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转让个税核定计税依据的合法边界解析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领域,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争议频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常因“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成立、核定方法是否合法产生分歧。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决,剖析争议焦点,提供维权路径,助您规避税务风险。
核心争议:何谓“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若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低于其他合理标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本案中,纳税人A公司以1元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且未分配利润较高。税务机关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按净资产核定法调整计税依据。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书原文引用与分层分析
1. 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判决书指出:“本案中,原告(化名“甲”)与被告(化名“乙”)于20XX年X月X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元。但根据B公司同期财务报表,其净资产为5,324,789.32元,且无合理理由说明低价转让的正当性。”法院认为,税务局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12条,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符合规定。
行动方法:纳税人应留存转让价格的合理依据,如:公司处于亏损、负债高于资产、或存在特殊政策优惠等。若无法证明,则极可能被核定。
2. 核定方法的适用顺序
判决书载明:“被告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按照转让时点B公司净资产份额计算转让收入,即5,324,789.32元×甲持股比例100%。”法院支持了该方法的适用,理由是“股权转让收入无法通过类比法、评估法等顺序确定时,净资产核定法为兜底方式”。
行动方法:纳税人应主动提供可比市场案例或评估报告,以证明自身转让价格符合市场水平。若无法提供,则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核定顺序。
3. 核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判决书强调:“被告在作出核定前,已向原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依据、计算方法及救济途径,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程序违法的诉求。
行动方法:纳税人收到核定通知后,应核对是否包含以下要素:核定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计算过程、复核期限。若缺失,可主张程序违法。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股权转让税务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纳税人需自证转让价格合理。建议:一、转让前委托第三方评估,出具公允报告;二、若低价转让,准备书面说明(如公司亏损、战略调整);三、收到核定通知后,7日内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复议。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沪01行终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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