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8-25

天津居间合同纠纷中“违法居间”效力认定裁判规则解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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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壁垒,大量工程承揽依赖“居间人”牵线搭桥。居间人促成无资质主体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施工面积提取“居间费”,此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效力如何?居间费能否追索?已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返还?本文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4民终1244号判决书为例,深度剖析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行为效力的认定逻辑,并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建议与维权路径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陈开发、赵棚(甲方/融资方)与吴小钰(乙方/出资方)签订《建筑工程融资协议》,约定:

  • 甲方向乙方贷款融资70万元用于缴纳某住宅小区工程履约保证金;
  • 乙方按该住宅小区工程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以8.5元/㎡计取收益;
  • 乙方负责协调发包方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竣工结算尾款拨付等事宜。

此后,陈开发(无劳务资质)与黔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该合同因违法分包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陈开发已实际收到工程款约1915万元。

吴小钰起诉要求陈开发、赵棚支付居间费及报酬370950元;陈开发反诉要求吴小钰返还已扣留的20万元居间费。

2. 本案争议焦点

  • (1)案涉《建设工程融资协议》中“8.5元/㎡收益”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 (2)居间合同无效后,已收取的20万元居间费应否返还,未支付的30余万元应否继续支付。

3. 裁判结果

| 审级 | 裁判结果 | 核心理由 | |------|----------|----------| | 一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驳回吴小钰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陈开发全部反诉请求 | 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吴小钰参与管理事务,20万元视为报酬,不再返还 | |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居间行为追求违法分包目的,居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已收取的20万元酌定不予返还属公平合理 |

二、居间行为效力认定的裁判要旨

1. 居间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分认定

本案中,《建筑工程融资协议》同时包含两部分内容:

  • 民间借贷关系:甲方融资70万元,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 居间合同关系:乙方为甲方承揽工程提供介绍服务,按8.5元/㎡收取报酬。

法院认为,吴小钰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该收益为“居间费用和报酬”,陈开发、赵棚亦认可属于居间费用,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居间合同。即使吴小钰其后辩称自己“参与管理、提供劳务”,但合同文本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指向居间性质,不能因居间人额外付出劳务改变合同性质。

实务痛点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居间费”“劳务报酬”“管理服务费”等不同性质款项,分别约定、分别结算,避免混合约定导致性质争议、举证困难。

2. 居间行为效力的核心判断标准

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吴小钰居间介绍的对象为不具有劳务资质的陈开发、赵棚,促成其与黔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该份分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因此,吴小钰的居间行为所追求的结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亦属无效。

简言之,居间行为效力判决的关键不在于“居间人是否违法”本身,而在于“居间促成的合同是否合法”。 若居间促成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居间合同也随之为无效。

3. 居间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逻辑值得关注:

| 争议款项 | 法院处理方式 | 理由 | |----------|--------------|------| | 吴小钰已收取的20万元 | 不予返还 | 吴小钰确为陈开发、赵棚的利益参与了部分事务管理;双方均有过错且均有获益;公平原则避免权益失衡 | | 尚未支付的370950元 | 不支持继续支付 | 居间合同无效,支付报酬丧失法律基础 |

这一处理体现了**“无效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务价值的折价补偿”以及“过错相抵、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即使居间合同无效,若居间人实际参与了工程款催收、协调关系、办理结算等管理性事务,法院仍可能参考其实际贡献酌定报酬。

三、类案启示:当事人应当关注的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一) 对居间人(中介方)的警示

  1. 核实委托人的资质条件 居间人在介绍工程承揽业务前,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委托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若明知委托人不具备资质仍主动撮合,居间合同被判无效的风险极高。

  2. 避免与违法分包“深度绑定” 居间人不应参与设计“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交易结构,更不应介入合同签订、款项流转等环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共谋者。

  3. 合同内容应清晰区分服务类型 建议将融资服务、居间介绍、项目管理、劳务咨询等功能分项约定、独立计价,避免混合定性导致全部合同无效。

  4. 做好过程记录,保留履约痕迹 居间人应保存居间过程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尤其是实际参与协调、催款、结算事务的证据。即使居间合同无效,仍可主张事实劳务价值,获得酌定补偿。

  5. 审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居间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若约定仲裁条款,应确保条款合法有效。若未约定,应关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权问题。

二) 对委托人(工程承接方)的警示

  1. 不要轻易以“居间费”名义付款 在工程承揽中,委托人在未落实资质条件、未确认居间成果合法性的情况下,切忌支付高额居间费。一旦居间合同被确认无效,虽然已付款有返还空间,但诉讼周期与实际损失不可避免。

  2. 主动审查“中介人”的身份与背景 建议核实居间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与发包方存在利益关联,并要求居间人出具无利益冲突承诺书。

  3. 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与付款节点 居间费支付应与“合同签订”“首批工程款到账”“结算完成”等节点挂钩,避免一次性预先支付,降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

  4. 保留对居间人违约行为的追责权利 若居间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催款、协调等附随义务,委托人可在诉讼中以此抗辩,要求减少或免除居间费支付义务。

三) 对工程总包方(如黔程公司)的警示

  1. 严格审查分包对象的资质 总包方与无资质主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仅该分包合同可能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工程款结算争议、工伤责任连带等风险。本案中黔程公司即因违法分包被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支付工程款。

  2. 审慎对待居间人的介入 发包方与总包方应避免与居间人签订“居间确认书”“居间承诺函”等文件,防止被卷入居间合同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四、居间合同效力认定的常见法律问题与裁判规则总结

| 常见争议问题 | 裁判规则 | 参考法律依据 | |--------------|----------|--------------| | 居间人促成无资质主体签订分包合同,居间合同是否无效 | 无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 | 居间费是否有权追索 | 合同无效则无权追索,但实际劳务贡献可折价补偿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 | 已收取的居间费是否应当返还 | 双方均有过错且均有获益时,法院可酌定不予返还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 | 居间人参与管理事务能否另行主张报酬 | 可以,但需举证实际参与管理并创造价值 |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 居间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融资条款效力 | 不影响,借贷部分可独立有效 | 合同效力独立性原则 |

五、结语

居间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居间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居间促成的合同是否有效。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居间行为效力时,着重审查以下三个维度:

  1. 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是居间、劳务还是混合性质;
  2. 居间结果是否违法——是否促成了违法分包、转包或其他无效合同;
  3. 无效后的利益平衡——双方过错程度、实际贡献、已获利益等因素综合评判。

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何种地位,都应当重视资质审查、合同设计、证据留存三大环节,未雨绸缪远胜于事后诉讼。


居间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含天津地区参考)

Q1:居间人介绍没有施工资质的人承接工程,居间费还能要回来吗? A:通常很难要回来。因为居间人促成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居间合同也随之无效,居间人无权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报酬。但如果居间人实际参与了资金协调、工程款催收等管理工作,可以尝试主张事实劳务价值,由法院酌定补偿。

Q2:居间人收取的居间费要不要退还?已经花掉了怎么办? A:居间合同无效后,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当返还。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居间人实际付出、委托人是否因居间行为获利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酌定不予全额返还或不予返还。本案中吴某钰收取的20万元即被法院酌定不予返还。

Q3:居间人自己没资质,能不能合法从事工程居间业务? A:个人从事一般民事居间活动本身不违法,但居间人介绍的业务如果涉及法律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该居间行为就涉嫌违法,居间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因此,居间人应重点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和业务的合法性。

Q4:居间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委托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质条件;三是居间人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建设工程居间中,委托人的施工资质是关键审查点。

Q5: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居间费已经写了欠条还能起诉要吗? A:欠条通常被视为对债务的确认,但如果基础法律行为(居间合同)本身无效,欠条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起诉要求支付居间费很可能被驳回。在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类似的案件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均有裁判案例,债务人以合同无效抗辩成功的可能性较高。

Q6:居间人参与管理、协调催款等事务,是否可以索要劳务报酬? A:可以,但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或委托管理关系,并且居间人确实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产生实际效果。如果只是居间合同中顺带约定协助催款,未被认定为独立劳务关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独立的劳务报酬主张。

Q7: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A: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居间人明知委托人不具备资质仍促成合同,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相应减轻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Q8:工程已经干了,但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签订,能要求居间费吗? A:不能。居间合同的报酬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支付条件。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居间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未完成,无权主张居间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前提是合同有约定或委托人有默示接受行为。

Q9:人民法院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如何审查居间人的“忠实义务”? A: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包括委托人的资质状况、工程项目真实性、发包方资信等。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10:居间报酬约定过高,法院会支持吗? A:居间报酬约定过高但合同有效时,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会主动调减。但如果居间行为本身无效,法院会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结合居间人的实际贡献酌定补偿数额。在涉及违法分包的天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居间人仅获得其实际支出成本的部分补偿。

Q11:居间人撮合“挂靠”施工,居间费诉讼是否受法律保护? A:挂靠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以挂靠为居间内容的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被认定无效,居间费无法获得支持。类似情形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有明确裁判,居间人要求支付居间费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Q12:居间费支付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A:居间合同具有相对性,居间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委托人)主张居间费,不能直接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发包方明确作出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法院对突破合同相对性持审慎态度。

Q13:如何证明居间人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 A: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居间合同或协议;二是居间过程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三是居间人参与谈判、引荐、协调的会议纪要或照片视频;四是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文件材料;五是费用支付凭证。证据链越完整,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越大。

Q14:居间人促成合同后被委托人“跳单”,能索赔吗? A:可以。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居间人直接与相对方订立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但需要举证证明“跳单”行为与居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设工程领域“跳单”纠纷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有较多案例,居间人需保存好引荐、撮合的完整证据链。

Q15: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后,居间人支出的差旅费、招待费能要求补偿吗? A:合同无效后,居间人因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给予适当补偿。但需要注意:

  • 必须提供发票、收据等凭证;
  • 费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
  • 法院会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补偿比例。

实务中,仅有口头陈述而无票据的支出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中,居间人因无法提供完整费用凭证仅获赔约30%的实际支出。

Q16:居间人在合同无效后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A:居间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一般规则,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居间纠纷中,居间人所在地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

Q17:居间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核心证据包括:居间合同/协议原件、居间过程的书面记录、往来函件、费用支出凭证、促成合同签订的证据(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工程款支付凭证、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务必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保全,防止灭失。

Q18:居间人把工程介绍给委托人后,委托人中途更换承包人,居间人还能要居间费吗? A:如果居间人促成的是第一份合同,而该合同因委托人自身原因解除或被替换,居间人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但若新合同系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或自行达成,居间人不能就新合同主张报酬。

Q19:委托人以工程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居间费,法院会支持吗? A:居间报酬的支付不以委托人的经营成果为前提,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居间合同可能同步无效,此时应依法处理。委托人亏损可以作为法院酌定补偿金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Q20:居间人可以同时向委托人和第三人收取居间费吗? A:未经委托人同意,居间人不得同时向委托人和合同相对方收取居间费,否则违反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在建设工程领域,居间人双向收费极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Q21:居间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居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居间人知道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费之日即为起算点。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Q22:居间合同无效后,能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A: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但不包括基于合同约定的利息。居间人可以主张返还的20万元居间费在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具体标准由法院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酌定。但若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可能不支持利息请求。

Q23:居间人隐瞒工程风险,委托人后悔签合同能否拒付居间费? A:若居间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工程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包方资信严重恶化、项目合法性存疑等,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并应赔偿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据此抗辩拒付居间费。

Q24:工程居间合同因无效被撤销后,居间人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A:不能。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居间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居间人可依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而非违约金。

Q25:居间人在天津地区起诉,需要特别关注哪些程序问题? A:需要重点关注:

  • 管辖法院的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 合同效力可能被法院主动审查;
  •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公证;
  • 是否涉及反诉风险。

天津市各级法院(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南开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等)对建设工程类居间合同纠纷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审查尺度相对统一,起诉前建议进行类案检索和风险评估。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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