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2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救济路径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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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常被视为化解矛盾的“柔性方案”。然而,一旦一方反悔或违约,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如何恢复?本文通过分析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执1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聚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的核心争议,揭示其法律后果与实务操作路径,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与救济指引。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终结执行≠终局解决

裁定书原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并不意味着原判决的债务消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等,但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而终结执行,属于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引发的终结。此时,原生效法律文书(即(2024)皖06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力被暂时中止,但并未消灭,一旦和解协议未被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实务要点: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合同,它改变了原判决的履行方式,但未取代原判决的效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对和解协议存续期间的确认,而非对债务的免除。

二、核心争议焦点:和解协议违约后的恢复执行路径

争议本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方以“长期履行”为名拖延付款,另一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本案裁定书明确了两条关键规则:

1. 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裁定书原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操作步骤

  • 第一步:取证违约事实。申请执行人需收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解协议副本等。
  • 第二步: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本案中的(2024)皖06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
  • 第三步:法院审查恢复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裁定恢复执行,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例如,被执行人已支付50万元,法院仅对剩余债务恢复执行。

2. 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裁定书原文:“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具体方法

  • 中断效力: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原申请执行期间(2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中断。例如,原判决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则申请执行期间至2026年1月11日届满。若双方于2024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则期间从2024年6月1日中断。
  • 重新起算日: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最后履行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则申请执行期间从2026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2年,至2027年12月31日届满。若被执行人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付款,申请执行人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申请恢复执行。

风险提示:超过重新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间,法院将不予支持恢复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和解协议履行进度,在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

三、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详解

裁定书附件引用的法律条文

  •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和解协议中断了该期间。
  •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等,但本案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而终结,区别于债务消灭的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且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重申申请执行期间因和解协议中断,自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裁判要旨:本案裁定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阶段的“和解—违约—恢复”全流程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法院通过“终结执行+保留恢复权”的灵活机制,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尊重了自主和解,又防止了执行僵局。

四、延展思考:如何防范执行和解协议风险?

  1.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尽快”“分期”等模糊表述,应明确约定每期付款金额、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
  2. 保留执行威慑: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写入协议条款。
  3.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对方违约,立即收集证据并申请恢复执行,切勿等待对方“补交”。本案中,若朱某发现韩某某未按时付款,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执行期间。
  4. 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执行和解协议的起草、履行监控、违约救济均需专业法律支持。

五、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和解,是化解矛盾、减少诉累的“双赢之策”,但绝非“一了百了”。本案裁定书揭示的“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机制,提醒当事人:和解协议是“休止符”而非“终了符”,只有当协议履行完毕,法律风险才能真正消除。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3执1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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