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达退休年龄工伤职工能否获一次性补助金?
展志新律师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一、核心争议:工伤待遇与退休年龄的“碰撞”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能获得哪些赔偿。然而,当工伤职工恰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部分关键待遇的归属问题常引发争议。本文以(2023)鲁0116民初504号判决书为切入点,解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退休年龄节点上的法律适用,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厘清权益边界,避免因误解而错失或重复主张权利。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法律依据与判决逻辑
1. 争议焦点:退休年龄是否阻断“两金”请求权?
根据判决书,原告蔺某(模糊处理)在2021年6月26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1月31日,其与用人单位某超市(模糊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蔺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法院未予支持。
核心依据:判决书明确引用《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医疗期满后继续工作至合同终止(因达退休年龄),其行为已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适用条件,因此无权主张这两项补助金。
2. 具体方法:三步判断“两金”是否可获赔
-
第一步:确认解除/终止合同的时间点
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否早于法定退休年龄(如女性工人50周岁,男性60周岁)。若合同终止时已达退休年龄,则“两金”不适用;若未达退休年龄,则应按条例规定支付。 -
第二步:核查劳动合同终止原因
判决书强调,蔺某是“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而非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若职工在未达退休年龄时主动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则仍可主张“两金”。 -
第三步:确认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
若劳动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则“两金”自动失效。即使尚未办理手续,但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样不适用(依据上述实施办法)。
3. 其他争议点的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
判决书还驳回了蔺某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主张。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且基金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如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法院明确“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因此,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后,应优先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而非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
三、延展与行动指南:避免“退休年龄”陷阱
本案提醒劳动者:工伤认定后,若临近退休年龄,应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避免因拖延导致“两金”丧失。 具体行动建议如下:
- 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后,尽快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明确伤残等级。
- 评估劳动合同终止时机:若年龄已接近退休,建议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以保留“两金”请求权。
-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单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以备仲裁或诉讼。
- 咨询专业律师:各地对“两金”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略有差异,建议结合当地政策咨询律师,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作者: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鲁0116民初504号
更多推荐文章

济南生活护理费支付争议:程序救济路径与维权全流程解析

济南达退休年龄工伤职工能否获一次性补助金?

济南工伤事故后申请认定四步走,为赔偿铺路

济南生活护理费支付争议:金额核定规则与维权要点解析

襄阳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先行支付申请要点解析

襄阳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终止情形与维权要点解析

济南停工留薪期认定:法院如何裁量工伤待遇争议?

济南生活护理费支付争议:事实基础举证规则与实务痛点解析

济南未缴工伤保险,工亡赔偿单位全担且可双重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