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纠纷表见代理认定与责任承担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引言:材料设备供应纠纷中的“谁签的字,谁负责?”——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难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设备供应商往往直接与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采购员等人员签订合同,但合同盖章、授权手续常常不完整。一旦发生欠款纠纷,供应商起诉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方常以“签字人无授权”为由抗辩。此时,表见代理制度就成了供应商能否“穿透”追索的关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承担规则,帮助供应商、施工企业、材料商等主体规避风险。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三大核心要件:
- 无权代理的客观存在:签字人实际无代理权或超越权限。
- 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供应商主观上不知道签字人无代理权,且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 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被代理人(如总包单位)的行为使供应商产生了合理信赖(如提供办公场所、授权印章、过往交易习惯等)。
三、典型场景分析:泉州某建筑工地材料供应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福建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泉州晋江市某住宅项目。A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化名)以项目名义,与泉州某混凝土供应商(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晋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李某签字,但未提供A公司法人授权书。B公司依约供货,货款累计80万元。后A公司资金链断裂,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辩称:李某仅负责现场施工,无采购权,公章为私刻,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观点(参考真实判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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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李某在项目现场有独立办公室,名片上印有“项目经理”头衔,且此前A公司曾通过李某支付过几笔小额材料款(形成交易习惯)。B公司供货时,混凝土均用于该工地,A公司未提出异议。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理由:A公司未对李某*的权限范围明示,且允许其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活动,产生权利外观;B公司作为普通供应商,难以核实公章真伪,但已查看工地现场、核对合同项目名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责任承担:
A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A公司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
常见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痛点警示)
- 供应商仅凭“口头承诺”或“模糊名片”供货,未核实对方身份。
- 合同加盖的是“资料专用章”“技术章”等非合同专用章,且无明确授权。
- 供应商明知签字人仅为普通施工员,仍与其签订大额合同。
- 供货后长期未对账,被代理人从未有过付款记录。
四、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实务操作指南)
1. 供应商:如何固定表见代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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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清单:
✓ 合同、送货单、结算单上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名片、工作证、微信群聊天记录)。
✓ 项目现场的公示牌(显示项目经理姓名)、施工日志、会议纪要。
✓ 被代理人曾支付过部分款项的银行流水(证明默认授权)。
✓ 工程监理或业主方出具的证明,确认签字人负责现场管理。
✓ 合同履行地(工地)视频、照片,证明材料用于该项目。 -
避坑提示:
切勿仅凭“项目经理”口头承诺就大额供货;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而非项目部章或技术章);定期对账并让被代理人签字确认。
2. 施工企业(总包/分包):如何防范“表见代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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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漏洞:
☑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等人员的权限范围应书面告知供应商(如发函)。
☑ 严禁私刻印章,所有印章使用需备案。
☑ 对离职或调岗人员,及时收回授权书并通知合作方。
☑ 建立材料采购审批制度,杜绝“先供货后补手续”。 -
被追责后的抗辩要点:
若供应商明知签字人无代理权(如合同明确约定“仅限技术使用”),或供应商存在重大过失(如未核对公司名称),则可以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
3. 材料设备供应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供应商需证明:
(1)签字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工地职务、过往交易记录)。
(2)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阅营业执照、要求提供授权书)。 - 被代理人需证明:
(1)供应商不构成善意(如供应商内部知情)。
(2)供应商存在过失(如未核实合同主体)。
实务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对供应商举证要求相对宽松,但供应商仍需提供基础证据。
五、问答环节(精选20-50组常见咨询场景)
-
问:在泉州晋江,工地项目经理没有授权书签了混凝土合同,供应商能起诉总包公司吗?
答:如果能证明项目经理有“权利外观”(如名片、工地公示牌、过往付款记录),且供应商尽到合理注意,总包公司需承担责任。建议收集证据后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项目备案资料。 -
问:材料供应商在石狮某工地供货,合同盖的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现在对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技术章一般不能用于合同,但若结合其他证据(如签字人是现场负责人、材料用于项目),仍有希望构成表见代理。需尽快委托律师,重点收集送货单、对账单、现场照片。 -
问:南安某建筑公司采购员个人签字,但公司从未付款,供应商找谁要钱?
答:若采购员仅是一般员工,无代理权,公司也不追认,则供应商只能向采购员个人追索。但若能证明采购员长期以公司名义采购且公司默认,可主张表见代理。 -
问:在泉州丰泽区,材料商与某项目负责人口头约定供货,对方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为“个人账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答:个人账户付款通常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授权,但若转账备注“××项目材料款”,且公司事后未否认,可结合其他证据主张。风险较大,建议要求公司对公账户付款。 -
问:供应商在惠安某工地,合同上签字人是“施工班组长”,这类人签的合同能否约束总包?
答:班组长通常仅负责劳务,无权代表公司采购材料。除非总包出具过授权书,或总包实际接收材料,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供应商需直接起诉班组长。 -
问:材料已送到泉州洛江某工地,但总包公司称“项目已转让”,新公司不认账,原签字人失联,怎么办?
答:首先要确认项目转让是否通知了供应商。若未通知,原总包公司仍需负责。建议以原总包为被告,同时申请追加新公司,法院会审查项目实际受益方。 -
问:在厦门同安(泉州同级地区),供应商与某置业公司项目部签订钢材合同,置业公司拒付,说印章是伪造的,如何举证?
答:供应商需提供与该公司其他项目合作的印章样本,或申请司法鉴定。同时收集项目部现场照片、项目经理名片、与该公司其他人员的沟通记录,证明“印章外观足以使人相信”。 -
问:供应商在漳州龙海(泉州同级地区)供货,对方是分包单位,但分包单位无资质,材料款能否向总包追索?
答: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行为通常不直接负责,除非总包对分包的材料采购有管理义务,或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分包代表总包(如分包以总包名义签合同)。需具体分析。 -
问:在泉州永春,供应商供货后,总包公司称“签字人已被开除”,但该人离职前签了结算单,是否有效?
答:若总包未及时通知供应商该人员离职,且结算单上盖有公司公章,则有效。若无公章,需看总包是否追认。建议供货期间定期确认对方人员变动。 -
问:材料商在泉州德化,合同上只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无公司盖章,能否起诉公司?
答:若项目负责人是公司员工,且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日常采购),公司应负责。但若仅为个人行为,则需其他证据佐证,如公司曾支付过部分款项。 -
问:供应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但对方公司注册地在福州,起诉时哪个法院管辖?
答: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工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泉州台商投资区法院有管辖权。建议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 -
问:在泉州鲤城区,某工地材料供应商起诉总包,总包反诉材料质量不合格,如何应对?
答:立即收集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若对方无证据证明材料不合格,法院会驳回反诉。同时,注意是否过了质量异议期。 -
问:在泉州安溪,供应商与某公司签订材料合同,但公章是“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法院怎么认定效力?
答:原则上,资料专用章不具备合同效力。但若结合其他证据(如签字人是项目经理、材料已用于项目),法院可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风险较高,建议尽快补盖公司公章。 -
问:在泉州泉港,材料商供货后,总包公司破产,供应商能否向发包人(业主)追索?
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只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对供应商承担责任。需收集发包人欠款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 -
问:在泉州开发区,材料商通过微信与“项目负责人”联系,但负责人微信号不是公司名义,如何证明其身份?
答:保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方的微信头像、朋友圈(如有工地照片)、转账记录。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若对方曾用公司邮箱沟通,则更有利。 -
问:在泉州,材料供应商与某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对方未盖章但已供货,三个月后对方突然盖章确认,是否算补签?
答:补签盖章视为对之前行为的追认,合同自供货时生效。但需注意,补签时间过长可能影响表见代理认定,建议尽快让公司盖章确认。 -
问:在泉州,某项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以总包名义采购材料,总包不承认,包工头跑路,供应商怎么办?
答:首先要区分包工头是“挂靠”还是“转包”。若总包允许挂靠,则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建议起诉包工头,同时将总包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表见代理。 -
问:在泉州,材料供应商起诉时,对方公司提出“签字人涉嫌刑事犯罪(伪造印章)”,民事案件是否中止?
答:民事案件不一定中止。法院可依据“刑民并行”原则,继续审理民事部分,但需等待刑事判决对印章真伪的认定。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内部审计未通过”为由拒付,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影响对外合同效力。供应商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起诉。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对方是“分公司”签章,能否起诉总公司?
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若分公司有独立财产,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100万元,对方已支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是否构成“默认授权”?
答:部分付款可以证明公司对合同履行事实的认可,是表见代理的重要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签字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答:有效。个人连带责任条款可增加保障。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办人、项目经理对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是否成立?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否则开票只是附随义务,不是付款前提。供应商可先起诉,发票问题另行处理。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该负责人同时代理多个项目,如何证明其身份?
答:收集该负责人名片、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现场照片、与公司其他人员的沟通记录。若公司曾对其授权,可调取相关授权书。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要求降价,否则不付款,是否构成胁迫?
答:不构成。价格协商是商业行为。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供应商可拒绝并起诉。 -
问:在泉州,材料商起诉时,对方公司已注销,如何追索?
答:需调查公司注销前的股东、清算组成员,若未依法清算,可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三年。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争议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答: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如泉州仲裁委员会。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但已使用,如何处理?
答:若已使用,视为对方认可质量。供应商可要求对方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否则不予认可。同时注意保留样品。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长期合作,以往都是项目经理签字,这次项目经理换了人,新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若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新签字人有权(如公司通知、工资表显示),则有效。否则需核实新授权。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要求出具“对账单”,但只承认部分金额,如何应对?
答:对账单是确认债权的重要凭证。若对方只承认部分,建议先签署对账单,注明“其余部分另行协商”,同时保留其他证据,如送货单、微信记录。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对方是“项目部”主体,但项目部无营业执照,能否起诉?
答:项目部是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起诉设立该项目的总公司或分公司。注意合同上是否有总公司名称。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项目停工”为由拒付,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项目停工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供应商可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对方一直不验收,怎么办?
答:可书面催告对方验收,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建议保留催告证据。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要求“先开票后付款”,但开票后对方仍不付款,如何维权?
答:保留开票记录及付款承诺。可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发票只是辅助证据。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对方是“挂靠”的包工头,材料款能否向被挂靠公司追索?
答:若被挂靠公司允许挂靠,且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包工头代表被挂靠公司(如使用被挂靠公司名义、印章),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公司需承担责任。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提出“货款已付给签字人个人”,能否要求公司再付?
答:公司付款给个人,不能免除其向供应商的付款义务。除非供应商明确指定收款人为该个人,否则公司仍需向供应商付款。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1%支付违约金”,是否过高?
答:法院一般会调整,通常不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约14%-15%年利率)。建议约定合理违约金,过高可能被调整。 -
问:在泉州,材料商起诉时,对方公司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如何应对?
答:材料款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若有催款记录(微信、短信、对账单、邮件),可中断时效。保留每次催款证据。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厦门是泉州同级地区,是否有效?
答:有效。仲裁机构可自由约定,但建议选择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降低成本。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合同未盖章”为由不承认,但供应商有送货单(签字人为项目经理),如何主张?
答:送货单是核心证据。若项目经理签字且材料用于项目,可主张表见代理。同时收集项目现场照片、公司曾付款记录等。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质保金10%”,但质保期已过,对方不退,怎么办?
答:质保期届满后,供应商可书面要求退还质保金。若对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需提供证据证明无质量问题。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破产,供应商能否申报债权?
答:可以。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关注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材料商通常不享有)。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合同约定“供货期间内价格不变”,但市场价上涨,能否要求调价?
答:合同约定优先。若无法协商,供应商可继续供货,但需注意成本。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调整。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要求“更换材料”,但原材料已定制,如何处理?
答:若对方变更要求导致损失,可要求对方赔偿。建议保留变更通知的证据,并书面确认变更产生的费用。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无法人资格,如何追索?
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承担无限责任。供应商可起诉个体工商户,并同时申请查封经营者个人财产。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以“发票税率错误”为由拒付,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发票税率错误可要求对方退回重开,但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供应商可起诉要求付款,同时纠正发票。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合同约定“货到后30天内付款”,但对方一直拖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答:可以。逾期利息自付款期满次日计算,利率可参照LPR或合同约定。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只有传真件,没有原件,能否作为证据?
答:传真件属于复印件,证明力较弱,但若结合其他证据(如银行流水、送货单)可形成证据链,法院可能采纳。建议尽量保存原件。 -
问:在泉州,材料商供货后,对方公司提出“材料有瑕疵”,但已超过质保期,是否有效?
答:超过质保期,对方不得再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但若存在隐蔽瑕疵,可能适用诉讼时效。建议合同中明确质保期。 -
问:在泉州,材料商与某公司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但对方未付款,供应商能否拒绝发货?
答:可以。同时对方未付款构成违约,供应商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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