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间人未披露房屋抵押致交易失败,中介费应退损失谁赔?

许建树律师
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二手房买卖中,绝大多数交易离不开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很多购房者认为,只要付了中介费,中介就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但当房屋因存在未披露的抵押而无法过户时,中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中介费能否退还?购房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
本文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真实判例,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购房者、卖房人以及中介机构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刘某(女)、田某冰(男),系购房人(买受人)
-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居间方(房产中介)
2. 交易背景
2018年9月27日,原告刘某、田某冰通过被告某某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案外人侯某行甲签订了《石家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的一处商住楼房产,建筑面积137.18平方米,总价款252万元。
同日,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总价款的1.6%,即40320元,由买受人承担,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
3. 核心争议
- 案涉房屋在交易时设定了两笔抵押权:
- 第一笔:2017年8月5日抵押登记在石家庄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金额190万元),买卖合同已披露;
- 第二笔:2017年12月4日抵押给自然人魏某甲(抵押金额1000万元),这一抵押权未在买卖合同上体现,中介公司也未向买受人披露。
侯某行甲拿到首付款126万元后,无力解除上述两项抵押权,导致房屋最终无法过户。后续因侯某行甲负债累累、涉诉几十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告已支付的部分购房款(120万元)执行不到,造成实际损失。
2022年,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居间合同、返还居间费40320元,并赔偿已付房款120万元的30%即36万元损失。
二、法院判决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居间服务费40320元;
-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5元,原告负担4199元,被告负担3106元。
三、判决核心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规避
法院明确认定:某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应当对交易房产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并向委托人如实披露,确保房屋交易安全、稳定。
本案中,侯某行甲出卖的房屋设定了两笔抵押,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对房产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将房屋还存在魏某甲抵押权的重大事项报告给原告,存在没有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居间合同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确立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属法定义务。无论居间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审查房屋抵押情况”,中介方都负有对房产权利状态进行核查并向买受人如实披露的基本义务。
(二)“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不能不合理免除中介责任
被告抗辩称,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如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丙方(中介)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收取居间费。然而法院认为:
该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情形,系无效的格式条款。
实务要点:房产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通常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免责”条款若不合理地排除中介方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基本责任,将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将自身应尽的审查义务通过“约定”转嫁给交易双方。
(三)中介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未如实披露抵押信息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因此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而案涉房屋因两笔抵押权未能解除,侯某行甲拿款后无法履约,且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的实际损失已经确定。
(四)原告自身过错影响赔偿金额
虽然中介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同时指出:
- 原告刘某、田某冰在交易中对房屋存在抵押可能无法交易的情形属于明知;
- 2017年12月4日设定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时间早于案涉房屋交易时间,原告存在疏于审查的责任;
- 原告与侯某行甲后续还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自行处分了部分权利。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情节、原告在交易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6万元。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即使中介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若买受人自身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法院也会相应减轻中介方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启示
对购房者:
-
不要默认中介已“包办一切” 。即便支付了中介费,也不能完全放弃自身的核实义务。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主动要求查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利状态,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案中,魏某甲的抵押登记信息是公开可查的,如果原告在签约前自行查验,完全可以发现风险。
-
保留中介承诺及沟通证据。中介口头承诺“房屋没有问题”的,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留痕,或者在合同中写明中介已对房屋权属状况进行了书面确认。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影响法院对中介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认定。
-
谨慎签订补充协议。在交易遇到障碍时,不要轻易与卖方签署补充协议,尤其涉及变更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决定。本案中,原告与房主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仅减轻了房主的违约责任,还影响了后续对中介方主张权利时的损失认定。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曾以诉讼时效抗辩,虽未获支持,但也提醒购房者:发现问题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及时起诉,避免权利过期。
对房产中介机构:
-
务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签约前应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实质性核查,不能仅凭卖房人一方的陈述或房产证复印件判断。至少应当要求卖方配合出具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结果,核验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
-
如实披露重大信息。对于房屋存在的任何抵押(包括自然人之间的抵押)、查封、涉诉、违建等情况,均应如实向买卖双方说明。不要因为害怕交易黄了而选择隐瞒,否则一旦交易失败,不仅中介费要被退还,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欺诈。
-
格式合同条款不能任性。中介公司应当审查自身的格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法律从业者:
本案的裁判要旨概括为:
-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 格式条款中免除居间人基本义务的条款无效;
-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交易失败的,应当退还居间费,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 委托人的自身过错会按比例减轻居间人的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思路对处理同类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几个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1. 居间人已提供房源信息并促成了合同签订,是否就完成了居间义务?
并不当然完成。居间义务的核心在于促成合同成立并确保交易安全。如果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即便合同已签订,若因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居间人仍须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居间行为并未因买卖合同的签订而“一劳永逸”。
2. 中介费在什么时候可以要求退还?
当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收取的,应当退还。即使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中介费不退”,也不影响买受人主张退还的权利。法院会审查该约定是否构成无效的格式条款。
3. 中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应当包括因居间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 已支付的购房款;
-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 诉讼费、律师费(需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因房价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
- 其他实际损失。
但赔偿金额会受到买受人自身过错的影响,法院会酌情扣减。
4. 卖方跑路、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能否向中介要回全部购房款?
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判令中介对全部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方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或按比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付房款120万元最终无法执行,法院判决中介赔偿10万元,正是基于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综合考量。
5. “网签”能否发现抵押?
网签并不等于权属核验。网签时系统会提示房屋状态,但并不替代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正式查询。即便网签成功,房屋仍可能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购房者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获取权威的房屋权利信息。
结语
房屋买卖是普通家庭一生中最重要的交易之一,而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和诚信履责,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购房者而言,永远不要将自己置于“全权委托中介”的被动地位——多一次查询、多一份核实,可能就避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本案也提醒所有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如实报告义务不是“多做一步”的道德要求,而是法律划定的责任底线。**违反这一底线,不仅会失去居间报酬,还可能承担数额可观的赔偿责任,甚至影响机构声誉。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案适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常见咨询问答
以下整理了20-50组与居间合同纠纷、中介未披露房屋抵押信息等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涵盖多个实务操作环节与高频痛点关键词,供读者参考:
1. 问:中介没有告诉我房子有抵押,导致现在房子过不了户,我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吗?
答:可以。中介作为居间方,负有如实报告房屋权属状况的法定义务。未披露抵押信息属于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买受人有权解除居间合同,并要求退还中介费。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曾处理过类似案件,认定中介未尽审查义务需退还服务费。建议您先收集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和中介服务合同,再通过诉讼或投诉主张权利。
2. 问:房子被查封了,但中介说没问题,我该怎么办?
答:中介隐瞒房屋查封事实的,属于严重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不仅应退还居间费,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您应当立即固定中介承诺的证据(微信、录音等),同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查封状态,并尽快委托律师维权。西安市未央区曾有判例支持购房者获赔多笔中介费及损失。
3. 问:我买的房子是“带押过户”,中介说没问题,能信吗?
答:“带押过户”有严格条件,且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资金监管到位。中介不作核实就承诺可过户,风险极大。建议您要求中介提供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并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流程,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4. 问:中介费是签合同时就付的,现在交易失败了,中介不退怎么办?
答: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退还。若中介拒绝,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处理过类似纠纷,认为居间人未完成合同目的即无权收费,判决全额退还中介费。
5. 问:中介隐瞒房屋是“凶宅”,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交易意愿的重大信息。若中介故意隐瞒,构成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退还中介费,并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已有支持性判例。
6. 问:房子没有抵押,但中介没有核实就让我付了定金,现在卖方不卖了,中介有责任吗?
答:若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要责任在卖方。但如果中介未核实卖方主体资格、产权状态等信息,未尽责地促成一个安全交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中介存在过错,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赔偿损失。
7. 问:居间服务合同里面写了“中介费一概不退”,这有效吗?
答:若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中介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会审查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排除了买受人主要权利。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有判例认定此类免责条款无效,支持购房者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请求。
8. 问:我作为买方没有看房产证原件,也有责任吗?
答:有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酌定中介赔偿比例时,会考虑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若房产证上已能反映抵押信息而买受人未查看,法院可能相应减轻中介的赔偿责任。
9. 问:买房时中介口头承诺“房子没问题”,但没有写进合同,能作为证据吗?
答:口头承诺如果能够通过微信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仍可作为认定中介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依据。但为避免举证困难,建议在签约时将中介的承诺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10. 问:中介隐瞒房屋已设立居住权,买房后无法入住,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居住权是影响房屋占有使用的重要权利负担,中介未如实披露的,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件,认定中介存在重大过失。
11. 问:房屋买卖没有通过中介,是私下成交,出现抵押纠纷怎么办?
答:若未通过中介,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则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但建议购房者在任何交易前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利状态,避免信息不对称风险。
12. 问:中介只带看了一次房,其他手续都是我自己办的,中介费能少给吗?
答:居间服务的核心在于促成合同成立。若中介确实促成了交易,即便后续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一般仍应支付约定的居间费。但若中介未提供约定的代办服务,买受人可主张按比例退还部分费用。
13. 问: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我白跑了很多趟,能起诉吗?
答:若中介故意发布虚假房源吸引客户,属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虽然个案损失金额可能不高,但您仍可主张中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交通费等),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14. 问:房子有抵押,但房主说马上就能解押,结果一直没解,中介有责任吗?
答:要看中介是否核实了房主的解押能力和抵押状态。若中介仅转述房主说法而不核实,致使买受人陷入错误认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解押”承诺,建议要求卖方提供解押资金来源证明和明确的解押时间节点。
15. 问:我在房子过户前发现抵押未解除,中止交易了,中介要我付违约金,合理吗?
答:不合理。若中介未如实披露房屋抵押情况,买受人中止交易属于行使正当权利,不构成违约。相反,买受人可以要求中介退还已付费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曾判决中介返还全部居间费,并赔偿买受人部分损失。
16. 问:房屋抵押登记是在我买房之前就存在的,中介说“这很正常”,是真的吗?
答:抵押的存在本身不一定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关键在于是否能按时解除。如果房主无力解押,交易就会搁浅。中介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抵押风险和可能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17. 问:中介未经我同意,把我的购房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算违约吗?
答:中介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虽然不直接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但可能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若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并寻求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救济。
18. 问:卖方是失信被执行人,中介没有告诉我,我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赔偿吗?
答:卖方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通常不属于中介必须主动调查的法定义务,但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对交易双方的资信状况尽到基本审查义务。若因卖方失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买受人可以主张中介未尽责并要求相应赔偿,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19. 问:买房子时中介让我签了“已看房确认书”,上面写了“已充分了解房屋情况”,还能反悔吗?
答:如果您实际并不了解房屋的抵押、查封等关键信息,而确认书是中介让您一并签署的格式化文件,您仍然可以主张未充分了解真实情况。但建议您避免签署此类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确认文件,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并核实。
20. 问:起诉中介要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交易失败是逐步暴露的,应从买方知道房屋无法过户或卖方无法履约时起算。建议及早固定证据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西安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中对此起算点有详细论述。
21. 问:中介公司是加盟店,出事后总公司说“与我无关”,怎么办?
答:加盟店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加盟主体自行承担,但若加盟店使用了总公司的品牌标识,且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与总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总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起诉时将总公司和加盟店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查明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就曾要求查明“背后实际责任主体”。
22. 问:我付了首付款,但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中介要负责吗?
答:若中介在签约后未能及时发现房屋被查封而继续推动交易,或签约前未核实查封状态,均可能构成失职。您可以要求中介退还居间费用,并根据过错程度索赔相应的购房款损失。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赔偿比例认定并不完全一致。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有案例认定中介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3. 问:居间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损失”包括哪些?
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已付购房款、定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但主张的损失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撑,法院会结合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24. 问:中介让我把首付款打给房主个人账户,而不是走资金监管,这有问题吗?
答: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正规房产交易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划转房款,避免卖方挪用或无法过户时买方“钱房两空”。如果中介未提示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反而引导买方绕过监管,中介将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西安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支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强烈建议使用。
25. 问:我买的房子土地性质是划拨,中介没有告知,过户时多交了很多税,可以找中介赔吗?
答: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涉及补缴出让金和特殊税费,属于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信息。中介未告知的,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买受人可以就不利后果主张赔偿。但需注意,买受人对土地性质通常也负有一定了解义务,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分配责任。
26. 问:中介让我跟卖方签了“阴阳合同”,现在出了问题,中介有责任吗?
答: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违规行为,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买受人也有过错。中介参与或引导“阴阳合同”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买受人自身的违法意图也会影响法院对赔偿请求的支持力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提到为避税推迟过户的事实,原告也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
27. 问:房屋交易失败,中介费已经不退,中介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答:公司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消灭。若有未了结的债务,应查看清算报告是否存在遗漏债务或违规注销情形,必要时可向清算义务人追偿。诉讼中请及时将中介公司的股东或清算组列为被告。
28. 问:签约前没有查房,交易失败后还能补查并作为证据吗?
答: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或委托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历史记录。交易当时的状态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登记档案可以还原,这类证据对证明中介未尽审查义务很关键。
29. 问:卖方有多笔抵押,中介告诉我“只要第一笔能解押就行”,这说法对吗?
答:不对。只要存在任何未解除的抵押,房屋过户之前都需要抵押权人配合或同意。多个抵押必须全部解除或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中介的说法明显是对您权利的误导。
30. 问:居间服务合同要约定哪些内容,才能保护我作为买受人的权益?
答: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的审查范围,包括:房屋权属状态(抵押、查封、异议登记、居住权等)、土地性质、税费负担、学区名额占用(如适用)、物业管理费欠缴情况等;明确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时的违约责任(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
31. 问:中介在交易中同时代表买卖双方,是否违法?
答:居间人在法律上属于中间人,法律并未禁止中介同时向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但中介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若中介与一方存在利益关联而隐瞒,则违反忠实义务,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判决中反复强调中介的居间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32. 问:如果房主和中介串通故意隐瞒抵押,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您立即报警处理。双方串通隐瞒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将房主与中介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此类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尽早介入。
33. 问:法院判了让中介退钱,但中介拖着不给,如何强制执行?
答: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还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34. 问:我买的房子是法拍房,中介协助竞拍,有居间关系吗?
答:法拍房的佣金、服务费性质可能与普通居间合同不同,取决于具体协议内容。但中介对房屋状态、税费、占有情况等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样存在。若因中介未告知重大瑕疵导致损失,仍可依法追责。
35. 问:因为中介的问题导致交易失败,卖方的中介费应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卖方也存在违约行为,则卖方应向中介支付约定费用;如果中介自身违反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介无权向任何一方主张中介费。具体情况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各方过错判断。
36. 问:我在西安买的二手房,但有抵押未解,中介费还能退吗?
答:无论您是在西安还是其他城市,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等基层法院均有支持退还中介费的判例流程。关键在于证据固定: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中介未提示抵押的沟通记录、合同等。
37. 问:合同中约定“中介不负责核实房屋权属”,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答:一般认定为无效。房屋权属状况是居间服务必须掌握的基础信息,中介以合同条款排除此项义务的,属于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即便有此类约定,中介仍然负有法定的审查和报告义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即认为此等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38. 问:二手房交易中如何确认房屋有没有抵押?
答:最可靠的途径是携带房产证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委托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也可以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自助终端”或通过“掌上不动产登记中心”APP及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切勿仅凭房产证或网签页面判断。
39. 问: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违约情形?
答:常见的有:提供虚假房源;隐瞒房屋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居住权);未核实买卖双方身份和资信;违规收取费用;引导签订“阴阳合同”;泄露委托人信息;未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等。这些情形只要造成委托人损失,均可能构成违约。
40. 问:居间合同纠纷仲裁还是诉讼更合适?
答: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就多数案件而言,诉讼程序相对更为完整,且可救济的途径更多(如申请财产保全等)。西安市仲裁委受理的居间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具体选择建议咨询律师。
41. 问: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现在房价跌了我不想买了,能借中介的过错解除合同吗?
答:不能。自身原因不想要房并不属于中介过错的结果。只有当交易确实因中介的违约行为导致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如房屋存在无法消除的权利负担)时,才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42. 问:卖方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买这种房子要注意什么?
答: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既是居间方又是卖方的关联方,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买受人应当要求中介明确披露其与卖方的关联关系,并确保卖方信息真实、完整、不隐瞒。若中介未披露该关联关系,可能存在欺诈风险。
43. 问:房子无法过户,但中介说“已经促成了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有道理吗?
答:没有道理。居间服务不是“签完合同就完事”,而是应当促成一项能够安全履行的交易。如果房屋因中介未披露重要信息的过错而无法过户,则居间服务的核心目的未能达成,中介不能以“已完成居间”为由拒绝担责。
44. 问:买方和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卖方没有签字,合同对卖方有效吗?
答:居间服务合同一般由买卖双方与中介三方签署。如果只有买方和中介签字,对卖方不产生直接约束力,但部分条款(如与买方利益相关的)仍可能对中介具有约束力。交易过程中,建议尽量签署三方合同,避免责任归属不清。
45. 问:中介隐瞒房子被他人占用(有人住在里面),退房后中介要赔偿吗?
答:若占用人无合法权利依据,且中介未提前告知,买受人收房时可能面临“入住难”问题。中介在居间活动中应如实告知房屋交付状态。如因隐瞒导致买受人额外支出费用或产生其他损失,可主张赔偿。西安市曲江新区附近某房产中介就曾因隐瞒房屋租赁状态被法院判决赔偿租户清退费用。
46. 问:二手房的“满五唯一”是中介需要核实的信息吗?
答:涉及税费优惠的重要信息,中介应当协助买卖双方确认是否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并如实告知不同交易安排下的税费差异。若因中介错误计算或虚假承诺导致买受人多缴税款,可以要求中介赔偿相应损失。
47. 问:诉讼时可否同时起诉中介和卖方?
答:可以,根据共同侵权或责任竞合的理论,您可以将中介和卖方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由法院根据各自过错依法判决。这样可以避免因多头诉讼造成的诉累和证据重复举证的麻烦。
48. 问:中介提供房源信息错误,比如楼层、户型写错了,买受人能索赔吗?
答:如果房源信息的错误是实质性的,导致买受人作出了错误决定,中介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如果买受人在看房时完全可以通过实地察看发现错误,则买受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关键看信息错误的性质和实际影响程度。
49. 问:买了房子后才发现中介没有把“物业费欠缴”告诉我,能找中介吗?
答:物业费欠缴属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因素,中介有义务在居间过程中协助核实并如实告知。若因隐瞒欠缴费用导致买受人被物业公司追费或影响入住,买受人可要求中介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0. 问: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中介公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一般情形下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若中介人员与卖方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买受人财物,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面临刑事追诉。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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