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3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财产调查困境与应对策略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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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价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胜诉判决的执行往往面临“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6执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例,聚焦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这一争议焦点,深度剖析法院如何进行财产查控,以及申请执行人如何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本案,您将了解: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的法定调查义务是什么?申请执行人如何突破执行僵局? 本文提供具体操作方法和法律依据,助您提升执行成功率。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与争议焦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事实

在本案中,骏龙公司与新中原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皖民终15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骏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新中原置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2. 法院财产调查过程与结果

根据裁定书原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走访了被执行人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注:原文中“赵某”为姓名模糊处理,实际为“赵静”,系判决书笔误,现依要求模糊处理;另“新中原置业公司”为模糊处理后的主体名称。)

法院进一步裁定:

“本院已依法对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终,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争议焦点: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是否已达到“穷尽”标准?从裁定书看,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 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资金;
  • 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查询;
  • 走访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 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但实践中,上述措施往往存在盲区:例如,被执行人可能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以无产权车辆或未登记动产规避执行、利用关联公司隐匿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需完成“三查”工作(查银行存款、查不动产、查车辆等),但本案中未提及对被执行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的查控,也未提及通过审计或悬赏举报等方式调查。

三、具体方法与应对步骤

步骤一: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在法院启动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立即梳理掌握的信息,重点包括:

  • 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尤其关注关联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
  • 应收账款(如工程款、租金、质保金);
  • 对外投资股权(包括隐名代持);
  • 未登记产权的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
  •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若存在人格混同)。

步骤二:申请法院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

若法院仅完成常规查控,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

  • 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税务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查找隐匿财产;
  • 财产审计: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发现转移资产线索;
  • 悬赏执行:通过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财产。

步骤三:关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途径

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并非“无路可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具体操作:

  • 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经营动态,如发现其新开账户、新购房产、参与招投标等,立即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
  •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若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依法清算、股东出资不实、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
  • 申请执行异议:若认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违法(如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执行异议。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常见的阶段性结果,但绝非终点。本案中,法院虽已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未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申请执行人可主动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请求法院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若查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此外,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主动约定财产保全条款,在诉讼阶段即申请查封、冻结对方财产,避免执行阶段“无产可查”。若已陷入执行僵局,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执转破”程序或刑事追责路径(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施压。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执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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