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金融借款合同解除后费用承担争议焦点解析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一、开篇点题: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还款后合同解除的效力、利息计算方式、实现债权费用承担等问题,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文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455号判决为蓝本,深度剖析金融借款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如何有效主张本金、利息、律师费,以及为何诉前催收公告费被驳回。通过真实案例,帮助读者掌握合同解除后的权利边界与风险防范要点。
二、分层解析: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主张路径
(一)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如何行使解除权
法院认定,被告覃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工行南宁共和支行以诉讼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法院明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诉状送达覃某之日解除。”
操作要点:
-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逾期次数、金额)。
- 解除权人需通过书面方式(包括诉讼)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二)利息计算:合同解除后罚息利率如何确定
针对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书指出:“原告关于‘合同解除后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请求并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上限,且原告诉求中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利息计算亦未包含复利,本院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支持。”
具体公式:
- 合同解除前: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7.05%)计息,逾期部分加收30%罚息。
- 合同解除后(自2013年4月20日起):以剩余本金345332.94元为基数,按新基准利率(6.55%)上浮30%计收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风险提示:主张复利需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被驳回。
(三)律师费承担:合同约定与举证责任
法院支持原告律师费14733.65元,理由有三:
- 合同明确约定:判决书载明“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 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告提交了律师费收据及授权委托书。
- 符合收费标准:律师费数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操作步骤: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 保留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
- 确保律师费未超过当地行业指导价。
(四)诉前催收公告费:为何被驳回
法院驳回原告156元公告费请求,核心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可预见规则”。判决书指出:“《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诉前登报催收公告费问题未作明确约定,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对诉前登报催收公告费已履行了格式合同使用人对格式条款应进行的说明和提示义务……结合合同法规定的可预见原则及减损原则,原告要求覃某偿还诉前登报催收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教训:
- 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催收费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 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 债权人应避免在起诉前擅自扩大损失(如登报催收),优先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三、结尾延展:从案例看合同风险防范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权利主张的成败取决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证据的完整性。
- 对债权人:务必在合同中穷尽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并对格式条款进行加粗、签字确认等提示义务。
- 对债务人:一旦逾期,应主动与银行协商展期或重组,避免因“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逾期”触发合同解除权,导致立即清偿全部本息及高额罚息。
- 延伸思考:若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建议提前约定。
如需进一步探讨合同条款设计或诉讼策略,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兴民二初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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