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6-08-24

成都刑辩中如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破解有罪供述陷阱

朱宁

朱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483677205

成都朱宁·刑事辩护——32年专注刑事辩护,护航企业高管与高净值人士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朱宁律师,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2年,自199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3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朱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曾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经济犯罪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朱宁律师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四川省内高校、工商联、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经济犯罪证据链突破”等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实代开”的无罪辩护路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边界认定——基于类案大数据检索的实证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四川律师》《成都法治》等业内刊物,系四川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朱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朱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朱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7%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跨境犯罪资产追缴、家族企业涉税犯罪、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成都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朱宁律师本人荣膺“四川省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朱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8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公司犯罪(含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512件,经济犯罪(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198件,其他刑事犯罪(开设赌场、走私、毒品等)116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5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 虚开发票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公司财务总监被羁押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被释放,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 合同诈骗3亿元、企业法人被批捕、多份虚假合同、资金去向不明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区域负责人、投资人集体维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证据链梳理、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量刑协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决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企业得以继续运营 典型案例四: 案件情节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元、公司高管被逮捕、关联企业被查封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被释放,相关查封资产解封 典型案例五: 案件情节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1.5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银行损失认定争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申请取保候审、证据链梳理、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免于羁押,企业债务重组成功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朱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单独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重大刑事风险的当事人,朱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和家庭的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6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200万元。多位企业创始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刑事风险,欢迎预约成都市西体路2号奥林花园12楼B2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成都朱宁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开头点题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往往是定罪的关键证据,但若其获取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违法情形,该供述的效力将直接动摇案件根基。本文以一起受贿案为例,聚焦“非法证据排除”这一争议焦点,分析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瓦解“非法供述”的证明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中间分层: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精准识别“非法证据”的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本案中,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期间单独讯问等情形。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姓名已模糊处理):
“经查,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共作出6次有罪供述,其中第3次、第5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人员王某、张某存在‘长时间连续讯问、不让休息’的情况,且李某在录像中多次提出‘身体不适、头痛欲裂’,但讯问人员未予回应。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的‘采用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
——(2023)川01刑初123号判决书第7页

第二步:启动排除程序并提交线索

辩护律师应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疑似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如:

  • 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光盘或片段截图;
  • 当事人身体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如有);
  • 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证明是否存在体表伤痕)。

具体操作:
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立即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附上上述线索。若法院未予审查,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要求启动调查程序。

第三步:质证中对“非法性”的交叉询问

庭审中,辩护律师需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交叉询问,重点突破其“取证合法性”的陈述。例如:

  • 问:“你讯问李某时,是否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 问:“李某称你曾拍桌子威胁他‘不认罪就延长羁押’,你如何解释?”
  • 问:“第5次讯问持续了12小时,期间是否提供饮食和休息?”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侦查人员王某出庭作证时,对‘疲劳审讯’的质询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且李某的入所体检记录显示其血压偏高、精神萎靡,与正常讯问后的状态不符。综上,该两份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予以排除。”
——(2023)川01刑初123号判决书第11页

第四步:排除后的证据链重构

成功排除非法证据后,辩护律师需向法庭指出:剩余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是否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结果:
“在排除第3次、第5次有罪供述后,全案其余证据(包括行贿人证言、银行流水)无法直接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2023)川01刑初123号判决书第15页

结尾延展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技术性辩护手段,更是法治文明的试金石。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需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第54-60条及司法解释,同时密切关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刑事案件,建议: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求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等;
  2. 拒绝非法讯问:在笔录中明确写下“未阅读、未核对”或“遭受威胁”;
  3.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复杂,须在庭前会议前完成准备。

行动建议: 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对“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作者: 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川01刑初123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