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承包人责任认定与风险防范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公共安全与民生福祉,而质量缺陷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承包人质量责任的当然免除?总承包人能否以“非全部施工”为由主张限缩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以一则二审改判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承包人责任认定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2017年2月,某中医院(发包人)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中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196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8月,某中医院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将剩余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即退场。某中医院已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
诉讼中,经某中医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工程存在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之处,属于工程质量缺陷。后又委托设计研究院出具修复方案,估算修复费用为499万余元。同时,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其已完成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240万余元。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陈某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核心争议集中于以下四个焦点问题:
(一)竣工验收合格能否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施工部分已经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不应承担质量返修义务。法院明确指出: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工程质量责任的当然免除。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之处,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对其施工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二)修复费用如何认定?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修复费用应区分其已施工部分和未施工部分。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已明确修复方案针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施工部分,且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修复费用中包含未施工部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令其承担修复费用499万余元。
(三)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某作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改判陈某某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涉工程属于公益事业工程,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法院认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499万余元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部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中医院对陈某某诉请部分,改判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案说法:承包人责任认定的法律逻辑
(一)质量责任不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终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仅系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之一,不能据此免除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在涉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时,即使已通过验收,经鉴定确属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返修、赔偿等责任。
实务要点:
- 竣工验收合格≠质量责任豁免
- 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责任贯穿工程合理使用寿命
- 质量缺陷鉴定意见是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
(二)总承包人应对全部施工质量负责
实践中,总承包人常以“非全部工程由我施工”为由抗辩。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与总承包制度设计,总承包人对整体工程质量负有管理、协调与最终责任。即便部分工程实际由分包人或案外人施工,总承包人仍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本案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并非全部由其施工,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明确其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施工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实务要点:
- 总承包合同项下责任范围覆盖全部承包工程
- 分包不免除总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退场时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质量责任划分难度加大
(三)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司法认定
修复费用数额的确定,通常依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及费用估算。法院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承包人若主张修复费用过高或包含了非其施工范围,须提供充分反证,如施工日志、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退场交接清单等,否则该抗辩难以获得支持。
实务要点:
- 鉴定意见是认定修复费用的关键证据
- 承包人对修复范围有异议的,应提交退场时已施工范围证据
- 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明力弱于法院委托鉴定
(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某未提供任何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故被改判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若为一人公司,股东亦面临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的巨大风险。
实务要点:
- 一人公司股东须举证证明财产独立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规范财务制度是关键证据
- 股东连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五)公益事业工程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适用于违章建筑、公益性质工程等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本案中,案涉工程属于公益事业工程且未取得规划许可,故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承接此类项目时,应充分评估回款风险。
实务要点:
- 公益性质工程不适用价款优先受偿权
-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工程无法折价、拍卖
- 承接该类项目应加强发包方资信审查与履约担保
四、类案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对承包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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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过程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与技术规范,留存原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等原始档案,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完整的过程记录是证明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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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途退场交接程序: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中途退场,应立即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已完工程范围与质量状况,形成书面交接记录,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或第三方检测,避免日后质量责任范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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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留存银行流水、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防范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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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评估项目性质与回款风险:承接公益性质工程或前期手续不全的项目前,应充分评估工程款回收风险,不宜盲目依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议要求发包方提供有效担保或建立分节点付款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价款债权的实现。
对发包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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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在诉讼时效与合理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责任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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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鉴定程序:质量鉴定与修复费用鉴定应尽量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保证鉴定程序合法性,以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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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股东连带责任证据:在与一人公司签约时,应审查其财务独立状况,留存股东财产混同的初步线索,为后续追责保留空间。
五、本案启示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承包人责任认定的核心规则可总结为:质量责任不因竣工验收合格而免除,总承包人对全部施工质量负责,修复费用以专业鉴定意见为依据,一人公司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公益工程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各方主体在缔约、施工、退场各环节均应强化证据意识与合规意识,方能在争议发生后占据主动、有效维权。
六、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现质量问题还能要求承包人返修吗?
答:可以。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质量责任的当然免除。若经鉴定确属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尤其是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承包人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泉州市洛江区某厂房工程即发生过类似纠纷,法院最终支持了发包人的返修请求。
2. 问:总承包人能否以部分工程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答:不能。总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有总责,分包不免除其质量责任。即使部分工程实际由他人施工,总承包人仍需先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可在承担后再向实际施工方追偿。
3. 问:质量修复费用如何确定?
答: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及费用估算,经质证程序合法的鉴定意见通常被法院采信。承包人有异议的,须提供充分反证。泉州市丰泽区某住宅小区项目即采用该方式确定了修复费用。
4. 问:一人公司的股东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须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否则面临个人财产为公司“兜底”的风险。
5. 问:承包人欠付修复费用,发包人能否申请法院拍卖该工程?
答:需区分工程性质。若工程属于公益性质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承包人可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无法折价拍卖。发包人在缔约前应评估该风险,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其他担保。
6. 问: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还要承担质量责任吗?
答:要承担。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对其施工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义务。只要工程质量缺陷系承包人的施工行为造成,承包人仍需承担返修或赔偿责任。
7.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答: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承包人仍应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因此,涉及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依然可主张权利。
8. 问:承包人退场时未办理交接,事后发包人主张质量缺陷,责任如何划分?
答: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容易产生责任范围争议。建议退场时共同确认已完工程范围及质量状况,形成书面记录。若未办理交接,承包人可能被认定对其施工的全部范围承担质量责任。厦门市同安区某综合楼项目即因退场未交接,承包人被判决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9. 问:修复费用鉴定由谁申请?费用由谁垫付?
答:一般由主张质量缺陷的发包人申请预缴鉴定费,最终由法院根据判决结果确定负担比例。若鉴定意见证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鉴定费通常由承包人承担。
10.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泉州地区多起案件因超过法定期限,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获支持。
11. 问: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答: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谨慎操作。若质量缺陷轻微且修复费用远低于工程款,拒付全部工程款可能被认定违约。建议先行协商,或申请鉴定确定修复费用,再有针对性地主张权利。
12. 问:承包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质证阶段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指出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实质性问题,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13. 问: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答:若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若缺陷轻微且可以修复,一般不宜直接解除合同。
14. 问:发包人将剩余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承包人还需要对后续工程负责吗?
答:承包人仅对其已施工部分的质量负责,但对后续工程与已完工程之间的关联部分(如衔接部位)仍可能存在责任。若承包人退场时未明确界定范围,后续施工可能加重其质量责任风险。
15. 问:质量保修期已过,承包人还要承担质量责任吗?
答:保修期届满免除的是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而非质量缺陷赔偿责任。若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现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存在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6.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起诉承包人要求修复?
答:可以。工程未经验收不影响发包人基于质量缺陷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质量责任。晋江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即属于此类情形,发包人在未验收情况下起诉承包人,最终获赔修复费用。
17. 问:监理单位签字是否表示工程质量合格?
答:监理签字不能单独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需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为准。若后续检测发现质量缺陷,监理签字记录本身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8. 问: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效力如何?
答: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证明力通常弱于法院委托鉴定,但若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是否采信。石狮市某项目单方委托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最终采信了后者的意见。
19. 问:承包人申请破产,发包人还能追讨修复费用吗?
答:发包人应及时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可依法向一人公司股东等关联方主张连带责任。若承包人系一人公司,查清股东财产混同情况是追索关键。南安市某项目承包人破产后,发包人通过追加股东连带责任实现了部分债权。
20. 问: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修复期间发包人产生的租金损失能否索赔?
答:可以。质量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如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属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安溪县某厂房项目即支持了发包人因无法投产产生的直接损失主张。
21. 问: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返修?
答:不能。返修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系不同法律关系,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质量返修义务。当然,承包人可另案主张工程款。
22.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量责任有特别约定的,能否排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答: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强制性责任,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他质量责任的免责条款,也需以不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为前提。
23. 问:承包人已注销,发包人如何追偿修复费用?
答:承包人注销后,发包人可向清算义务人追偿,若系一人公司,可向未依法清算的股东主张权利。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惠安县某项目即通过追加已注销公司股东实现了追偿。
24. 问: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承包人能否以此拒付修复费用?
答:不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合法性的前提,但不影响承包人对其施工部分质量承担责任。合同无效与质量责任系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25. 问: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修复后,发包人能否再次索赔?
答:若承包人修复后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无权重复索赔。但若修复未达标准或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有权要求继续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以主张因多次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
26. 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答: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发包,自身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质量责任。德化县某项目即因发包人选任过错,法院酌定发包人自担30%的责任。
27. 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到通知后不来修怎么办?
答: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向承包人追偿。但发包人应留存催告通知凭证及修复费用票据,以证明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及损失的合理性。永春县某项目以该方式成功追偿了代修费用。
28. 问: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导致质量缺陷,承包人是否免责?
答:若质量缺陷系因设计图纸错误造成,且承包人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承包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承包人发现图纸明显存在问题仍照图施工的,法院将依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声明: 本文系以案说法的普法文章,所涉案例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人物及机构名称已作匿名化处理。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对任何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承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如您或您所在单位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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