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8-25

南京试用买卖中默示同意购买的认定标准与实务风险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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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商业交易与日常消费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与信任建立模式。买家先试用,满意再付款,看似对双方都有利。然而,当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既未明确表示购买,也未明确表示拒绝,仅仅通过某些“默示行为”使用了标的物,此时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这不仅是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也是许多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容易忽视的“隐形雷区”。本文将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引,深度解析试用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司法认定标准,并为您提供切实可行的实务建议。


案情回顾:一次“沉默”的试用引发的纠纷

2023年,江苏南京某区的张*(化名,下称“买方”)因业务需要,看中了某设备公司(下称“卖方”)生产的一台自动化包装设备。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买卖合同》,约定:

  1. 买方先行试用设备,试用期为30天(自2023年3月1日至3月30日);
  2. 试用期内买方享有随时退还设备的权利;
  3. 试用期届满时,若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购买,需支付全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将设备交付至买方工厂。试用期前两周,设备运行良好。然而,在3月20日,因买方工人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关键部件损坏。买方遂与卖方沟通维修事宜,但双方就维修费用承担产生分歧。卖方坚持认为,设备损坏因买方人为失误造成,应由买方承担维修责任;买方则认为,设备尚在试用期内,所有权未转移,维修责任应在卖方。

此后,直至3月30日试用期届满,买方既未支付货款,也未向卖方发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不购买通知。卖方于4月15日向买方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全部设备款。买方则以“试用期内双方未达成购买合意”为由拒绝付款,并主张双方之间仅存在试用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卖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成立,并判令买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默示行为构成“同意购买”,合同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届满前,买受人未明示拒绝,但已实施特定行为,能否认定为“同意购买”。

法院查明,虽设备在3月20日发生损坏,但买方在向卖方反馈维修问题时,并未提出退货要求,而是希望卖方尽快修复以便继续使用。同时,在3月21日至3月30日期间,买方仍然安排员工对设备进行清理、调试,并尝试进行小批量生产。此外,买方在沟通中有过“等修好了我们就付款”的表述。

法院最终认定:

  1. 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前,不仅未行使拒绝购买的权利,反而通过继续使用设备、要求维修以恢复生产等行为,以默示方式表明了其愿意继续使用并最终购买该设备的意思。
  2. 买受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单纯“试用”的合理范畴,构成了对试用买卖标的物的实质性处分或利益享有行为,应视为“同意购买”。
  3.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已转为普通买卖合同,买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深度解析:法律如何界定“默示同意”?

本案核心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该条文明确了两种“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一是不作为(沉默);二是作为(默示行为) 。但在实务中,对“不作为”与“作为”的边界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1. 沉默的边界:并非所有沉默都等于“同意”

法律规定“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通常是指买受人消极不作为。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试用目的进行综合判断。例如:

  • 合理试用行为:如试驾车辆仅在公共道路行驶,试用手机仅用于通话、上网,这些属于检验标的物性能的必要行为,不能单独作为“同意购买”的推定依据。
  • 超合理限度的使用:本案中,买方在设备损坏后仍要求维修并继续投入生产,这种使用已经超出了“检测性能”的必要限度,具有了生产经营的利用目的,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了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2. 行为的强度:关键看是否达到“处分”或“利益归属”程度

司法解释与实践观点认为,若买受人实施了转移所有权、设立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或实际将标的物用于经营并获取收益(非单纯检验),则不再受“试用”保护,应视为其已经享有所有权人的核心权利,必须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买方要求维修并试图恢复生产,正是基于**“所有者”身份**的延伸行为,而非“试用者”身份。


本案给交易双方带来的核心风险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买受人的警示:

  1. 试用期内,切勿“既想用、又不表态”。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满意、等凑钱、还在比价),建议在试用期届满前,务必以书面形式(EMS、电子邮件、微信文字并保存记录)向出卖人明确作出“不购买”的意思表示
  2. 试用期内,控制“使用范围”。不要将试用物直接用于批量生产、商业运营或转租、抵押。若因客观原因(如生产急需)必须继续使用,建议与出卖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同意购买,并约定继续试用的期限和条件
  3. 发生质量问题(尤其非因己方原因)时,更应规范处置。若试用物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出卖方,要求其排除瑕疵或延长试用期。切勿一边要求维修,一边又继续使用并在沟通中流露出“修好就买”等字眼,以免被推定为“以默示行为同意购买”。

对出卖人的启示:

  1. 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界定“默示表示”的范围。建议明确约定:“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前,若发生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物投入正式生产、对外出租、抵押、转让,或向出卖人发出维修指令且要求恢复可使用状态等),均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这样可最大限度避免举证困难。
  2. 保留全过程证据。注意收集并保存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的记录(如生产排班表、设备运转日志、沟通记录等),这些细节证据是证明买受人“默示同意”的关键。
  3. 发送书面催告函。在试用期届满前3-5日,建议向买受人发送《试用期满催告函》,载明“若未在×年×月×日(试用期届满日)前书面提出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购买”,此举可有效消除“沉默”的争议空间。

附:本案相关高频场景问答(真实咨询场景还原)

问:试用期内我没说买,但超过试用期一个月才把东西退回去,卖家要我付全款,合法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您超过试用期一个月才退货,除非法定或约定允许,否则这种情况下很难主张“不购买”,买卖合同大概率已成立,您需按约定支付货款。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与人签了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半个月,试用期内东西坏了,我没说要退,但也没说要买,就放着一直没动。现在对方起诉我,我算“默示同意购买”吗? 答:单纯放着未使用,通常不被认为有“处分行为”或“利益归属”行为,司法实践中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默示购买。但建议您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购买并限期取回,否则可能会因“期满未作表示”而承担购买风险。

问:试用期内,我把试用机器用来加工了自己接的一个订单,这算同意购买吗? 答: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默示同意购买”。因为将试用物投入商业生产并获取利润,已经超出了“检验性能”的合理范围,属于实质性占有、收益行为,法律上会视为您以所有者的身份使用标的物。

问:试用期最后一天,我口头说不要了,但没留证据,对方否认可咋办? 答:法律上主张“不购买”的事实,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您以后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微信文字、书面函件)并留存送达记录。如果现在口头否认陷入僵局,尝试通过录音等方式补充固定证据。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法院立案起诉,对方试用我的设备,到期不表态还继续用,我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您需要准备:1. 试用买卖合同文本;2. 对方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设备运行日志、现场照片或视频);3. 您已发函催告的记录;4. 双方沟通记录的完整截图或录音。这些材料是您主张“默示购买”的核心证据清单。

问:试用期内设备坏了,是试用方责任还是卖方责任?这影响“默示购买”认定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及第639条,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若是因买受人过错(如操作不当)导致损坏,买受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若设备损坏系买受人人为原因,其维修责任在买受人。但该损坏行为本身一般不单独构成“同意购买”,若买受人仅要求维修且无继续使用意图,也可能不构成默示同意。核心看行为人是否有“所有意思”。

问:试用期届满前,双方在微信里聊到“如果用得好,我就定下来”,这算承诺吗? 答:这种表述属于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或意向,一旦试用期内或期满后买受人明确表示“定下来”,则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但若仅停留在“聊意向”而未最终确认,且没有其他默示行为,一般不直接等同于同意购买。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届满后,买方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购买”,这条款有效吗? 答:有效。该条款属于当事人对“默示表示”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此约定下,“沉默”的法律后果是“购买”。

问:在南京建邺区,买受人试用期间擅自将设备抵押给小贷公司,我能直接要求其支付全款吗? 答:可以。买受人将试用物设立担保物权,属于典型的“处分行为”,依法直接视为同意购买。您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并主张自试用期届满之日起的利息或违约金。

问:试用期满后我自动成为买受人,那之前“试用期”的租金或使用费要付吗? 答:试用买卖是特殊的买卖,试用期内一般无需支付使用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一旦转为正式买卖,仅需支付价款,通常不再另行计算使用费。

问:双方对“试用期”长短有争议,合同上写“试用期1个月”,但没写起止日,怎么算?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交付标的物之日起算。若交付时双方未明确期限,可参照《民法典》第511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由买受人随时提出购买或拒绝,但需给出合理缓冲期。建议此类问题在合同中用“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明确约定。

问:试用期内,卖方擅自将设备取回,我可以拒付货款吗? 答:若卖方未征得您同意,在试用期内强行取回设备,这属于卖方单方终止试用关系的行为。此时,由于标的物已不在买方占有下,买卖合同基础已丧失。您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并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问: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是90天,但法律规定了最长期限吗? 答:《民法典》并未设定试用期的最长上限,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需注意,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可能影响交易效率,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干涉,但若期限过长导致显失公平,法院也可能调整。

问: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拒不补签合同,但已支付了50%价款,能认定为“同意购买”吗? 答:能。支付部分价款本身就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之一。即使其事后拒绝补签书面合同,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的效力。

问:南京栖霞区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看哪些“默示行为”的证据? 答:包括但不限于:1. 买受人在微信/邮件中表达“设备好用”、“准备购买”的聊天记录;2. 买受人将设备列入其固定资产登记表;3. 买受人对外宣传或接受订单时使用该设备;4. 买受人要求您开具发票(抬头为公司)等。这些细节证据都非常关键。

问:试用期届满前2天,买受人告诉我“不买了”,但设备还放在他那,我该怎么办? 答:您应尽快书面催告其限期返还,并保留好催告及对方表示不购买的记录。若对方逾期不返还,继续占用,可能构成无权占有,您可主张占有使用费或租金。

问:试用期内,买受人不是自己用,而是把设备租给了第三方收租金,这“默示购买”没跑了吧? 答:没错。出租属于典型的“处分行为”,无论其是否收取租金,都视为同意购买。您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问:试用买卖中,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前身故或公司注销,合同怎么办? 答:若买受人为自然人,且其继承人拒绝购买,视为不购买;若继承人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可以继续。若买受人为公司且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承继,您需联系清算组处理债务清偿事宜。

问:我在南京玄武区遇到一个卖家,试用期合同里写了“试用期满未通知退货视为购买”,但我确实忘记了退货,现在不想要了,还能退吗? 答:严格来说,不能。该约定有效,您的“忘记”构成了“不作为”的默示同意。您可以尝试与卖家协商解除合同,但面临违约责任。因此,请在手机上设置试用期届满前的提醒,至关重要。

问:试用期间,买受人将设备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知情,此时第三方有所有权吗? 答: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无所有权,擅自转卖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若第三方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可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此时,原始出卖人无法向第三方追回设备,但可起诉试用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价款+违约金)。

问:买受人拒收设备,我起诉要求赔偿运费和仓储费,法院支持吗? 答:需看拒收原因。若因试用后发现质量不达标而拒收,运费和仓储费由卖方承担;若因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索赔。试用期届满后,若买受人未表示购买,卖方要求其返还设备,期间产生的仓储费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因其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问:试用期届满前,买受人仅支付了“运费”或“保险费”,这算“支付部分价款”吗? 答:一般不算。运费、保费属于履行买卖合同的辅助费用,非标的物价款本身。因此,仅支付运费不足以认定为“同意购买”,但若合同中有特殊约定除外。

问:试用期满后,我和买家补签了正式买卖合同,试用期前产生的维修费谁承担? 答:买受人在试用期内的正常合理试玩产生的合理损耗,由出卖人承担;若因买受人人为损坏产生的维修费,即使后续补签了正式买卖合同,该费用仍应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问:对方以“试用期内未付款所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抗辩,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指出,试用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转正的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表示同意购买”或“试用期届满是否沉默”。您应围绕对方的默示行为进行举证说明。

问:试用期内,买受人把设备放在公园门口搞活动,被城管没收了,这风险谁担? 答:若设备被没收系因买受人违法使用所致(如占道经营),该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且其行为属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行为,不影响认定其同意购买。

问:我在南京秦淮区,签的试用合同只有一句话“买方试用后满意再买,试用期十天”。现在卖方不承认是试用买卖,还说是普通买卖,我手上只有合同,怎么办? 答:您合同内容过于简略,容易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由出卖人确定;对是否构成试用买卖有争议的,一般推定不构成试用买卖(即认定为普通买卖)。这是重大风险点。建议未来务必签署规范合同。

问:试用期内,买受人将设备出租并明确告知承租人“这设备是我的”时,该行为是否直接认定“同意购买”? 答:是的。该陈述已暴露其“所有人”主观状态,加上出租的客观处分行为,双重证据叠加,法院几乎必然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问:如果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没有表示“不买”,但也没有实际使用设备(例如设备一直堆在仓库),怎么判? 答:单纯未作表示,依照《民法典》第638条,视为购买。买受人未使用的抗辩不能对抗明确的法律规定。除非买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必须支付价款。

问:买方试用后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卖方不同意,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答:买卖合同成立。因为买方已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仅对付款方式有分歧,不影响合同成立。关于付款期限问题,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一次性支付。

问:南京地区,如果采用“试喝后不满意可退货”的促销模式,顾客喝完一瓶矿泉水后说“不满意”要求退货,商家可以不退吗?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试饮”营销,顾客品尝几口属于合理试用。若其要求退货,拒绝购买,商家无权强制其购买,更不能要求支付全款。但若顾客已喝掉大半瓶,明显超出了试饮限量,构成“宣告所有权”的行为,商家可主张其购买。

问: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前为我(卖方向其供货的另一家)支付了部分货款,这能视为其同意购买我的设备吗? 答:该行为与购买设备无关,不能视为支付价款。但可作为其经济能力良好的参考,不能直接作为默示同意的证据。

问:起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试用标的物交付地)法院管辖。您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如南京雨花台区)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保全相关证据。

问: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中,我能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吗? 答: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若对方严重违约导致您被迫诉讼,您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这属于违约金范畴,不一定单独覆盖律师费。


结语

试用买卖的“沉默”并非金蝉脱壳的良计,反而可能成为债务的“枷锁”。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应充分理解“默示行为”的法律含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界限、书面通知方式及默示同意的具体情形,并在试用期内审慎行事。当争议发生时,保留每一个细节证据,远比事后辩解更为有效。

本文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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