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未缴工伤保险,工亡赔偿单位全担且可双重索赔
展志新律师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开篇点题:核心价值
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往往聚焦于“谁该赔、赔多少”。本文以一起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亡案为例,剖析未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全额赔偿责任,以及第三人侵权下能否获得双重赔偿,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事实认定: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认定为工亡
根据判决书,孙某俭某系金某公司员工,2021年1月15日8时32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1月4日,其死亡被认定为工亡,用工单位为金某公司,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俭某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二、争议焦点一:未缴工伤保险,赔偿由谁承担?
金某公司主张孙某俭某已在三亚参保,不应由其赔偿,但法院查明该公司未给孙某俭某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据此认定:金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三、争议焦点二:第三人侵权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金某公司抗辩称孙某俭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应通过侵权诉讼解决,但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法院明确指出:工亡待遇与人身侵权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并获得双重赔偿,二者互不影响。
四、具体赔偿项目与计算步骤
依据判决书,法院核定三项赔偿金:
- 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6493元×6月=38958元。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43834元×20=876680元。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孙某俭某生前月平均工资5930.19元的30%计算,供养母亲霍秀英(82岁)10个月,即5930.19元×30%×10月=17790元。因霍秀英于2021年12月5日去世,抚恤金计至去世当月。
合计:933428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法院全部支持被告主张,驳回原告金某公司诉讼请求。
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建议
关键启示
- 用人单位:务必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亡事故,需全额承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风险极高。本案中金某公司不仅败诉,还需承担保全费、保函费等额外损失。
- 劳动者及家属:若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待遇;若涉及第三人侵权(如交通事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实现双重保障。
引导进一步行动
若您遭遇类似工伤纠纷,建议立即收集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并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维权才能最大化保障权益。
作者: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鲁0114民初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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