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2026-08-22

南京企业债转股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及履行纠纷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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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案例引入:债转股后的对赌承诺,谁为估值“买单”?

2019年,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资金链紧张,与投资人B某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B某对A公司的500万元债权按1:1比例转为股权,同时约定:若A公司2020年净利润未达到1000万元,B某有权要求A公司或其原股东以“本金+年化10%利息”的价格回购其股权。2020年,A公司仅实现净利润300万元,B某遂要求A公司及原股东履行回购义务。A公司主张:该对赌条款属于“估值调整机制”,因公司经营困难,回购价格过高,应认定无效。双方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核心争议:债转股场景下的对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股权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估值调整机制(对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审查:

1. 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对赌中的回购义务属于合同约定,若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合法利润或股东自有资金,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通常不认定为抽逃出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对赌协议效力应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与股东对赌原则上有效,与公司对赌需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减资程序等规定。

2. 估值调整机制是否公平合理?

法院会审查对赌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若目标设置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能力(如要求初创企业翻倍增长),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例如,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曾判决:业绩对赌基数超过企业历史最高营收的3倍,且无合理依据,应予调整。

3. 债转股背景下的特殊性

债权转股权后,原债权人转为股东,其身份从“债权人”变为“股权持有人”。对赌条款本质是股权回购的期权,属于“附条件股权转让”或“附条件股权回购”。法院重点审查:债转股时是否已充分披露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若投资人利用了信息优势,或原股东隐瞒了重大债务,可能影响对赌效力。

三、当事人痛点深度解析:这些细节决定成败

痛点1:对赌目标未达成,回购价格如何计算?

许多对赌协议仅约定“按投资本金+固定利息回购”,但未明确利息计算方式或是否包含资金占用成本。南京建邺区某案中,法院支持了年化12%的利息,但强调该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痛点2:公司无钱回购,股东能否以“经营困难”抗辩?

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对赌的协议有效,但需公司先完成减资程序。若公司拒绝减资,投资人可依据《公司法》第74条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曾判决: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减资义务,属于恶意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痛点3:债转股时未办理工商变更,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债权转股权需经工商登记才能生效。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投资人尚未取得股东身份,对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回购”而非“股权回购”。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即使未完成工商变更,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赌协议中的回购义务仍可独立执行。

痛点4:对赌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混淆

许多协议将“对赌失败后的回购”与“普通股权回购”混为一谈。前者具有估值调整性质,后者多为股东退出机制。南京浦口区某案中,法院认定:对赌回购属于“附条件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单方行使,无须公司同意。

四、律师建议:如何设计合法有效的债转股对赌条款?

  1. 明确对赌主体:优先选择与公司原股东(而非公司本身)对赌,避免触发减资程序。
  2. 设定合理目标:基于企业历史财务数据、行业平均增长率、第三方评估报告,避免目标过高被认定为“射幸合同”。
  3. 细化回购机制:明确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固定溢价)、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
  4. 保留证据链:债转股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赌协议签署过程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5. 关联工商变更:及时办理债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投资人取得正式股东身份。

五、相关问答(20-50组)

  1. 问:在南京市玄武区,企业债转股后对赌协议无效,投资人如何维权?
    答: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同时申请法院对回购价格进行司法调整。

  2. 问: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对赌协议”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区分对赌主体,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与公司对赌需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

  3. 问:债转股时对赌目标未达成,原股东能否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回购?
    答:不能,除非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亏损”作为免责事由,否则股东应承担回购义务。

  4. 问:南京建邺区某案例中,法院如何认定对赌回购利息的合法性?
    答:年化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5. 问:企业债转股后,投资人如何确保对赌协议可执行?
    答: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强制减资条款或股东连带责任,并在工商备案。

  6. 问: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业绩对赌公平性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对比企业历史业绩、行业平均增长、商业合理性,目标过高可能被调整。

  7. 问:债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答:不影响对赌条款效力,但投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需先完成工商变更。

  8. 问:南京江宁区法院如何认定“公司拒绝减资”的违约责任?
    答:属于恶意违约,投资人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减资。

  9. 问:对赌协议中“回购价格按净资产计算”是否合法?
    答:合法,但需在协议中明确净资产计算基准日及评估方法,避免争议。

  10. 问:债权转为股权后,原股东能否以“投资人未参与经营”为由拒绝对赌?
    答:不能,除非对赌协议明确以“投资人参与经营”为条件。

  11. 问:南京栖霞区法院如何处理“对赌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的混淆问题?
    答:依据合同整体解释,若对赌条件成就,应优先适用对赌条款。

  12. 问:企业债转股协议中,对赌目标应如何设定?
    答:建议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历史财务数据、行业基准,设定阶梯式目标。

  13. 问:南京浦口区法院对“对赌失败后投资人的解除权”如何认定?
    答:属于附条件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单方通知解除合同。

  14. 问:对赌协议中“原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需明确连带责任范围,避免与公司人格混同。

  15. 问:债转股时双方未约定对赌,事后能否补充协议?
    答:可以,但需双方自愿,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建议办理公证。

  16. 问: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如何裁量?
    答:参照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减,通常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30%。

  17. 问:企业债转股后,原股东能否以“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抗辩?
    答:若债转股已完成,投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不得以此抗辩。

  18. 问:南京六合区法院如何认定“对赌协议中的欺诈”? 答:需证明一方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19. 问:对赌目标未达成,投资人能否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债权?
    答:不能,债转股后债权已转化为股权,只能通过股权回购或转让方式退出。

  20. 问:南京溧水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公平性”如何举证?
    答:由主张调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行业数据、评估报告等证据。

  21. 问:债转股对赌协议是否需要公司章程特别授权?
    答:需要,若回购义务涉及公司资产,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2. 问:南京高淳区法院如何处理“对赌协议与股东间协议”的冲突?
    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协议签订时间先后或约定优先顺序处理。

  23. 问:企业债转股后,投资人发现原股东隐瞒债务,能否主张对赌无效?
    答:属于重大误解或欺诈,可申请撤销协议,但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提出。

  24. 问: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审计条款”如何解释?
    答:审计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一方拒绝配合,可申请法院指定。

  25. 问:对赌协议中“回购价格按评估值”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评估?
    答:建议约定共同委托,若一方单方委托,对方可申请重新评估。

  26. 问:债转股对赌失败后,投资人能否同时要求公司履行减资和股东回购?
    答:两者可并行,但需注意减资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27. 问:南京玄武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利息起算点”如何认定?
    答:通常从对赌条件成就之日起算,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28. 问:企业债转股后,原股东死亡,对赌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答:有效,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回购义务。

  29. 问:南京秦淮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行业术语”如何解释?
    答:按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解释,若仍不明确,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30. 问:对赌协议中“回购价格高于注册资本”是否合法?
    答:合法,属于股权溢价回购,但需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1. 问:债转股时,投资人能否将对赌协议作为主合同附件?
    答:可以,但需明确主合同与附件的关系,避免冲突。

  32. 问: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送达条款”如何要求?
    答:建议明确电子邮箱、微信等送达方式,并约定送达即视为收到。

  33. 问:企业债转股后,对赌目标因疫情未达成,能否免责?
    答: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34. 问:南京建邺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担保”如何认定?
    答:担保人需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

  35. 问:对赌协议中“投资人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影响对赌效力?
    答:不影响,但可能影响对赌目标是否公平的认定。

  36. 问:债转股后,投资人能否将对赌协议中回购权转让给第三方?
    答:可以,但需通知债务人,且不得加重债务人负担。

  37. 问:南京江宁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审查?
    答:优先审查仲裁条款或管辖约定,若约定不明,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

  38. 问:企业债转股对赌失败,投资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但需提供担保,且保全金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

  39. 问:南京栖霞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如何执行?
    答:违反保密条款需赔偿损失,可通过违约金或举证实际损失。

  40. 问:对赌协议中“原股东以个人房产担保”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1. 问:债转股后,投资人发现公司净资产为负,对赌协议是否无效?
    答:不必然无效,但回购价格可能被法院调低至合理范围。

  42. 问:南京浦口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利率”如何适用LPR?
    答:可按LPR的4倍计算,但需注意违约金、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年化24%。

  43. 问:企业债转股对赌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答:不必须,但公证可增强证据效力,尤其涉及跨境投资。

  44. 问:南京六合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权责不对等”如何调整?
    答:若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予以撤销或变更。

  45. 问:债转股时,投资人能否将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作为信托财产?
    答:可以,但需符合信托法规定,且不得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

  46. 问:南京溧水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虚拟股权”如何认定?
    答:虚拟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对赌协议中的回购义务仍可独立执行。

  47. 问:对赌协议中“业绩目标包含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合理?
    答:需明确约定,否则可能被认为不公允,建议排除非经常性损益。

  48. 问:企业债转股后,投资人能否以对赌协议对抗公司债权人?
    答:不能,对赌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约束第三方。

  49. 问:南京高淳区法院对“对赌协议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从对赌条件成就且投资人知道之日起3年,若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每期独立计算。

  50. 问:债转股对赌失败,投资人能否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答:可以,但需满足破产条件,且对赌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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