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8-25

西安工程居间费已付项目泡汤,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认定?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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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一张“居间合同”背后的信任与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找关系、引项目、签合同、付居间费”是常见的商业链条。然而,当居间人收下几十万居间费后,委托方却迟迟等不到进场施工的通知,甚至发现所谓“总包单位”根本不是中标单位,已经付出的居间费还能否要求退还?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让位于委托方的合法利益?这是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中最常见、也最令当事人困扰的问题。

本文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民初37474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履行标准、违约后果及实务应对策略进行深入解析。

二、基本案情回顾

(一)居间合同的签订

2023年7月27日,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与吴某某、蒋某某(下称“两被告”)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由两被告为原告公司引荐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境内的“210国道西安过境大寨至侯官寨公路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中标单位,并协助原告公司与总承包单位或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为K10+000—K13+000(暂定4公里),居间费用按总造价3%计算,合计约300万元。

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原告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当日支付50万元、次日再支付剩余50万元;进场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万元。合同同时载明:两被告须保证原告公司顺利进场及居间费资金安全;若在施工合同进场手续等非原告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正常进场、不能顺利启动工程施工,两被告需全额退回原告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二)签约后的变故

同日,两被告引荐原告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陕西)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签订《210国道施工合作协议》。次日(2023年7月28日),原告公司向被告蒋某某转账支付居间费30万元,备注“210国道西安过境大寨至侯官寨公路居间费”;同日向第三人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70万元。

然而,第三人始终未安排原告公司进场施工。经与第三人沟通,原告公司得知:第三人并非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亦未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其后第三人向原告公司退还了7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公司遂要求两被告退还30万元居间费,但遭到拒绝,于是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三)双方的核心争议

两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公司引荐了第三人,并促成原告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210国道施工合作协议》,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与居间合同完全吻合,且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原告公司理应支付报酬。至于第三人与原告公司之间未能实际履行合同,不属于居间人的责任。

原告公司则认为,第三人并非案涉项目的总包单位或中标单位,两被告未核实第三人的承包资质和项目真实性,导致原告公司签了一份无法履行的合同,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依约应全额退还居间费。

三、法院裁判要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工程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吴某某、蒋某某应当核实第三人是否为总包方或者分包方,确定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对象具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格。原告虽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第三人已经将质保金予以发还。经查,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其具有案涉项目施工资质的证明文件,且对案涉项目是否由其施工不置可否。被告吴某某、蒋某某未尽到居间方应尽义务,未实际促成原告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方实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签订居间合同目的未实现。根据居间合同约定“若在施工合同进场手续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进场、不能顺利启动工程施工,乙方需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截止庭审时,被告亦未提供居间成功的证据,故原告诉请被告吴某某、蒋某某返还居间费用3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两被告在未核实第三人是否为总包方或分包方的情况下促成合同签订,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酌情支持,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202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最终判决:

  1. 被告吴某某、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居间费30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1元、保全费2030元,由两被告负担。

四、法律分析: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边界在哪里?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前提:必须“促成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居间人要取得居间报酬,原则上必须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但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才算“促成合同成立”?在工程居间中,委托人签订一纸无法实际履行的合作协议,能否视为居间成功?

本案中,两被告坚称,原告公司已与第三人签订了《210国道施工合作协议》,合同内容与居间合同一致,居间义务已经完成。但法院并没有停留在“合同签字”的形式层面。法院查明,第三人并非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也未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第三人对案涉项目是否由其施工“不置可否”。居间人所引荐的所谓“大甲方”,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总包方或分包方。原告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缺乏真实、合法的履约基础,原告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未实际促成原告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方实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方的居间合同目的未实现。这一认定说明:居间成功的判断不能只看合同名称和签字形式,更要看居间人所促成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具备实际履行可能。

(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与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居间中,有关“签约对象是否为中标单位”“是否具备承包资质”“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等信息,属于影响委托人是否缔约、能否履约的重大事实。居间人不能简单一句“我只负责介绍”就推卸责任。尤其是本案中,《工程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居间人负有“提供该工程相关真实信息和实地考察的义务”,同时又约定“保证原告顺利进场及居间费资金安全”,这一系列附随义务和保证义务将居间人的职责从“单纯的报告缔约机会”扩展到了 “对项目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进行必要核实” 的高度。

司法实践中,工程居间人往往以“我也是被第三方骗了”为由抗辩。但法院对本案的裁判表明:居间人作为专业从事工程撮合的一方,应当对与缔约直接相关的重要事实尽到基本的注意与审查义务。若居间人连签约对象是否为总包方、是否具备施工资格这一最基本的事实都未核实,便向委托人收取高额居间费,事后又以“已签订协议”为由主张报酬,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合同特别约定的效力:退费条款优先于报酬条款

本案《工程居间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若在施工合同进场手续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进场、不能顺利启动工程施工,乙方需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的约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附条件退回条款”。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1. 以“正常进场施工”作为居间义务最终完成的标志;
  2. 将居间费的最终归属与实际履行效果挂钩;
  3. 在居间人无法保证进场施工时,赋予委托人要求全额退费的合同依据。

被告抗辩“已完成居间义务”,但该抗辩与合同约定直接冲突。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令全额返还居间费,正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这也提醒所有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居间合同中的付款条件、退费条件、进场安排等特别约定,将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成立和消灭产生决定性影响。

(四)居间人已经收取的居间费,为什么必须退还?

本案中,法院判决返还居间费是基于两个层面的理由:

一是违约责任层面。居间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保证义务,未促成真实有效的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是合同约定层面。双方已明确约定了“非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进场施工的,乙方全额退款”的退费条款,该条款条件已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支持了资金占用费,但起算点为起诉之日而非付款之日,这符合“未经催告或诉讼主张,资金占用损失难以认定”的裁判惯例。委托方在维权时,应当注意保全催告证据或尽快起诉,以尽早启动利息计算。

五、实务启示:工程居间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委托方的建议

  1. 签居间合同前,先查居间人的底细。 包括是否有类似工程居间经验、是否与总包方有真实授权关系、是否能够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或中标文件等。
  2. 把“进场施工”明确写进居间成功的条件。 不要仅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居间成功”,更应增加“实际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安全”等附加条件。
  3. 大额居间费务必分期支付。 与工程进度挂钩,避免一次性提前支付。
  4. 主动进行独立的真实性核查。 委托方也应当审查签约对象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等关键文件,不能完全依赖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公司虽然未能全部避免风险,但其保留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中标通知书等证据,为胜诉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5. 保留一切书面痕迹。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合同原件、录音录像、实地考察的照片等,都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二)对居间方的建议

  1. 把“尽职调查”做在前面。 对项目的真实性、业主单位、中标单位、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必要核实,并留存书面证据,方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
  2. 不要随意作出“保证进场”“保证资金安全”的承诺。 超出自己控制能力的承诺,最终会变成退费条款和违约依据。
  3. 居间费支付节点要合理。 不要约定“签订合同即全额支付”,而应结合进场、开工、结算等节点分期收取。
  4. 若项目确实无法推进,应主动与委托方沟通,规范退款或终止协议,避免被诉后承担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额外损失。

六、结语

居间合同纠纷的核心,不是“居间人有没有出力”,而是“居间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促成了真实、合法、可履行的合同”。当居间人只收款、不核实、不保证、不推进,委托方完全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西安雁塔区法院的这则判决,为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提供了一个清晰、公正的样本:居间费不是“介绍费”那么简单,居间人必须为自己的约定负起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水很深,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居间方,都应当敬畏法律、重视合同、留足证据。唯有如此,才能让居间行为真正成为促进交易、实现双赢的桥梁,而非滋生纠纷、吞噬财富的陷阱。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附: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常见问题问答

  1. 问: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工程所在地在西安,例如项目位于临潼区,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问:居间合同只约定了居间人“介绍项目”,没有约定保证进场,还能要求退居间费吗?
    答:需要看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如果居间人介绍的项目本身是虚假的、签约对象不具备施工资格,居间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问:居间费支付后没有进场施工,委托方要求退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 问:将居间费转给居间人个人账户,没有备注用途,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要结合《工程居间合同》、转账时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建议转账时务必备注“居间费”等用途。

  5. 问:居间人说“保证中标”,结果没有中标,居间人能拿到报酬吗?
    答:不能。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存在虚假承诺,委托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 问: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必须书面签订?
    答: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居间合同也可以成立,但书面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居间范围、报酬支付条件和退费条款,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7. 问:居间人带委托人去工地看了一圈,拍了照片,算履行了居间义务吗?
    答:仅凭现场拍照或简单看工地,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报告义务。居间人还应核实项目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授权文件等关键信息。

  8. 问: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中标通知书信息,委托人可以报警吗?
    答:若居间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居间费,数额较大,可能涉嫌诈骗罪,委托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提起民事诉讼。

  9. 问:在西安雁塔区法院打工程居间合同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通常需要《工程居间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中标通知书、施工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凭证、催告退款记录等证据。

  10. 问:履约保证金和居间费性质相同吗?
    答:不同。履约保证金是委托方为保证履行施工合同向发包方或总包方支付的担保款项,居间费是委托方向居间人支付的服务报酬,二者不能混同。

  11. 问:居间费可以约定为工程总造价的多少?有没有法律上限?
    答:法律对居间费比例没有强制性上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居间费明显过高时,法院可能结合居间人的实际付出、项目真实性等因素酌情调整。

  12. 问:居间合同约定“付了居间费后无论工程是否开工都不退”,该条款有效吗?
    答:此类条款可能因排除委托人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尤其当居间人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时,委托人仍可依法主张返还。

  13. 问:第三人已经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居间人还要退还居间费吗?
    答:要。履约保证金退还与否,只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居间人是否退还居间费,应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另行判断。

  14. 问:居间人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居间费,法院怎么处理?
    答:如果居间人未实际促成合同成立或未完成约定条件,法院一般不支持其反诉请求;若反诉未缴纳反诉费,法院将不予处理,如本案情形。

  15. 问:被告在四川,工程项目在西安临潼区,原告能在西安起诉吗?
    答: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工程项目位于临潼区、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的,可在西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6. 问:法院判决返还居间费,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法院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起算时间可能从催告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17. 问:委托方在签约时没有审查第三人资质,自己有没有责任?
    答:委托人也有审慎义务,但居间人作为专业介绍方,负有更重的核实义务。双方可能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但本案中法院未因此减轻居间人的责任。

  18. 问:诉前财产保全对居间合同纠纷有什么作用?
    答:诉前保全可以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或查封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资金,有利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本案原告申请保全并缴纳保全费,最终由被告负担。

  19. 问:居间合同约定“放弃一切法律申诉权利”有效吗?
    答:无效。诉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即使合同写有类似条款,当事人仍可依法起诉或上诉。

  20. 问:工程居间不成功,居间人能否要求支付实际支出的差旅费、考察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前提是“有约定”。

  21. 问:在西安市莲湖区签订的居间合同,被告住所地在四川,应在哪里起诉?
    答:如果合同履行地在莲湖区或工程项目在西安市范围内,原告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2. 问: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还会重新审查事实吗?
    答:二审法院会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内提交新证据,但逾期提交可能不被采信。

  23. 问:居间费金额较大,委托方一次性支付有风险,如何安排支付?
    答:建议分期支付,将付款节点与合同签订、进场通知、实际开工、工程进度等挂钩,降低资金风险。

  24. 问:居间人伪造与总包方负责人的合影、合同复印件,骗取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能否撤销合同?
    答:居间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5. 问:蓝田县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居间合同纠纷吗?
    答:可以。工程所在地在蓝田县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6. 问: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委托人自愿支付了部分居间费,事后能要求返还吗?
    答: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且无合同依据,委托人可以主张返还;如果支付行为属于自愿赠与,则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判断。

  27. 问:委托人在西安高新区,想起诉居间人,需要请律师吗?
    答:民事诉讼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但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涉及证据组织、法律关系梳理、庭审应对等专业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28. 问:居间合同中“无条件兑现、不可撤销”的表述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这类表述不能排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院仍会审查合同是否公平、是否存在违约或欺诈,并依法作出裁判。

  29. 问:西安碑林区的公司作为委托人,遇到居间人失联,应该怎么办?
    答:应先整理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同步报警。

  30. 问:居间人只介绍了“分包单位”,但该单位没有施工资质,委托人能否拒绝支付居间费?
    答:可以。签约对象不具备施工资质,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委托方有权拒付或要求退还已付居间费。

  31. 问: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返还居间费,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告名下财产,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32. 问:在周至县的工程居间项目中,居间人未核实总包方资质,委托人应如何维权?
    答:可以先发函催告退费,保留催告证据;催告无果后,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33. 问:居间人主张“已经促成合同签订”,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居间费还能要吗?
    答:居间人促成无效合同,且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通常不能主张报酬;已经收取的居间费应当退还。

  34. 问:委托人支付居间费时,可否要求居间人出具发票或收据?
    答:可以。发票或收据是证明付款事实和款项性质的重要凭证,建议委托人在付款时间要求居间人提供。

  35. 问:在西安未央区法院审理的居间合同纠纷,调解和判决哪个更有利?
    答: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可以明确权利义务;如果被告愿意分期退还居间费,调解可能更快实现回款,需结合具体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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