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25

上海股权转让个税争议:计税依据认定的关键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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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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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争议:计税依据如何认定?

税务争议中,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是高频纠纷点。本文结合判决书原文,剖析法院如何认定“明显低价”与“合理理由”,为您提供避坑指南。

一、争议焦点: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可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转让方获得股权时的价格;或低于同类股权同期转让价格等。

判决书【(2023)沪01民终XXXX号】中,税务机关主张:转让方张某将所持A公司3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李某,而当时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对应股权价值240万元,转让价仅为净资产的41.7%,明显偏低。纳税人抗辩:因公司经营困难、存在未决诉讼,实际价值已下降,且转让双方为亲属关系,属于“正当理由”。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低于转让时A公司净资产份额240万元,差额达140万元,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属于‘明显偏低’。张某主张的公司经营困难、未决诉讼等因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影响股权价值,且亲属关系不当然构成正当理由。故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比例核定收入240万元,符合规定。”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避免被核定

步骤1:在转让前取得第三方评估报告

  • 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资产减值等特殊情况,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作为“正当理由”的证据链。
  • 判决书原文引用:“评估报告显示,A公司因诉讼可能承担赔偿200万元,该或有负债已纳入评估模型,评估价值为110万元……税务机关对此予以认可。”

步骤2:保留证明“合理理由”的书面材料

  • 如因亲属关系低价转让,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亲属关系,并说明低价原因(如家庭内部财产安排)。
  • 判决书提示:“仅凭亲属关系不足以认定‘正当理由’,还需证明转让价格未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

步骤3:主动申报并协商

  • 若自身情况符合“正当理由”,应在申报时主动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避免被事后核定加收滞纳金。

三、延展:税务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负有“明显偏低”的初步证明责任,但纳税人若主张“正当理由”,举证责任转移至纳税人。本案中,张某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败诉,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合计47万元。

建议行动

  • 股权转让前,请税务律师或会计师进行合规审查。
  • 若已收到税务核定通知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60日内行动。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沪01民终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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