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5

淮北违法转包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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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最怕“干了活、验收合格、却拿不到钱”。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违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约定获得工程款。这一裁判规则为无数“隐形施工人”提供了维权范本。本文将结合(2024)皖0602民初1671号判决书,拆解争议焦点、裁判逻辑与实操步骤,帮您少走弯路。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本案中,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原名“安徽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将中标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刘某某(原“刘相会”)。双方口头约定:某建筑公司收取1%管理费、3.6%成本票费用,12%增值税由刘某某承担。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但某建筑公司分文未付。刘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163053.42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中正业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刘相会,属违法转包,显属无效,但刘相会实际组织工人施工,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刘相会可以参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款项。”

核心价值: 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折价补偿”原则的体现。

二、判决详解:工程款怎么算?利息怎么定?

(一)工程款数额:管理费和成本票费该不该扣?

法院查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总额为163053.42元。根据《正业公司工程款明细表》记载:

“可以确认双方约定按照总工程款的1%收取管理费、按照总工程款的3.6%收取成本票费用,工程增值税12%由刘相会全额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应扣除1%管理费、3.6%成本票费,但12%增值税因刘某某已另行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故不再从工程款中扣除。最终计算:

“根据约定正业公司应支付刘相会工程款155553元【163053.42-163053.42×(1%+3.6%)】。”

具体方法:

  1. 确定审定工程款总额(含税)。
  2. 扣除双方明确约定的管理费比例(如1%)。
  3. 扣除双方约定的成本票费用比例(如3.6%)。
  4. 若增值税已由实际施工人另行承担,则不应重复扣除。
  5. 核对《工程款明细表》《结算审核报告》等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无据。

(二)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原告诉请自2021年9月8日起算利息,但法院未完全采纳。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适用法定规则: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工程虽于2019年11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方工程款分批支付,且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之间未就付款期限达成书面一致。法院酌情确定以起诉之日(2024年7月23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一年期LPR 3.35%计算至付清为止。

步骤提示:

  • 起诉时,若无法证明应付款时间,利息将从起诉之日起算,而非工程交付之日。因此,尽早起诉是止损关键。
  • 若想从工程交付或结算日起算,需保留发包方付款凭证、催款函件等能证明“应付款时间”的证据。

三、实务启示:实际施工人维权四步走

第一步: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

  • 保留转包合同、口头约定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 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 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正业公司工程款明细表》证明了自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结算依据。

第二步:锁定工程款总额与已付款金额

  • 取得发包方或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 核对发包方付款凭证(本案发包方分两次支付共153053元)。
  • 注意区分“已开票金额”“税款”“管理费”等明细。

第三步:主张工程款时,主动应对“扣款抗辩”

  • 若转包方提出扣减管理费、税费,要求其出示书面约定或双方确认的明细表。
  • 对于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如成本票未提供),可主张不应扣除。
  • 本案中,12%增值税已实际支付,法院未再扣除,因此务必保存转账凭证。

第四步:计算利息并明确起算点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LPR计算。
  • 若无法证明应付时间,应预计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并在诉请中明确“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案件之外:给转包方的警示

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这提醒所有违法转包的承包人:不要以为“合同无效”就可以“赖账”。一旦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拒不到庭只会导致缺席判决,更将面临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另外,法院判决书后附“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明确了逾期不履行的后果: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机制有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2民初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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