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8-24

南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操:三步锁定“超级优先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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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作为施工方,你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工程款能否要回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一项“超级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甚至部分债权。但很多当事人因操作不当而丧失该权利。本文从实操角度,教你三步走,牢牢锁定优先权。

一、第一步:确认权利主体与范围

1. 谁有权主张?

  • 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指定分包情形下,分包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 实际施工人(如挂靠、转包)问: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但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优先受偿权通常仅属于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需谨慎判断。

2. 哪些款项可优先?

  •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工程价款
  • 注意: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二、第二步:严守行使期限

核心规则: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新法已统一为18个月?需注意:2023年最新司法解释已修改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 起算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若无约定,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若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之日。
  • 实操要点
    • 定期发送《催款函》并留存邮寄凭证,中断付款日期的计算?注意:催款函不中断期限,但可证明“发包人同意付款”从而重新起算。
    • 一旦发现发包人经营恶化、转移资产,立即起诉或申请仲裁,切勿拖延

三、第三步:选择正确的行使方式

方式一:协商确认
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款优先受偿协议》,明确工程款金额、优先权范围及实现方式。注意:此协议需公证办理预告登记(实践中较少见),否则仍可能被第三方挑战。

方式二:诉讼或仲裁

  • 起诉时明确诉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证据清单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
    • 发包人签收的工程量确认单
    • 催款函及送达凭证
    • 工程款支付凭证(如有)
  • 关键动作:申请财产保全,查封项目土地或房产,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

方式三:协商折价或拍卖
若发包人同意,可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需注意:折价价格需公平合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四、延展:常见陷阱与应对

  • 工程已销售? 若发包人已将房屋预售给买受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买受人权利(仅限消费者购房人除外)。务必在起诉前核实房屋状态。
  • 发包人破产? 优先受偿权属于共益债务?否,但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
  • 工程款利息? 利息不优先,但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作为普通债权。

行动建议:一旦出现工程款拖欠苗头,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启动证据固定和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是“手快有手慢无”的权利,切忌等待观望。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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