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22

南宁设备质量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解除权认定要点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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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预期利益时,如何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成功行使解除权,是实务中的核心难题。本文结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768号判决,剖析法院如何依据质量检测报告、履约反馈等证据,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合同约定与履行:质量条款是解除权的根基

本案中,原告广西某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传真签订《灌装设备定做合同》,约定被告生产灌装旋盖贴标机生产流水线设备一套,单价143800元,并明确质量要求:“灌装头316型号以上不锈钢,其它主要零件及外观采用304型号不锈钢材质制作”。判决书原文指出:“原、被告通过互发传真的形式签订一份《灌装设备定做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设备款11万元,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将灌装设备发送给原告。”

关键步骤

  1. 保留合同原件或传真件,核对质量条款(材质、规格、性能参数)。
  2. 记录付款凭证(如判决中原告提交的银行结算业务凭证、现金支出凭单),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3. 注意合同对“保修期”“终身维修”等售后承诺的约定,为后续主张奠定基础。

二、质量问题的发现与举证:多维度证据链的构建

原告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即发现灌装头生锈、气缸漏气、产量不足、灌装容量不准确等问题。判决书详细记载:“2010年12月29日,在设备安装中,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灌装设备与合同条款不符、大部分生锈、部分生锈较严重的异议,被告未予答复和处理。2011年3月8日,原告因灌装生产流水线设备未使用已生锈、旋盖转盘定位不准、气缸漏气松动、收缩膜机恒温开关未使用已坏、设备产值等质量和产量的问题,再次向被告提出《关于灌装设备验收生产出现质量问题的反馈》”。

举证方法

  1. 书面函件:发送质量问题反馈函,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如判决中证据6),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2. 现场照片/视频:拍摄设备生锈、部件损坏等状况(证据7)。
  3. 第三方检测报告:原告委托广东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灌装头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结论为“未能达到316型号不锈钢JISG4304标准”。该报告成为认定质量不符的核心依据。
  4. 证人证言:安装员、业务员等知晓设备状况的人员(如判决中提到的李某、薛某)可出庭作证。

三、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经修理后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判决书原文:“由于被告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退还设备。

认定要点

  • 质量缺陷是否“根本性”:如设备生锈、核心部件材质不符标准,直接影响正常生产。
  • 是否“经修理仍无法解决”:被告曾更换部分零件,但效果不佳,原告在保修期内仍无法使用。
  • 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原告购买设备为生产医用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同于丧失商业价值。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提示,买受人在遭遇质量纠纷时,应尽早固定证据并启动诉讼。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设备退回、货款退回),并可主张利息损失。此外,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及被告缺席时的应对策略(如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建议行动

  • 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争议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 收集所有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维修记录。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明标准,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西民二初字第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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