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8-22

济南违法分包工伤:无劳动关系仍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展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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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事故中,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能否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文结合最新判例,为你深度解析法律实务要点。

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劳动者因工伤亡后,用工单位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本文以(2024)鲁01民终2605号判决书为例,聚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义务,为你提供专业分析。

一、争议焦点:无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与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均规定,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主张:其与唐某娟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基于强制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待遇,不应由其承担。

(二)法院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娟在工作中受伤,已被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唐某娟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53064元。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系称某某公司与唐某娟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关于某某公司所提某某公司与唐某娟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一审法院业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法阐明了判决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劳动者如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确认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受伤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唐某娟于2022年9月1日受伤,同年11月4日即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3月14日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拾级)。取得这两份文书,是主张待遇的基础。

(二)收集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法分包

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例如,本案中唐某娟在“普洛斯济南天桥冷链及供应链管理项目”工地工作,某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其违法分包行为被法院认定。

(三)申请劳动仲裁,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仲裁裁决“双方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双方未起诉,视为认可。

(四)计算具体金额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633元,故唐某娟获赔53064元(6633元×8个月)。

三、延展与建议:规范分包,防范风险

(一)对劳动者的启示

  1. 保留工作记录、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关系。
  2. 受伤后48小时内报案,避免证据灭失。
  3. 若用工单位拒绝支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起诉。

(二)对用工单位的警示

  1. 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避免违法分包。
  2.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降低风险。
  3. 不得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推卸法定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败诉及额外诉讼成本。

(三)法律趋势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将违法分包中的用工单位视为“用人单位”,覆盖工伤保险责任的全部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二审判决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

(四)下一步行动

若你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制定维权方案。同时,可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动态,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作者: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01民终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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