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3

泉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认定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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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往往面临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何时起算、按何种标准计算等争议。本文通过剖析(2025)闽0583民初6122号判决,揭示法院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认定利息起算点的裁判逻辑,为实务中精准主张权利提供参考。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某乙公司签订弱电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7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于2020年6月12日验收合格,2021年2月3日审计确认总价487209.58元。某甲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开具尾款发票,某乙公司仅支付332192.2元,尚欠155017.38元(含工程款130656.901元及质保金24360.479元)。

核心争议: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利息起算点应如何确定?某甲公司主张从2021年3月24日(开票日)起算,某乙公司辩称开票日不能作为起算依据。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质保期已于2022年6月12日届满,某乙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关于利息起算点,法院区分了工程款质保金

  • 工程款部分:以130656.90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开票日)起算。法院未直接引用开票日,而是结合结算审计完成时间(2021年2月3日)及开具发票的合理期间,认定利息从2021年3月24日起算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 质保金部分:以24360.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质保期届满次日)起算。法院明确指出,质保金的付款时间为质保期届满后,原告诉请自2021年3月24日起算缺乏依据,但支持从2022年6月13日起算。

判决书原文显示:“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2月3日进行最终审计,2021年3月2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案涉工程款的质保期到2022年6月12日,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应为2022年6月13日,故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55017.38元(含质保金)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30656.90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以24360.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利息起算点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分别确定起算时间

工程款利息:通常以结算审计完成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作为起算点。若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后支付至95%”,则审计完成日(2021年2月3日)即为付款义务发生日。实务中,法院可能结合开票、催款等行为,认定合理宽限期后的日期为起算点。本案中法院以开票日(2021年3月24日)作为起算点,实质是认可了付款义务已届履行期且发包人知晓。

质保金利息:起算点只能是质保期届满之日。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质保金返还义务自质保期届满起算,提前返还或逾期返还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质保期从2020年6月12日验收合格日起算两年,届满日为2022年6月12日,利息从次日(2022年6月13日)起算。

2. 无约定利率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法院采用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中工程款部分适用年利率3.85%(2021年3月24日时点对应的LPR或基准利率),质保金部分适用年利率3.7%(2022年6月13日时点对应的利率)。实务中,建议直接引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计算标准,以保持与现行法律一致。

3. 举证证明付款义务履行期及催款行为

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如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②已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或提出付款请求;③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未付款。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供了发票、对账单、审计报告等证据,法院据此认定付款义务已届履行期。若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则直接按约定起算;若无约定,则从结算审计完成日或合理催告后起算。

四、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判决清晰展示了法院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如何处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需注意:质保金与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截然不同,切勿笼统主张。同时,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至关重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或“按LPR上浮50%计算利息”,以规避举证困难。

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在发函催款时,应明确要求支付利息,并保留催款记录。如遇发包人拒不付款,可依据判决书所载“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条款,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83民初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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