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五年期质保金返还及优先受偿权实务要点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质保金返还的实务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质保金(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某某五建与被告福建某乙公司因工程质保金返还产生纠纷,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本文将从判决书原文出发,分析五年期质保金返还的条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并提供具体方法和步骤,帮助读者理解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
二、质保金返还的条件与认定:判决书原文解析
1. 质保金返还的约定与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条件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或未约定时,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或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返还条件:总承包工程质保金的70%在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30%在五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外墙专业承包工程的质保金则约定五年期。
2. 五年期质保金是否届满的认定
判决书明确:“本院(2023)闽058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质保金为7010229.62元……保修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算。其中质保金的70%即4907160.73元的保修期已届满。而质保金的30%即2103068.89元的保修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现保修期已至,某某五建要求退还该质保金的30%,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通过(2023)闽0582民初5060号判决书确认了保修期起算日,进而认定五年期届满。对于外墙工程,双方于2021年9月3日结算,确认质保金372425.97元,保修期同样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法院亦予以支持。
3.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与限制
判决书对优先受偿权作了区分处理:
- 对于总承包工程:“某某五建在质保金2103068.89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福建省泉州市当代晋江万国城××期××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于外墙专业承包工程:“鉴于外墙马赛克安装、涂料供应及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的不可分割性,某某五建仅能在质保金372425.97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晋江万国城MOMΛ项目1期1标段外墙马赛克安装、涂料供应及安装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强调,专业承包工程(如外墙)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而非直接对整体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权。这是实务中需注意的细节。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主张质保金返还及优先受偿权
1. 第一步:确认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 查阅合同或结算协议,确定质保金比例(通常为5%)、缺陷责任期(2年、5年等)及起算日。
- 收集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协议、判决书等文件,证明保修期已届满。
- 注意:若存在多个专业分包,需分别确认各自的保修期起止日。
2. 第二步:向发包人发出书面付款申请
- 保修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单、邮件截图)。
- 若发包人逾期未付,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法院支持“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3. 第三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注意: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且专业分包工程的优先权受限于“增值范围”。
- 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明确具体金额。
4. 第四步:诉讼准备与证据组织
- 证据包括:合同、结算协议、判决书、付款申请、催款函等。
- 若被告缺席,法院可依据原告证据直接认定事实。本案中,福建某乙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据原告证据判决。
四、延展与补充:质保金返还后的保修义务与风险提示
1. 质保金返还不影响保修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即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 诉讼时效与执行提示
判决书末尾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若发包人未履行判决,承包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3. 实务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节点、起算日及付款流程。
- 保留所有结算文件、付款申请及沟通记录。
- 若发包人拖延,及时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工程被拍卖或转让导致权利落空。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82民初3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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