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5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中设立瑕疵不否定合同主体资格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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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主体资格抗辩的司法认定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主体资格的抗辩是常见争议焦点,尤其当一方主张自身设立程序不合法时,能否据此否定合同责任?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提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逻辑与操作方法,帮助您精准把握风险。核心价值在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设立瑕疵不构成免责理由。

一、争议焦点:设立程序不合法能否否定合同主体资格?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金圆堂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金圆堂公司”)主张,其系由实际控制人(面对面公司)冒用经营者朱某名义非法注册,且朱某对此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然而,法院最终驳回再审申请,认定金圆堂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司法认定方法:三步判断合同主体资格

第一步:审查合同形式要件

法院首先审查合同签署形式。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委托代购服务合同上加盖有金圆堂设计中心的公章,金圆堂设计中心系签约的合同主体。” 这意味着,即便存在设立瑕疵,只要合同上加盖公章,且合同相对方(消费者雷某)系善意,形式要件即成立。

第二步:分析设立瑕疵的抗辩效力

再审申请人主张“金圆堂设计中心系非法成立”,但法院认为:“金圆堂设计中心以其设立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并且不能否定其是案涉合同主体。” 操作要点:设立瑕疵(如冒名注册)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行政诉讼判决、刑事认定等),且即使成立,也不能直接否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

第三步:评估实际履行情况

被申请人雷某提交意见称:“案涉合同已部分实际履行。” 法院虽未直接引用,但结合原审判决,实际履行(如施工、付款等)强化了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建议在类似纠纷中,证明合同已部分履行,可有效对抗主体资格抗辩。

三、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1. 对合同相对方(如消费者、分包方)

  • 签约前核查对方工商登记信息(如营业执照、公章真伪)。
  • 若发现对方可能“空壳公司”,可要求实际控制人一并签署担保协议。

2. 对建设工程企业(如被冒名注册方)

  • 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工商投诉,撤销错误登记。
  • 即便登记被撤销,已签订合同的责任仍需承担,建议通过追偿机制向实际控制人索赔。

3. 对司法实践参考

本案中,法院还指出:“朱某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 这提示:若想彻底否定合同主体资格,需坚持诉讼直至胜诉,而非撤诉。否则,法院将认定“无证据证实其主张”。

四、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体资格问题常被作为“免责金牌”,但司法实践坚守“客观真实”原则——合同加盖公章即视为意思表示,设立瑕疵不能轻易否定。建议各方在合同签署前做好尽职调查,发生争议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如需进一步分析,可联系作者获取个案评估。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民申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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