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4

北海共同委托结算审核报告效力的司法认定与操作要点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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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焦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的效力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许多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后,以“委托程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认可,导致工程款长期拖欠。本文通过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3)桂0521民初4335号判决书,为您解析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效力,并提供具体操作建议,帮助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核心争议:结算审核报告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于2016年竣工验收。后双方共同委托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总造价126,173,949.78元。被告已支付123,583,228.2元,尚欠2,590,721.58元未付。

被告辩称:“出具案涉《结算审核报告》的公司系总承包方原告主导招标聘请的,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和规定。”并援引《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中“委托区国资委中介库中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主张应由发包方独立委托,故对报告不予认可。

二、法院认定:共同委托合法有效,报告应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及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明确共同委托该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因此,法院认定:

“该鉴定报告系依照原、被告及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作出,系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鉴定合法有效,对鉴定报告应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90,721.58元及利息。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确保结算审核报告被法院认可

步骤一:明确合同约定,避免争议条款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机构的选定方式。建议采用“双方共同委托”模式,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补充协议要求“委托区国资委中介库中第三方中介机构”,但双方后续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该约定书实质上变更了原合同约定,法院据此认定共同委托有效。

操作要点:

  • 如果合同已有约定,按约定程序执行;
  •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委托方式;
  • 避免“发包方独立委托”或“承包方主导招标”等易引发争议的表述。

步骤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锁定委托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方机构三方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这是法院认定共同委托的关键证据。该协议应明确:

  • 委托主体(双方共同委托);
  • 审核范围(工程范围、造价内容);
  • 审核依据(合同、图纸、签证等);
  • 报告出具时间;
  • 双方对报告的认可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

步骤三:确保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审核过程应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需注意:

  • 选择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 审核过程需双方参与,可共同提供资料、确认现场;
  • 审核报告应加盖机构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步骤四:及时提交审核报告,明确付款前提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3月3日收到报告,原告主张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这表明:

  • 收到报告后,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本案为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支付;
  • 发包方若对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启动协商或司法程序,不得以“不认可”为由拒绝支付。

四、延展与补充:引导进一步行动

1. 合同条款设计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 “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如一方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5日内书面提出,并共同委托另一家机构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抗辩

发包方常以“委托程序违法”“审核机构未取得双方同意”“报告内容错误”等理由抗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只要双方共同委托且审核机构资质合法,报告一般会被采信。如本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法院不予支持。

3. 行动建议

如果您是承包方: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尽快与发包方书面确认结算审核机构;
  • 签订三方委托协议,并保留原件;
  • 如发包方拒绝配合,可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委托,但需通知发包方参与。

如果您是发包方:

  • 若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在诉讼中提出具体异议理由(如程序瑕疵、漏项等),而非简单否认;
  • 若无正当理由,建议尽快支付,避免利息损失和诉讼成本。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21民初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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