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抵押担保范围认定:他项权证债权数额非上限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一、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厘清抵押担保范围的认定规则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当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他项权证仅记载“债权数额”为贷款本金时,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登记记载为准?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838号判决,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为金融机构和实务工作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二、争议焦点: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是否等同于抵押担保范围?
(一)案件事实与一审观点
2010年,中国银行某支行(贷款人)与黄某、伍某(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48000元,抵押物为黄某名下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记载“债权数额:人民币548000元”。因黄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本息及费用,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一审法院认为,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为548000元,故银行仅能在该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二审改判: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审法院明确推翻了一审观点,改判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不受548000元限制。判决书原文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上诉人以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设定抵押权,作为该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合同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了被上诉人依据该合同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即贷款本息以及因订立合同发生的各种税费、律师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等,这些数额加起来显然是大于本案贷款本金548000元的,即本案抵押担保范围应当不仅限于贷款本金,还应包括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其他所有债务。”
二审法院进一步区分了“债权数额”与“担保范围”的概念:
“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保债权的数额和担保范围是不同的概念,内涵外延并不等同,上诉人取得的他项权证书上记载的是债权数额为548000元,而非抵押担保范围是548000元。他项权证书对担保范围未予记载的,应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正确认定抵押担保范围
第一步:审查抵押合同约定
抵押合同是确定担保范围的直接依据。实务中,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中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如本案中《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约定了上述费用,且约定“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这足以证明担保范围覆盖全部债务。
第二步:区分他项权证记载事项的法律性质
他项权证中“债权数额”通常仅指主债权本金,而非担保范围的全部。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包含“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和“担保范围”两个独立事项。登记机关在权证上记载“债权数额”时,若未同时记载“担保范围”,则担保范围应回归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中,可依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法定担保范围,或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第三步:应对登记机关记载不一致时的维权策略
当抵押登记机关仅记载“债权数额”而未记载“担保范围”时,债权人应主张:
- 登记机关的记载事项不能对抗合同约定,亦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
- 若登记机关擅自将“债权数额”理解为“担保范围”,该记载因违反《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及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可参考本案判决书原文:
“即便抵押登记机关在房屋他项权证中记载‘债权数额:人民币548000元’的本意是‘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也因为抵押登记机关违背了登记申请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意愿和《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记载事项。”
第四步:诉讼中明确优先受偿范围
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应明确请求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不限于特定金额。如本案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将“在548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改为“优先受偿”,即完全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
四、结语与延伸
本案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不等于“抵押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债权人无需担心登记机关的技术性记载影响其优先受偿权。但为防范风险,建议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登记机关同时记载“担保范围”条款。若登记机关拒绝记载,可通过诉讼确认担保范围。
若您遇到类似合同纠纷,或对抵押担保范围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登记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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