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3

南京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要点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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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尤其在遭遇极端天气、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如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划分责任、计算延误损失,成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博弈的核心。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深度剖析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律要点、举证责任及裁判规则,帮助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精准把握风险防控与维权策略。

一、案情回顾:一个“超期费用”引发的工期延误争议

2017年,合肥东唐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唐某公司”)与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某分公司”)签订《外架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东唐某公司承接南京市某地块项目的模板脚手架工程。合同约定各楼栋脚手架使用期限,并明确超期费用按每天0.1元/平方米计算。施工过程中,安利某分公司中途退场,东唐某公司依据总包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拆除指令单完成拆架。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超期费用是否应由安利某分公司承担,以及工期延误是否因东唐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安利某分公司上诉主张:东唐某公司存在人员不足、故意拖延装架及拆架等行为,导致工期严重超期,且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书面续租手续,不应支付超期费用。但法院最终认定:安利某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东唐某公司原因所致,且合同中对超期费用标准有明确约定,遂判决安利某分公司支付超期费用及逾期利息。

二、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工期延误纠纷中,不可抗力往往是当事人最常援引的抗辩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政府行为(如环保停工令、规划调整)、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战争)等。

核心认定要件:

  1. 不能预见:事件发生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到其可能发生。例如,突发的极端暴雨天气,如果当地气象记录显示该季节从未有如此强度的降水,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能预见”。
  2.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例如,政府发布停工令,企业无法通过自身努力避免。
  3.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例如,疫情导致工地封闭,无法组织施工。

关键提示: 不可抗力的认定具有高度个案性。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事件的可预见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减损等附随义务。

三、工期延误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的难点与痛点

1.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但“证明不能”风险高

在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通常是承包方或分包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官方证明(如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政府文件、新闻报道);
  • 不可抗力事件对施工进度的具体影响(如停工记录、损失清单、现场照片、视频);
  • 承包人已尽到通知义务的证据(如发函、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 承包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证据(如调整施工计划、增加机械设备、优化工序)。

痛点分析: 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因缺乏证据意识,未能及时收集和固定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例如,遭遇暴雨天气,仅凭口头陈述,没有气象证明或监理确认的停工记录,法院很难认定不可抗力成立。

2. 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不可抗力与自身原因交织

当工期延误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承包人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人员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时,法院会采用“原因力比例”原则,划分双方责任。例如: 某工程因疫情停工30天,但承包人自身存在施工组织不当,导致本应在疫情前完成的工序延误,则法院可能只认定部分停工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其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案例启示: 本案中,安利某分公司主张东唐某公司人员不足导致工期延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监理日志、现场考勤记录、书面催告函),法院因此未采信其抗辩。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对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时,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合同约定与不可抗力的冲突:免责条款的效力与适用

有的建设工程合同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知程序、损失分担方式。但需注意: 如果合同约定将某类事件(如“一般降雨”“环保检查”)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法院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若合同约定明显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实务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类型,并约定通知期限、损失计算方式。同时,避免使用“一切不可抗力均不承担责任”等绝对化表述,以免因不公而被调整。

四、不可抗力认定中的“抗辩”与“反制”策略

1. 发包方如何应对承包方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

  • 审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例如,当地每年雨季都有暴雨,承包方应当预见,不能以“暴雨”为由主张不可抗力。
  • 审查承包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若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常为7-14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可主张其丧失免责权利。
  • 审查承包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若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转移材料、加固设施),导致损失扩大,发包方有权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

2. 承包方如何有效利用不可抗力条款?

  • 及时收集证据: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收集官方文件、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并形成书面记录。
  • 启动书面通知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监理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预计延误天数。
  • 提交“不可抗力影响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对工期的具体影响,并附上证据材料。
  • 主动与发包方协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与发包方保持沟通,协商调整施工计划、延长工期、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工期延误不可抗力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总结

  1. 不可抗力必须具有“不可预见性”:对于季节性天气、常规环保检查等,一般不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与工期延误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即使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工期也会因其他原因延误,则不可抗力不构成免责事由。
  3. 当事人负有通知和减损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免责。
  4. 合同约定优先,但受公平原则约束: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一般按约定处理;若约定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5. 举证责任严格: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件发生的客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克服性。

六、结语:风险防控比事后维权更重要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但司法实践表明,真正能够成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或减责的案例并不多。核心原因在于: 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未能证明不可抗力与延误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全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证据管理体系。尤其是在南京等施工项目密集的地区,各方主体更应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程序、损失分担方式,从而在纠纷发生时占据主动。

本文由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


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不可抗力认定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因暴雨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需结合暴雨强度、持续时间、当地气象记录判断。若暴雨达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等级,且超出常规预期,一般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2. 问:苏州某项目遭遇环保停工令,建设单位是否可主张工期顺延?
    答:政府发布的环保停工令属于不可抗力,承包方有权主张工期顺延,但需保留政府文件及停工记录。

  3. 问:无锡某工地因疫情封控,无法组织施工,如何认定不可抗力?
    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但需证明封控与工地直接相关,且承包方已尽到通知义务。

  4. 问:合肥某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答:设计变更属于发包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通过索赔程序解决。

  5. 问:常州某项目,承包方主张因高温天气导致工期延误,法院是否支持?
    答:高温天气若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停工标准,且属于当地常规气候,一般不认定为不可抗力。

  6. 问:南京江宁区某工程,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是否丧失免责权?
    答:可能丧失。合同通常约定通知期限,未通知或通知迟延,发包方可主张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7. 问:镇江某项目,因材料供应商停产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材料供应商停产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承包方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8. 问:扬州某工程,合同约定“一般降雨”不属于不可抗力,是否有效?
    答:若该约定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

  9. 问:南通某项目,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需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延误期间确实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施工。

  10. 问:徐州某工程,发包方主张不可抗力期间承包方应承担人员工资,是否合理?
    答:不可抗力期间,承包方仍应承担必要的看护、管理人员的工资,但可主张工期顺延。

  11. 问:淮安某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工程停工,如何认定?
    答:政府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损失。

  12. 问:盐城某工程,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未采取减损措施,损失扩大部分由谁承担?
    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有减损义务,否则就扩大的损失无权主张免责。

  13. 问:连云港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但仅限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未完工部分,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

  14. 问:泰州某工程,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处理?
    答: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15. 问:宿迁某项目,发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要求承包方赶工,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答:若赶工是因发包方需要,且不可抗力事件已结束,发包方应承担赶工费用。

  16. 问:浙江杭州某项目,如何收集不可抗力证据?
    答:收集政府文件、气象证明、停工令、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

  17. 问:上海某项目,不可抗力认定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18. 问:南京鼓楼区某工程,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发包方认为延误是承包方管理不善,如何举证?
    答:发包方需提供监理日志、考勤记录、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明承包方存在管理问题。

  19. 问:苏州吴江区某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不计任何费用,是否有效?
    答: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有效。但若导致明显不公,法院可能调整。

  20. 问:无锡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期间未发出书面通知,但微信聊天记录有沟通,是否有效?
    答: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需注意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若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则微信记录可能不被认可。

  21. 问:常州某工程,因暴雨导致基坑坍塌,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答: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基坑坍塌可能涉及承包方是否采取了合理防护措施,需综合认定。

  22. 问:南京栖霞区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工期计划?
    答:需要。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调整后的工期计划,并说明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

  23. 问:镇江某项目,发包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答:不能。不可抗力仅影响工期和损失分担,发包方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24. 问:扬州某工程,双方对不可抗力认定有争议,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答:可以协商、调解或申请仲裁,诉讼是最终途径。

  25. 问:南通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解除,损失如何计算?
    答:按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设备投入、待摊费用等综合计算,扣除已付工程款,按公平原则分担。

  26. 问:徐州某工程,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发包方认为属于商业风险,如何区分?
    答:商业风险如材料价格波动、人员流动等,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征。

  27. 问:淮安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认定需要哪些部门出具证明?
    答:气象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新闻媒体等均可出具相关证明。

  28. 问:盐城某工程,发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要求承包方使用备选方案,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答:若备选方案是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应协商分担;若发包方单方要求,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9. 问:连云港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承包方能否主张违约金减免?
    答:可以。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30. 问:泰州某工程,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通知期限为7天,承包方在第10天发函,法院如何认定?
    答:可能认定承包方未履行通知义务,但若发包方未因此遭受损失,法院可能酌情认定不可抗力成立。

  31. 问:宿迁某项目,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如何划分比例?
    答:法院将根据“原因力比例”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32. 问:浙江宁波某项目,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有效防范不可抗力风险?
    答:明确不可抗力事件清单、通知程序、损失分担方式、工期顺延计算方式等,避免模糊表述。

  33. 问:上海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协商延长工期,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答:建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的工期、费用分担、后续安排,避免后续争议。

  34. 问:南京六合区某工程,承包方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所有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答:不能。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但损失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承包方也需要承担部分风险。

  35. 问:苏州某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延长工期”,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通常会调整。

  36. 问:无锡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未及时通知,导致工程款被扣,如何维权?
    答:承包方可主张发包方无权扣款,但需证明未通知未造成损失,或损失金额低于扣款金额。

  37. 问:常州某项目,发包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降低工程款单价?
    答:不能。不可抗力仅影响工期和损失分担,不改变合同单价。

  38. 问:南京建邺区某工程,不可抗力认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可提出反证,证明不可抗力不成立或延误与不可抗力无关。

  39. 问:镇江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施工,增加的费用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
    答:若继续施工是发包方要求,且不可抗力事件未结束,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费用。

  40. 问:扬州某项目,如何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不可避免”?
    答:参考行业惯例、当地历史数据、专业机构评估等,判断合理措施能否避免事件发生。

  41. 问:南通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未提供证据,法院如何判决?
    答:法院可能驳回承包方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认定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42. 问:徐州某项目,发包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材料款?
    答:不能。材料款属于已完成工程的对价,发包方应支付,不可抗力不影响付款义务。

  43. 问:淮安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擅自停工,是否构成违约?
    答:若不可抗力事件实际发生,且停工是合理必要的,不构成违约;若未达到停工条件,则可能构成违约。

  44. 问:盐城某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应出具公证证明”,是否必要?
    答:公证证明可提高证据效力,但非必须。其他官方文件、现场证据也可作为依据。

  45. 问:连云港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后要求发包方承担全部损失,法院如何判决?
    答:法院通常按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损失、合同约定、风险承担能力等,合理分担。

  46. 问:泰州某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能否要求承包方赔偿间接损失?
    答:一般不能。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承包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间接损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7. 问:宿迁某项目,如何避免因不可抗力认定争议导致诉讼?
    答:合同阶段明确条款,履行阶段及时沟通、固定证据,争议发生后优先协商或调解。

  48. 问:浙江台州某项目,施工期间遭遇台风,如何计算工期顺延天数?
    答:自台风影响开始至影响结束,扣除合理复工准备时间,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

  49. 问:上海某项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未及时通知,但发包方已实际知晓,是否影响认定?
    答:不影响认定,但可能影响损失分担。发包方知晓后,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可能自担扩大的损失。

  50. 问:南京某项目,不可抗力认定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答:一般由各自承担,但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过错方可能承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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