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鉴定不能时责任认定的实务要点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案情回顾:一份工期延误1000多天的施工合同纠纷
新正源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源公司")与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海华公司承建冷冻库、1#水产生产车间、氨机房、配电室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38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5月6日。
然而,项目实际施工过程远超预期——环海华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进场施工,直到2018年9月2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期长达1240多天,超过合同约定工期860多天。
围绕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新正源公司主张环海华公司应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2004000元(按1002天×2000元/天计算),而环海华公司则主张工期延误系因新正源公司自行分包的工程拖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以及异常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不应由己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工期延误的司法鉴定无法出具结论时,法院如何采信鉴定意见并认定工期延误责任?
二、法院对工期鉴定意见的采信逻辑
(一)本案司法鉴定的“三起三落”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启动工期鉴定程序:
- 第一次鉴定:先委托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及工期鉴定,但该机构以“不属本专业范围资格内”为由,不接受工期鉴定委托;
- 第二次鉴定:后依法委托石狮市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期鉴定,但该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工期回复函》,以“无法计算准确工期”为由予以退件。
最终,法院终止工期鉴定程序,新正源公司申请第三次移送鉴定机构亦被驳回。
(二)工期鉴定“无法出具结论”的常见原因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鉴定无法出具确定性结论并非个别现象,常见原因包括:
| 序号 | 鉴定障碍原因 | 具体表现 | |------|-------------|---------| | 1 | 施工资料不完整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缺失或记载不一致 | | 2 | 多工序交叉作业 | 发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存在先后工序交叉,难以归责 | | 3 | 未办理工期顺延手续 |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延误事由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书面报告 | | 4 | 设计变更签证不规范 | 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仅有监理签字而无发包人审批确认 | | 5 | 施工持续周期过长 | 工期跨度长达数年,期间天气、停水停电、停工复工等影响因素交织 |
(三)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裁判思路
本案中,虽然工期鉴定未能出具结论,但法院并未因此免除环海华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法院的裁判逻辑为:
- 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的巨大差距是客观事实——实际施工期达1240多天,超过约定380天达860多天,工期延误的基础事实清楚;
- 承包人对其工期延误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环海华公司虽辩称部分工程由新正源公司自行施工导致延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手续;
-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恶劣天气等因素客观存在——虽然环海华公司未申请工期顺延,但合同并未约定未申请工期顺延则视为工期不顺延,故应酌情考虑上述因素对工期的实际影响;
- 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参照合同约定的2000元/天标准,综合考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异常恶劣气候97天、双方过错程度、可预见损失等因素,酌定工期延误违约金50万元。
三、本案揭示的工期延误纠纷实务痛点
(一)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律后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顺延通常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合同约定的顺延事由(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二是承包人须在约定时限内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并获确认。
本案中,环海华公司从未向新正源公司提交工期顺延书面报告,导致其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法院明确指出“环海华公司对其延误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是保全工期索赔权利的关键程序动作,不可忽视。
当然,法院也认为未申请工期顺延并不必然导致工期不顺延,而是应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延误原因等进行综合判断。这种柔性的裁判取向,避免了承包人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时“求告无门”的困境。
(二)工期无法鉴定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期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本案给出了参考答案:
- 发包人(新正源公司):须证明实际工期远超约定工期的事实,以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范围;
- 承包人(环海华公司):须对工期延误的合理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拖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重大增加等。
当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时,法院可能依据现有证据和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延误责任及违约金数额。
(三)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效力边界
本案还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工程量增加的135673元项目,仅有监理工程师确认,但未经发包人(新正源公司)审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故监理工程师无权单独确认工程量增加。
但二审法院则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虽然新正源公司未在签证单上审批确认,但此后监理单位组织双方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新正源公司对该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且部分增补项目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属实,应认定新正源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量的事后追认。
实务启示: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并非当然无效或当然有效,须结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是否事后追认、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判断。
四、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案件的关键环节与操作建议
(一)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管理——四大必做事项
工期延误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于庭审时的辩论水平,而在于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积累。以下四项工作务必落实:
1. 规范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 每日记录天气情况、停水停电时间、施工人数、作业内容、是否存在停工待料等情况;
- 确保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气象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特别留意: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8级以上台风、24小时雨量达100mm以上暴雨)的记载。
2. 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手续
-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本案为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 附上导致延误的事由证据(如设计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证明、气象资料等);
- 保留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EMS快递单、电子邮件截图等);
- 若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依据合同约定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 完善签证和工程联系单的审批闭环
- 涉及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时,务必取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审批确认;
- 仅有监理签字而无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在法律上存在效力争议;
- 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中提及的工程量确认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4. 妥善保管竣工资料
- 按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避免因竣工资料不全被发包人拒付工程余款;
- 本案中,环海华公司因未及时交付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被判按每日5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464000元,教训深刻。
(二)工期鉴定司法实务中的程序要点
1. 工期鉴定与造价鉴定的区别
工期鉴定需要调取施工进度计划、实际进度记录、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气象资料、设计变更文件等海量信息,且施工过程中多种影响因素相互交织,鉴定机构往往难以得出精确结论。本案两家鉴定机构均因“无法计算准确工期”而退件,正是工期鉴定困难性的直观体现。
2. 工期无法鉴定的处置方式
当工期鉴定无法进行时,法院并非一概驳回当事人的工期索赔请求,而是:
- 审查施工合同关于工期的具体约定;
- 查明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 结合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异常天气、双方过错等因素;
- 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3. 当事人如何应对“鉴定不能”
- 切勿将工期索赔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司法鉴定;
- 主动收集和整理工期延误因果关系证据,如发包人指令延迟、交叉施工干扰、甲供材供应不及时等;
- 即使鉴定机构退件,也可以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施工过程文件进行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三)发包人自行分包工程的工期责任界定
本案中,环海华公司抗辩称项目部分工程(门窗、消防、水电、保温层等)由新正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双方工序交叉导致后续工序无法正常推进。但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前道工序的拖延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未采纳该抗辩。
实务操作中,若存在发包人另行分包的情形,总承包人应注意: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各工序的衔接时间节点;
- 当分包单位未按期完成前道工序时,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载明对总工期的影响;
- 必要时,要求发包人对分包工程延误造成的总工期延误给予书面确认或顺延。
五、本案判决梳理
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 环海华公司交付四份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图纸;
- 环海华公司按500元/天支付逾期交付竣工图纸违约金;
- 环海华公司赔偿新正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50万元;
- 环海华公司支付未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违约金3万元;
- 环海华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金10万元;
- 新正源公司在收到竣工图纸后支付工程款3851425元。
二审判决变更要点:
- 确认环海华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交付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
- 逾期交付竣工图纸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共计464000元;
- 工程款调整为3987098元(含可选择性增加费用135673元);
- 对抵后新正源公司尚应支付环海华公司工程款2893098元。
核心裁判规则提炼: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即使工期鉴定无法出具结论,法院仍可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开竣工时间、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的事实、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天数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情认定承包人是否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结语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并非解决一切争议的“万能钥匙”,工期鉴定的精确性天然受限,但鉴定不能并不意味着责任无法认定。关键在于施工全过程规范管理、证据留存和程序合规,在争议发生前就构建起有效的防御体系。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合同约定的程序条款不可轻易忽视,工期顺延申请、签证审批、进度款申请等程序性动作,是实体权利保障的重要前提。 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每一份施工日志、每一张工程联系单、每一份会议纪要,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
附:工程建设领域工期延误纠纷常见法律问答
一、关于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1. 问:工程实际施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发包人是否可以据此直接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答:不一定。虽然实际施工超过约定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基础事实,但法院仍会审查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异常恶劣天气等工期顺延事由。承包人若能举证证明延误非因其原因造成,可能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2. 问: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是否就意味着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 答:不绝对。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申请程序是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逾期未申请会导致举证困难。但法院也会结合是否存在客观顺延事由、发包人是否认可、延误是否系发包人原因造成等因素综合判断。泉州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重点关注延误原因证据是否充分,而非仅以未申请程序为由否定工期顺延。
3. 问: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还是在承包人? 答:发包人需先举证证明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的基础事实;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承包人,承包人需证明延误系因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约定顺延事由造成。若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 问:发包人自行分包的工程耽误了工期,总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吗? 答:可以,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说明分包工程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二是保留分包工程进度的相关证据。若未履行通知义务,事后主张工期顺延将面临较大举证困难。
5. 问: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应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保留发包人未按期审批或未按期付款的证据。同时,建议书面催告发包人付款,并明确告知其逾期付款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必要时可依据法定程序主张停工。
二、关于司法鉴定
6. 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法院如何委托工期鉴定?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工期鉴定。但工期鉴定对资料要求极高,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进度计划、签证单等资料不完整,鉴定机构可能以“无法计算准确工期”为由退件。
7. 问:工期鉴定机构退件后,发包人还能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吗? 答:可以。鉴定不能并不等于工期延误责任无法认定。法院可依据合同约定工期、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设计变更签证、气象资料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酌情认定。例如本案中,虽然两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工期鉴定结论,法院仍酌定支持了50万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8. 问:当事人对工期鉴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吗? 答:可以申请,但法院是否准许取决于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建议当事人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矛盾等情形。若无实质理由仅因对结果不满而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
9. 问:工期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原则上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与案件判决情况确定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鉴定费109816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10. 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工期鉴定直接认定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答:当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差距悬殊(本案中超过860天),且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误合理性时,法院可不经鉴定直接认定工期延误成立。同时,如果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延误事由和天数,也可以不启动鉴定程序。
三、关于违约金认定
11. 问: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000元/天,法院是否一定会全额支持? 答: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公平原则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
12. 问: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答:通常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次日起算,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若工程经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 问: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设有上限(如合同金额的10%),法院是否受该上限约束? 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无该约定,法院在酌定违约金时也可能参照类似比例作为参考标准。
14. 问: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答:可以,但须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点名发现不在岗”的程序。若发包人从未点名或留存项目经理不在岗的证据,法院对违约金主张可能仅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法院即因新正源公司未在合同工期内点名发现项目经理不在岗,无法确定不在岗的次数,故仅酌定10万元违约金。
15. 问:项目经理是学校老师,兼职做项目经理,是否构成“挂证”? 答:是否构成“挂证”需综合判断,包括项目经理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是否在岗履职、是否仅为出借资质证书等。仅凭“主业是老师、兼职做项目经理”本身,不足以直接认定为挂证,但可能影响法院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判断和违约金数额的酌定。
四、关于工程款支付
16. 问: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答: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发包人可拒付工程余款”,则该约定有效。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建议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整地提交竣工资料,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工程款被拒付。
17. 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如竣工资料未交付),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能尚未开始计算。
18. 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可选择性部分”费用如何认定? 答:“可选择性部分”通常指仅有监理签字但无发包人审批、或双方存在争议的费用。法院会结合合同关于监理权限的约定、发包人是否事后追认、现场勘验结果、会议纪要等证据综合认定。仅有监理签字而无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效力存在争议,建议施工过程中尽量取得发包人直接确认。
19. 问: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扣减质量修补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发包人须证明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且系承包人原因造成。若质量缺陷部位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或无法证明责任归属,发包人的扣减主张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五、关于诉讼程序
20. 问:工期延误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自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21.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即由工程所在地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22. 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法院是否会采纳? 答: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仅能提交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中收集的证据。建议当事人务必在一审阶段全面提交证据。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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