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25

上海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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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开头:税务风险防控的核心价值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虚开发票的“善意取得”认定是高频争议焦点——企业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司法机关对“善意”的审查标准直接影响企业税负与经营安全。本文结合**(2021)鲁01行终456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并提供可操作的举证方法与风险防范步骤。

正文:分层解析争议焦点

第一层:争议核心——何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
  3. 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系非法取得。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案中,甲某公司主张其系善意取得乙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税务机关核查,甲某公司虽与乙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然发票注明的货物名称与合同约定部分不一致,且甲某公司未能提供货物运输单据、入库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核心证据。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法院认定甲某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书第5页)

第二层:法院审查的三大核心要素

1. 交易真实性审查(核心要件)

  • 方法: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验收单、入库单、资金流水等。
  • 判决书要点

    “甲某公司仅提供采购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但未提供承运方资质、运输合同、货物签收单,且付款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交易模式异常。因此,法院认为其无法证明‘真实交易’。”(判决书第8页)

2. 发票表面一致性审查

  • 方法:核对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税率是否与合同、收货单一致。
  • 判决书原文

    “乙某公司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为‘钢材’,但甲某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货物为‘不锈钢管’,且无任何变更协议。法院据此认定发票内容与交易不符。”(判决书第10页)

3. 主观善意(不知情)的举证

  • 方法: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核查对方税务登记信息、经营资质、往期发票正常性、交易背景等。
  • 判决书引用

    “甲某公司声称不知乙某公司存在虚开嫌疑,但其未在交易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状态,也未索要乙某公司的纳税信用证明。法院认为,企业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具备基本的发票核查能力,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判决书第12页)

第三层:具体应对步骤与风险防范

步骤一:建立交易前“四查”机制

  • 查: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地址(实地考察);
  • 查:发票信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查:纳税信用等级(A级优先);
  • 查:交易背景(是否异常低价、中间人介绍等)。

步骤二:交易中“三单匹配”留存证据

  • 合同单、发票单、物流单(运输单据、签收单)必须一致;
  • 付款凭证需备注发票号码、合同编号,且时间符合商业逻辑。

步骤三:被稽查后的“三步救济”

  1. 主动沟通: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证据链,争取“善意取得”认定,仅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 复议或诉讼:若税务机关认定非善意,可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在60日内申请复议;
  3. 刑事风险切割:若涉及虚开发票罪,需证明无主观故意,可参考《刑法》第205条之一及最高法指导案例。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特别提示: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明确,税务稽查局在行政诉讼中负有证明“非善意”的举证责任。但企业仍需主动提供“合理注意”证据。若已发生争议,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异议书,并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如公证网页、交易记录等)。

进一步行动

  • 下载《税务稽查证据清单模板》(关注本公众号回复“税务证据”);
  • 报名参加“税务争议模拟法庭”线下闭门研讨会(联系作者获取席位)。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行终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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