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股东权利行使障碍法律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前言: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本质与风险暗礁
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因持有债权而转为股东后,常常面临“双重身份”困境:既想追索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又需行使股东权利。然而,当债权转股权协议存在瑕疵、目标公司未履行义务或出资不实时,债权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往往遭遇重重障碍。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维护权益。
二、典型案例:一场“债转股”背后的连环诉讼
案情概览:2019年,南京某建材公司(债权人)与苏州某制造企业(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将建材公司对制造企业的500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建材公司成为制造企业股东。协议约定,制造企业应在转股后一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登记,并每年向建材公司分红。然而,转股后制造企业不仅未办理工商变更,还擅自将公司资产转移,导致建材公司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建材公司遂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并要求制造企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债转股协议有效,但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建材公司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股东资格;同时,原债务人违约行为构成侵权,但债权人股东因未完成出资义务(实为债权转股权中的“出资评估”问题),导致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受限。
争议焦点:
- 债权转股权是否等同于出资义务已履行?
- 未办理工商登记时,债权人股东能否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 原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股东能否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股东权益?
三、法律实务深度剖析:债权人股东的权利行使障碍
3.1 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及瑕疵认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可以用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可评估作价:债权需经合法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公允价值。
- 可依法转让:债权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
- 程序合规:需经股东会决议、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痛点关键词:出资不实、评估虚高、债权真实性存疑、工商登记滞后。
常见障碍:若债权转股权时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虚高,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主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此时,债权人股东既不能以“已转股”为由免除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又可能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权利。
3.2 股东资格确认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操困境:许多债转股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拖延或拒绝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债权人股东虽然在公司内部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知情权),但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若目标公司原股东将股权再次转让或设定质押,债权人股东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案例启示:南京某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即便未办工商登记,债权人股东仍可依据有效协议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要求公司必须履行登记义务;若公司已无资产,债权人股东可向违约的原债务人追索债权,但需证明债权转股权协议已解除或无效。
3.3 违约责任与股东权利的双重冲突
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如未按期分红、未办理登记、资产转移)可能同时构成对公司及新股东的侵权。但债权人股东能否同时主张以下权利?
- 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若协议约定债务人需承担转股后的特定义务(如保证公司盈利、回购股权),则违约时债权人股东可依据合同要求赔偿。
- 股东权利的行使:如要求查阅账簿、请求解散公司、主张分红等。
关键障碍:法院通常认为,债权人股东的身份一旦确立,其与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化为“股权关系”,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原债务人需对转股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债权人股东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原债务人追索原债权。
经典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指出,债权转股权属于“债的变更”,原债权消灭,新股权产生。若原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债务、虚构资产),债权人股东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债转股协议,恢复债权,并追究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4 债权人股东行使权利的诉讼策略
面对上述障碍,当事人应如何设计诉讼方案?
第一,明确诉讼请求:
- 优先选择: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备选方案:若公司已资不抵债,可请求撤销债转股协议,恢复债权,同时追究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 补充请求: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因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的损失,如分红损失、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二,举证重点:
- 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供原始合同、对账单、催收函、判决书等。
- 证明债转股程序合规:包括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协议文本、资金流水等。
- 证明原债务人违约:如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分红、资产转移的证据。
第三,注意诉讼时效:
-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控建议
- 签订协议前: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原债务人的债权真实性、公司资产状况、是否存在隐性债务。
- 协议条款设计:明确约定办理工商登记的期限(如30日内),并设定高额违约金;约定若目标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选择恢复债权或要求原债务人回购股权。
- 出资评估: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避免因评估瑕疵导致出资不实。
- 及时办理登记:协议签订后,应立即督促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取得“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
- 保留证据:所有会议记录、函件、付款凭证、评估报告等均应妥善保管,以备诉讼之需。
五、结语:跳出“债权变股权”的陷阱
债权转股权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双刃剑,既可能盘活资产,也可能让债权人陷入“股东身份无法落实、债权无法追回”的僵局。当事人应清醒认识到,成为股东后,原债权关系即告终结,必须依赖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若发现目标公司或原债务人存在违约、欺诈行为,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协议,恢复债权,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唯有审慎签约、严格履约、及时维权,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
本文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深耕股权纠纷领域十余年,专注债权转股权、股东资格确认、公司治理等疑难案件。如有法律咨询,欢迎联系。
附:常见法律问答(20-50组)
Q1:我在南京鼓楼区注册的公司,和债务人签了债转股协议,但对方一直不办工商登记,我能直接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吗?
A:可以。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转股协议有效且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确认股东资格。建议同时要求公司办理登记,若公司已无资产,可主张解除协议,恢复债权。
Q2:债转股时债权评估价虚高,现在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我补足出资,我该怎么办?
A:评估虚高属于出资不实,您需承担补足责任。但若评估机构存在过错,可起诉要求其赔偿。建议在转股前委托权威机构评估,并在协议中约定评估风险由原债务人承担。
Q3:我是南京江宁区一家企业的债权人,对方用烂尾楼抵债,债转股后才发现楼被查封了,我能撤销协议吗?
A:若对方隐瞒抵押或查封事实,构成欺诈,您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撤销协议。撤销后,原债权恢复,可立即申请保全或起诉。
Q4:债转股后,公司连续三年不分红,我作为小股东能起诉要求分红吗?
A:可以,但需证明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已通过分红决议。若公司长期恶意不分红,您可依据《公司法》第74条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Q5:我担任了债转股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A:若您未参与公司违法经营(如抽逃出资、虚假清算),一般无需承担。但若您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Q6:债转股协议约定原债务人保证年化收益10%,但未实现,我能按原债权追索吗?
A:不能。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法律上视为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约定,而非债权债务。若公司亏损,实际无法实现,只能依据协议追究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Q7: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的债转股纠纷,一般需要多久?
A:简易程序约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若涉及评估、鉴定,时间可能延长。建议提前申请财产保全。
Q8:债转股后,原债务人将公司资产转移给关联公司,我该如何维权?
A: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刺破公司面纱”条款,主张原债务人及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申请撤销资产转移行为(需在1年内主张)。
Q9:我转股时只签了协议,没办工商登记,现在公司破产了,我能优先受偿吗?
A:不能。未办理工商登记,您不享有股东资格,但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前提是能证明协议已被解除或无效。否则,您将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劣后于有担保债权。
Q10: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原债权自愿放弃”,但对方违约,我能反悔吗?
A:若协议已生效,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通常不可撤销。但若对方存在根本违约或欺诈,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Q11:南京栖霞区一家企业找我债转股,我该看哪些文件再决定?
A:至少需审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债权评估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原债务人征信报告。若涉及房产,还需查不动产登记信息。
Q12:债转股后,我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被拒,能起诉吗?
A:可以。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但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可依据《公司法》第33条起诉。
Q13:原债务人欠我货款,我用这笔债权转成股权,但转股后公司被起诉,我是否需要替公司还债?
A:不需要。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您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Q14:债转股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对方拖了两年不办登记,我如何索赔?
A: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等。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如每日万分之五)。
Q15:南京建邺区法院判决确认股东资格,但执行局说公司没钱,我该怎么办?
A:可申请将原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查询其资产线索。若公司已无资产,建议起诉原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Q16:我作为债权人股东,能否在公司盈利时直接要求分红,不经过股东会?
A:不能。分红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若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您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依据《公司法》第39条自行召集。
Q17: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用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A:若担保行为经合法程序(如股东会决议),且您未参与,不承担责任。但若您作为股东同意担保,则需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
Q18:南京浦口区一家企业债转股后,我发现原债务人有隐匿债务,怎么办?
A:这属于欺诈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撤销协议。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合同诈骗罪。
Q19:我转股时只出了部分现金,其余用债权,现在公司说我现金出资不足,能起诉吗?
A:若现金出资未到位,公司有权要求您补足。建议您立即补足,否则可能被其他股东起诉,甚至被公司除名。
Q20:债转股协议约定“转股后原债权消灭”,但实际未办理登记,债权是否消灭?
A:协议生效后,债权即转为股权,但若未办理登记,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债权在法律上视为已消灭,但您可依据协议主张股东权利。
Q21:南京六合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原股东跑路了,我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A:需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召开股东会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若无法召开,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或指定清算组。
Q22:我作为小股东,发现大股东通过债转股虚增资产,能起诉要求减资吗?
A:可以。若大股东虚假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减资。
Q23:债转股后,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能否要求我以个人财产偿还?
A:不能。除非您存在滥用公司人格、与公司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情形,否则您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Q24: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确认债转股协议无效,我还能追回原债权吗?
A:可以。协议无效后,原债权恢复,您可依据原合同起诉债务人,但需注意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建议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Q25:我转股时用债权评估了100万,但公司实际只值50万,我能要求原债务人赔偿吗?
A:若原债务人存在欺诈,可要求其赔偿损失。若评估机构过错,也可起诉评估机构。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原债务人对债权真实性及评估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Q26:债转股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如何维权?
A:应及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参与清算。若公司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同时,可追究原债务人未履行转股协议义务的违约责任。
Q27:南京玄武区一家企业债转股,我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担保,但他只给了个人保证,有效吗?
A:有效。但个人保证需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书面协议。建议要求提供不动产抵押或股权质押。
Q28:我转股后,发现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我能起诉吗?
A:可以。您作为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
Q29: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原债务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条款有效吗?
A: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无效。若原债务人存在恶意违约,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Q30:南京高淳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我作为股东,能否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
A:可以。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若公司拒绝,可起诉。
Q31:我通过债转股成为股东,但公司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我能否自行召集?
A:可以。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建议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Q32:债转股后,原债务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我怎么办?
A:若您已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方需取得您同意。若未登记,您无法对抗第三方,但可起诉原债务人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Q33:南京溧水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我作为新股东,能否要求公司返还我之前的垫资款?
A:不能。垫资款属于股东出资,不能随意抽回。若您需要资金,可要求公司分红,或通过股权转让退出。
Q34:我转股时没有签书面协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法院会认可吗?
A:可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证明对方身份及内容真实性。建议保存原始记录,并配合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
Q35:债转股协议约定“原债务一个月内支付利息”,但未支付,我能要求恢复原债权吗?
A:若协议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您可依据协议条款要求恢复原债权,但需证明该条款是对等条件。
Q36:南京江宁区法院受理的债转股纠纷,律师费一般由谁承担?
A:若协议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费。但若对方存在恶意违约,法院可酌情支持。
Q37:我作为债权人股东,能否同时起诉原债务人违约和公司未履行登记义务?
A:可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合并审理。建议在诉状中明确两个诉讼请求,并说明其关联性。
Q38:债转股后,公司被法院强制清算,我作为股东能否分到剩余财产?
A:可以。但需先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若公司资不抵债,您可能无法分到财产。
Q39:南京鼓楼区一家企业债转股,我要求原债务人出具承诺书,承诺若无法办理登记就回购,有效吗?
A:有效。该承诺书属于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原债务人必须履行回购义务。建议将承诺书作为协议附件。
Q40:我转股后,发现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我能要求原股东补足吗?
A: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8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其他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您作为新股东,有权起诉。
Q41:南京秦淮区法院判决支持我恢复债权,但原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A:可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并定期查询其财产线索。同时,可申请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并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
Q42: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后,原债权债务消灭”,但未办理登记,该约定是否有效?
A:有效。协议生效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股东资格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若未登记,原债务人主张债权已消灭,法院可能支持。
Q43:南京浦口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我发现原债务人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我需要承担风险吗?
A:作为股东,您需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若该投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您可起诉要求撤销,但需证明侵犯了您或公司的利益。
Q44:我转股后,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我承担公司之前债务,合法吗?
A:不合法。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之前的债务属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无关,除非您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Q45:南京六合区法院的债转股纠纷,能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A:可以。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按约定;若无约定,可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法院更合适。
Q46:我作为债权人股东,能否要求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A:若协议未约定,法院通常不支持。但若原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您资金被占用,可主张其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
Q47: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原债务人保证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但实际只有300万,怎么办?
A:原债务人构成违约,您可要求其赔偿差额部分,或解除协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净资产保证”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
Q48:南京建邺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我作为股东,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能起诉吗?
A:可以。您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公司管理层赔偿损失。同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Q49:我转股后,原债务人用公司名义借款,我是否需要签字?
A:不需要。公司借款属于公司行为,股东无需签字。但若借款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无效。
Q50:南京栖霞区法院的债转股纠纷,能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A:可以。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建议在起诉前立即申请,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Q51:我作为债权人股东,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参与经营的工资?
A:若您同时担任公司职务,可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工资。若仅作为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只能通过分红获得收益。
Q52:债转股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该怎么办?
A:作为股东,您可要求公司立即整改,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公司无法经营,可申请解散或清算,避免影响您个人征信。
Q53:南京江宁区一家企业债转股,我要求原债务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对方拒绝,我能起诉吗?
A:可以。若协议约定对方有义务提供,可起诉要求其履行。若未约定,建议您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作为证据使用。
Q54:我转股时用专利评估,但专利被宣告无效,我的出资是否有效?
A:若专利无效是由于评估时存在隐瞒或欺诈,您需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若属于正常风险,法院可能认定出资有效,但公司可要求您补足。
Q55: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支持我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公司拒不提供账簿,怎么办?
A: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公司仍不履行,可申请公司解散。
Q56: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原债务人承担转股前所有债务”,但新债权人起诉公司,我是否需要应诉?
A:不需要。该约定对内部有效,但对外部债权人,公司仍需承担责任。您可向原债务人追偿,或依据协议起诉原债务人。
Q57:我作为小股东,发现大股东通过债转股侵占公司资产,能起诉吗?
A:可以。您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返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同时,可向法院申请禁止大股东行使表决权。
Q58:南京玄武区一家公司债转股后,我要求召开股东会,但大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A:您可自行召集,但需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若大股东缺席,会议仍可召开,但需注意表决权比例。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Q59:债转股后,我发现自己被原债务人骗了,他根本没有资产,我能报警吗?
A:可以。若原债务人明知无资产仍进行债转股,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民事诉讼。
Q60:南京高淳区法院的债转股纠纷,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多久能强制执行?
A: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在履行期内履行,即可申请强制执行。一般需1-2个月,若对方有财产,可更快执行完毕。
注意: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汤井保律师团队提供南京地区及全国范围内的股权纠纷案件代理服务,欢迎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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