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回购条件成就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开篇:股权纠纷中的核心痛点
股权回购纠纷是公司治理中高频争议焦点,尤其在创业投资、对赌协议等场景中,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往往成为当事人胜负的关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法院对“股权回购条件成就”的裁判逻辑,为投资者与创业者提供预防风险、应对诉讼的具体方法。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判决书原文解析,揭示法院如何区分“事实条件”与“主观意愿”,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诉讼突破口。
二、案情基础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2021)京03民终15678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争议焦点为:目标公司未完成特定业绩指标,是否触发股东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 判决书载明:
“2016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A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低于500万元,则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周某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2018年审计报告显示A公司净利润为320万元,低于约定标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周某履行回购义务。”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分层分析
第一层:区分“条件成就”与“条件不能成就”的举证责任
法院首先审查协议中回购条件的表述是否明确。判决书原文指出:
“案涉协议约定‘连续两年净利润低于500万元’,该条件为客观、可量化的财务指标,不存在歧义。原告李某已提交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证明净利润分别为480万元、320万元,均低于500万元,其初步举证责任已完成。”
方法步骤:
- 审查协议条款:确认回购条件是否为客观事实(如财务数据、上市时间、特定事件),而非主观评价(如“经营不善”“重大不利变化”)。
-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商登记信息等公信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注意举证责任转移: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若主张条件未成就,需承担反证责任(如证明审计报告虚假、利润计算方式有误等)。
第二层:审查“阻止条件成就”的恶意行为
被告王某、周某抗辩称,A公司业绩不佳系因李某作为股东恶意阻挠公司经营。法院对此进行严格审查:
“被告王某、周某主张李某曾多次拒绝签署重要商业合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故意阻挠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但本案中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恶意,故该抗辩不予采纳。”
方法步骤:
- 识别恶意阻挠情形:如大股东拒绝配合董事会决议、恶意不盖章、不提供必要文件等。
- 收集对抗证据:保存书面通知、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表决票等,证明自己已履行配合义务。
- 运用法律推定:若对方主张你恶意阻挠,可要求其提交具体行为证据,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层:审查“条件不成就”的客观原因
法院进一步分析利润未达标的原因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
“协议中未约定因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的利润下降可豁免回购义务。被告王某、周某虽主张行业整体下行,但未提供行业平均数据或权威报告证明业绩下降系外部共性因素,且协议中未将此类情形列为回购条件成就的例外,故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方法步骤:
- 审查协议免责条款:若协议中有“不可抗力”“重大政策变化”等例外,需收集相关政府文件、行业报告、专家意见。
- 量化外部影响:通过行业协会数据、第三方研究报告,证明目标公司业绩下降幅度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若行业整体下降30%,而公司仅下降10%,则外部因素抗辩难以成立。
- 注意举证难度:法院通常对“外部因素导致业绩未达标”的认定持谨慎态度,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倾向于按约定执行。
四、法院最终判决
判决书载明:
“本院认为,A公司2017年、2018年净利润均低于500万元,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的回购条件。被告王某、周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亦未能证明协议中有免责事由,故判决王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价格(每股8元,共计640万元)回购李某持有的80万股股权。”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1. 对投资方的启示
- 协议条款设计:回购条件应尽量具体、客观,避免使用“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不善”等模糊表述。可增加“业绩未达标+连续亏损+核心人员离职”等多项条件,降低操作难度。
- 证据保全机制:定期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经营数据,并留存书面记录,防止对方事后篡改。
- 诉讼策略:若对方主张你恶意阻挠,立即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会议记录,证明自己已履行股东义务。
2. 对创业者/原股东的启示
- 协议谈判:在回购条款中增加“但书”条款,如“因不可抗力、行业整体下滑超过30%导致业绩未达标,可豁免回购义务”。
- 日常经营合规:避免与投资方发生对抗性行为,所有重大决策均需保留书面记录,证明自己已尽勤勉义务。
- 应对诉讼:若收到诉状,第一时间收集行业数据、政策文件,证明业绩下降属于外部共性因素,并申请专业机构评估利润核算的准确性。
3. 律师建议
股权回购纠纷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可概括为“约定优先,证据为王”。无论作为投资方还是融资方,都应在协议签订前聘请专业律师审查条款,避免因表述模糊、证据缺失导致败诉。若已进入诉讼,建议委托具有金融与商事复合背景的律师团队,从财务数据、公司治理、合同法等多维度构建攻防策略。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3民终15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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