事人的三大警示

警示一:出租人不得“既拿租金又拿车”

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范围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果出租人既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收回租赁物(或主张优先受偿),则相当于双重获利,法律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 出租人应在起诉前明确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据此提出诉讼请求。
  • 如果已经收回车辆,则只能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能再要求支付未来租金,只能就到期未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损失进行清算,并以车辆价值折抵。

警示二:逾期罚息约定过高可能不被支持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即年化36.5%),一审法院认为过高,调整为“同期LPR的4倍”(目前约13.8%)。虽然二审法院未就实体问题审理,但这一调整思路值得关注。

实务建议:

  •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罚息、违约金等约定,应合理。法院对过高部分有权调整,常见标准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
  • 出租人应保留催收记录、收回车辆成本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

警示三:承租人应积极抗辩,善用法律武器

本案中,张*强在二审中主张“车辆已退还,合同已解除,不应再计算罚息”,其抗辩思路值得借鉴:

  • 按照金融公司指示退还车辆,视为双方合意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不得再主张未来租金,仅能就实际损失索赔;
  • 车辆价值经评估后,可以折抵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虽未支持其全部主张,但成功驳回了金融公司的起诉,避免了高额赔偿。

四、风险提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痛点

1. 车辆价值评估争议

  • 出租人自行委托的评估,往往被法院认为“单方委托,缺乏公正性”。
  • 建议: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或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评估基准日应为收回车辆当日,而非起诉时。

2. “自物抵押”的效力

  • 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自物抵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存在争议。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对自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议:明确所有权归属,避免仅依赖抵押登记。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 袁*梅出具声明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支持了连带责任。但实务中,此类声明需要与形成真实债务关系相结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 建议:夫妻共同债务需有明确书面确认,且最好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4. 挂靠关系中的责任划分

  • 车辆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但货运公司不承担实际责任,除非有明确担保。
  • 本案中,某货运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因其仅为名义车主。

五、结语:诉讼策略比诉讼本身更重要

本案堪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教科书级案例”:出租人明明有合同依据,却因诉讼请求选择错误,导致全部诉请被驳回。这提醒所有当事人:

  • 诉讼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救济路径;
  • 诉讼请求必须清晰、合法、不矛盾,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 证据链要完整,尤其是车辆收回的记录、评估报告、催收记录等。

如果您正面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论您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重视法律程序,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陷入被动。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答(30组)

Q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能否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752条,二者只能择一主张。若已收回租赁物,则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清算损失。

Q2:在日照莒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一般在哪个法院管辖?
A: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如莒县人民法院。若合同有约定管辖,则按约定。

Q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直接扣车是否合法?
A: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授权出租人可自行收回车辆,且不违反强制规定,可以收回。但建议通过法院或公证方式,避免暴力收车引发侵权责任。

Q4:日照东港区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如何认定逾期罚息标准?
A:合同约定的罚息过高(如日千分之一),法院通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予以调整。

Q5:承租人将车辆退回后,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未到期租金?
A:不需要。车辆退回视为合同解除,出租人只能就已到期未付租金及损失索赔,不能要求未来租金。

Q6:在岚山区,融资租赁车辆被出租人收回后,如何确定车辆价值?
A: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收回当日。

Q7:五莲县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能否以“车辆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A:不能。售后回租模式下,车辆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但需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支付购车款。

Q8: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时需准备哪些证据?
A: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催收记录、车辆收回证明、评估报告、律师费发票等。

Q9:夫妻一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A:需看是否有明确声明。如袁*梅出具声明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法院支持连带责任。

Q10:莒县某货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A:一般不用,除非其提供担保或存在过错。本案中某货运公司未承担责任。

Q1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罚息能否同时主张?
A:法院通常不支持重复计算。若罚息足以弥补损失,违约金不予支持;若不足,可酌情支持违约金。

Q12: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什么法律依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裁定驳回起诉。

Q13:在日照,融资租赁车辆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A: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若单方委托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Q14:承租人张某强案中,一审法院判赔8万余元,为何二审全部驳回?
A:因金融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未进入实体审理,故一审判决被撤销。

Q15: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能否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A:可以,但需符合管辖规定。若被告住所地在东港区,或合同约定在东港区法院管辖,则可受理。

Q1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留购价”是什么?
A: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支付极低价格(如400元)即可获得车辆所有权,是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Q17:在日照,承租人逾期后又主动交车,租金是否停止计算?
A:交车之日起视为出租人收回车辆,合同解除,租金停止计算,但需结清已到期租金及罚息。

Q18:岚山区法院如何认定“自物抵押”的效力?
A: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自物抵押”合法,部分认为所有权人不能对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权,需结合具体案情。

Q1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律师费能否由违约方承担?
A:若合同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合理,法院通常支持。

Q20:五莲县的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时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A:可以,需提供担保。法院可冻结承租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等。

Q21:莒县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一般多久?
A: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可延长。

Q22:在日照,车辆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差异过大,如何救济?
A:可申请法院委托重新评估,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评估方法有误。

Q23:承租人张某强案中,为什么金融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未被支持?
A:一审法院认为金融公司对自有车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因程序问题未实体审理。

Q24:日照市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
A:法律关系定性(售后回租是否有效)、罚息过高、车辆价值评估、违约金与罚息能否并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

Q25: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能否申请调解?
A:可以,双方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Q26:东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避免“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风险?
A:起诉前明确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咨询专业律师制作诉讼请求。

Q27:莒县某货运公司在案中为何不承担责任?
A:该公司仅为名义车主,未参与融资租赁合同,也未提供担保。

Q28:在日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A: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Q29: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合议庭如何组成?
A: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本案审判长为王磊,审判员为王林林、张锦秀。

Q30:在日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能否反诉?
A:可以,如本案中张某强曾提起反诉(后撤回),主张出租人返还多收费用。

Q31:岚山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咨询服务费”?
A:需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且费用是否合理。若属变相高利,可能不被支持。

Q32:五莲县居民遇到融资租赁纠纷,如何选择律师?
A:建议选择擅长合同纠纷、熟悉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本地律师,如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等。

Q33:在日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保全费3974元。

Q34:东港区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展期协议”如何认定?
A: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有争议,需提供协议原件或电子证据。

Q35:莒县的融资租赁车辆被收回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返还已付租金?
A:一般不能。已付租金是车辆使用对价,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仅需就车辆价值高于债务部分返还。

Q36:在日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能否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
A:可以,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Q37: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能否申请再审?
A:可以,对生效裁定不服,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

Q38:在岚山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如何确定所有权?
A: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出资为准,登记不必然决定所有权。

Q39:五莲县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以“合同已解除”为由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A:可以,但需扣除收回车辆价值,且损失范围限于合同解除造成的实际损失。

Q40:莒县居民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收集证据?
A: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催收通知、收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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