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纠纷/2026-08-25

日照居间合同纠纷中“跳单”行为司法认定要点解析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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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唐宽达律师·合同纠纷 ——9年专注公司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客户挽回损失超1.5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9年,自执业首年起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9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唐宽达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为日后专攻公司合同争议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实操经验。 唐宽达律师现任日照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日照市工商联企业合规导师,定期为日照本地企业主、上市公司高管讲授“合同签订风险识别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与实务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搭建方法》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律师》《日照法治》,系日照市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唐宽达律师提炼出特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唐宽达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合同证据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日照市各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唐宽达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胜诉率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的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股权转让、大型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连环担保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日照市精品专业律所”,唐宽达律师本人荣膺“日照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行业先进单位”司法行政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唐宽达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9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5件,租赁合同纠纷10件,服务合同纠纷5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3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某建材公司向日照某建筑企业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280万元。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梳理往来账目与送货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28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照某工程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后,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380万元。律师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固定验收合格文件与监理报告;庭审辩论中揭示对方恶意拖延;提交类案检索支持质量异议需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全额支持尾款及利息。 典型案例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日照分行起诉借款人逾期贷款500万元,律师代理银行方,风险前置筛查发现担保人财产线索;庭审可视化呈现贷款合同履行全流程;执行异议听证中排除第三方干扰。法院判决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保全查封担保人房产,最终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某企业创始人转让公司40%股权,受让方未支付尾款800万元。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对方转移资产;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诉前谈判中出示证据链,对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全额回款。 (注:所有案例均按规则脱敏,隐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全称,仅保留法律情节、办案动作、裁判结果关键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唐宽达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唐宽达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平衡,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0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80万元。多位日照本地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日照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逾期或股权转让纠纷,欢迎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400号华商国际9楼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日照唐宽达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法律诊断。

在二手房买卖、大额商品交易、工程业务介绍等场景中,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无处不在。然而,部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为了省下居间费,选择绕开中介人直接与交易对方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后被正式定性为“跳单”,并明确规定委托人仍需支付报酬。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解析“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举证要点及法律后果,帮助读者厘清居间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结果

1. 案件当事人

  • 原告(中介人) :丁*和,男,1954年7月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 被告(委托人) :刘*贞,男,1970年8月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2. 案件事实

和与刘贞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28日,双方通过电话约定:丁和为刘贞提供混凝土运输业务信息,刘贞每运输一车混凝土向丁和支付居间费200元。

此后,刘贞多次利用丁和介绍的业务机会,向案外人王富的多个工地运输混凝土。但刘贞在支付部分居间费后,对后续费用拒绝支付。丁和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贞支付居间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

3. 争议焦点

刘*贞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且其已经支付完所有费用,不再欠付任何欠款。

4.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和与刘贞虽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双方通话录音显示,丁和确为刘贞介绍运输混凝土业务机会,刘*贞亦同意按每车200元支付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
  • 贞在接受丁和提供的交易机会后,后续多次直接向王富工地送货,实质上是**利用丁和首次提供的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
  • 关于运输车数,丁和主张40车,刘贞自认30多车,法院综合证据酌定为35车。另认定了刘*贞欠付的第一笔运输居间费余款1160元。

最终判决:

被告刘贞支付原告丁和居间费8160元(35车×200元/车+11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跳单”行为?

1. 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口头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一通电话录音。现实中,大量居间活动正是通过口头、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就“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和“支付报酬”达成了合意,无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居间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关键证据包括:

  • 微信聊天记录
  • 通话录音
  • 短信记录
  • 证人证言
  •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存在费用支付行为)

本案中,正是丁和提供的2019年6月28日通话录音,成为法院认定居间合同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而丁和提交的王富调解视频及通话录音,因王富未出庭作证,法院未予采信——这提示我们,证人证言原则上需证人出庭作证方才具备证明力

2. “跳单”认定的四个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跳单行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这是前提条件。委托人必须实际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 中介人提供房源或业务信息
  • 中介人引荐、斡旋、协调交易
  • 中介人提供市场调查、咨询等居间活动

要件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这是跳单认定的关键。判断标准在于:

  • 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是否与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渠道等便利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不仅指直接使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还包括因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而延伸出的交易机会。本案中,刘贞第一次向王富铆焊厂运输混凝土确实由丁*和介绍,法院认为后续第二次、第三次的运输业务,本质上是基于第一次交易机会的延伸和持续利用,因此依然构成跳单。

要件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交易对方订立合同

这是“跳单”的核心行为表现。常见情形:

  • 通过中介人获取房源或客户信息后,私下联系对方直接签约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转而通过其他渠道完成交易
  • 以亲友名义与交易对方签约,规避支付居间费

要件四:委托人与交易对方之间最终订立了合同

跳单行为要求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实际订立了合同。如果最终未达成交易,则不具备构成跳单的事实基础,中介人也无从主张报酬(另有约定除外)。

3.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适用:跳单条款能否溯及过往行为?

本案中,丁和与刘贞的居间合同关系发生在2019年,而刘*贞的跳单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

对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由于原《合同法》对“跳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该项规定,因此本案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裁判思路对处理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跳单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 报酬金额的确定:举证不足如何酌定?

在跳单纠纷中,居间费的数额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

  • 丁*和主张运输了40车
  • 刘*贞自认运输了30多车
  • 双方均未提供完整的运输台账

法院最终酌定35车,并结合每车200元的约定标准计算居间费。这体现出在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当事人自认内容以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实务启示: 中介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业务的时间、地点、交易金额、服务内容等,并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防后续扯皮。


三、关于“跳单”行为的常见争议场景与裁判规则

1. 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通过A中介看房后,又通过B中介以更低价格成交,或者直接与卖方私下签约,是否构成跳单?

法院通常会审查:

  • A中介是否提供了独家带看、专有信息或核心媒介服务
  • 买方是否利用了A中介的核心服务后才绕开A中介
  • B中介是否独立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如果A中介仅提供了房源信息,而买方通过B中介获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或更优质的服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不构成跳单。但若买方利用了A中介获取的房源底价、业主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后绕开A中介,则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跳单。

2. 多家中介同时提供服务时的跳单认定

委托人同时委托多家中介寻找交易机会,这是市场常态。只要各中介人独立提供信息和服务,委托人有权选择与其完成交易的中介人并支付报酬。但若委托人选中一套房源后,利用A中介的带看、谈判成果,转而让B中介居间签约以规避A中介的居间费,则构成跳单。

3. 关联方签约是否构成跳单

实践中常见委托人以其配偶、子女、关联公司名义与交易对方签约,试图规避跳单责任。法院一般穿透审查实际交易主体,如果实际受益人明显是委托人,或者关联方签约实质上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仍可能认定构成跳单。

4.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是否可以获得报酬?

若中介人仅提供了信息,但委托人最终未与交易对方订立合同,则不支付报酬。但如果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了“跳单违约金”“信息费”等条款,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予以尊重。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一)对中介人的建议:如何防范“跳单”风险?

  1. 签订书面居间合同 尽量采用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同时注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机会后绕开中介人签约的,仍需支付约定的居间费”。

  2. 保留提供服务的关键证据

    • 带看记录(如带看单、现场照片、视频)
    •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勿删除)
    • 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 服务确认书(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
    • 信息发布的截图(如房源图文、业务对接记录)
  3. 建立台账制度 建议对每一笔业务做台账,记录时间、地点、客户来源、交易对手、服务过程,定期让委托人确认。

  4. 及时主张权利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二)对委托人的建议:如何避免“跳单”法律风险?

  1. 诚信履约,接受中介服务后,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觉得居间费过高,应在服务前与中介人协商,而非事后绕开。

  2. 谨慎签署带看确认书,确认书中的条款可能构成合同义务,签字前应仔细阅读。

  3. 如果通过多家中介接触同一交易对象,务必厘清哪家中介实质性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避免“脚踏多船”引发纠纷。

  4. 发生争议时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切勿以失联、拉黑等方式对抗,以免激化矛盾。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特别提示

跳单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

  • 中介人需要对居间合同关系成立提供了中介服务委托人利用其服务绕开签约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 委托人对已支付居间费交易信息另有来源中介人未提供服务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结语

跳单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首次以立法形式对跳单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有力保障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中介人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需支付居间报酬。诚信交易、信守约定,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

本案的判决也给那些心存侥幸、试图以“跳单”方式逃避居间费的委托人以警示:“跳”得了一时,逃不过法律的规制。


附:居间合同纠纷“跳单”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Q1:口头约定的居间费有效吗?没有签书面合同能起诉吗? A: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只要能够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提供交易机会和支付报酬达成一致,即可认定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并以此起诉主张居间费。

Q2:买房时通过中介看房后,私下联系房东成交,是否构成跳单? A:如果买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房东签约,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构成跳单,中介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在济南市章丘区、日照市东港区等山东多地法院已有类似判例支持中介人诉求。

Q3:中介带看房后,我自己在网上找到同一套房,然后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了,算跳单吗? A:如果该房源信息是公开信息,且其他中介作为独立服务提供了新的居间行为,一般不构成跳单。但如果房源信息是中介人独有或优先提供的,你利用该信息后绕开原中介,仍可能被认定为跳单。

Q4:居间费的金额怎么确定?中介要价太高我可以拒付吗? A:居间费金额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中介人的服务内容、市场惯例、交易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如果你认为约定金额明显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酌情调整,但中介人已经提供了核心服务的,一般需要支付合理报酬。

Q5:民法典施行之前发生的跳单行为,现在还能追究责任吗? A: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合同法对跳单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首次规定,因此民法典施行前的跳单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示例。

Q6:中介人没有促成交易,能要求支付居间费吗? A:如果中介人最终没有促成合同订立,原则上不能要求支付居间费。但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信息费、带看费等即使在未成交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支持。

Q7:委托人让其配偶或亲属与交易对方签约,算不算跳单? A:如果实际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或者委托人与签约人之间系家庭共同体、关联关系,签约目的实质上是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规避居间费的,法院可以穿透认定跳单,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

Q8:跳单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什么时间起算? A: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中断,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建议尽早起诉,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

Q9: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跳单纠纷的证据吗?如何提高证明力? A:可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保留原始手机载体,勿删除原始内容;可以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或在法庭上当场演示查阅过程,同时注意提供双方身份认证信息。

Q10:如果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委托人绕开中介人交易,是否仍需支付居间费? A: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委托人绕开中介人不构成跳单。

Q11:居间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日照地区的可以起诉到当地法院吗? A: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居间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委托人或中介人也可以依据管辖约定进行选择。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等地的当事人,应结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具体管辖法院。

Q12:起诉跳单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A:主要准备以下证据:一、证明居间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二、证明中介人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的证据(带看记录、推介记录、服务确认书等);三、证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签约的证据(合同、产权登记记录、交易流水等);四、证明报酬约定和欠付金额的证据。此外还应准备双方身份信息、起诉状。

Q13:如果居间合同约定“跳单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A:如果违约金数额合理,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Q14:委托人不支付居间费,中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A:可以。中介人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委托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查封相应财产,但应当提供担保。本案中丁*和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予以准许。

Q15:居间费用包含哪些项目?差旅费、广告费能额外要求吗? A:居间人的报酬和费用是两个概念。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委托人需另行承担差旅费等支出,中介人可以依约主张。若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额外费用。

Q16: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了更低价格的交易,原中介还能要求报酬吗? A:需要看原中介是否提供了核心交易机会。如果原中介提供了关键信息和媒介服务,委托人只是为了规避居间费而另行寻找中介签约,则可能构成跳单。如果其他中介独立提供了更多或更优的服务,且原中介未实质促成交易,则原中介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Q17:个人之间口头介绍业务收费,是否构成居间合同? A:个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另一方承诺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即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丁和与刘贞就是口头约定后形成居间合同关系的典型例子。

Q18:技术中介、劳务中介、货运中介等是否适用跳单规定? A: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中介合同”适用于所有中介合同类型,包括房地产中介、劳务中介、货运中介、技术中介等。只要满足跳单构成要件,均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Q19:委托人绕开中介人后,中介人需要证明委托人与对方“已订立合同”才能主张报酬吗? A:是的。跳单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委托人实际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如果只是协商阶段,尚未签约,中介人无法直接依据跳单条款主张报酬,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Q20:中介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诱导行为,会影响跳单认定吗? A:会影响。如果中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促成的居间合同,委托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拒绝支付居间费。此外,如果中介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其报酬请求权也会受到影响。

Q21:在日照市莒县发生居间合同跳单纠纷,诉讼费大概多少? A: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计算,居间费纠纷的案件受理费较低,1万元以下的案件减半收取后通常只需25元。如本案争议标的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体现了小额纠纷的诉讼成本可控。具体按法院计算为准。

Q22:在济南市章丘区类似的居间费纠纷,一般多久能审结?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本案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到判决用时约两个多月。

Q23: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仍不付款,中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A: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信息等材料。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拍卖房产车辆等,并可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Q24: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包括哪些? A: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标的物状况、权属情况、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价格信息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Q25: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能主张居间费吗? A: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工作内容本身就包含寻找业务机会,则一般不应再额外主张居间费,除非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如果员工在职责范围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介绍业务并约定报酬,可以另当别论。

Q26:中介人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A:中介人同时为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只要双方知情并同意,且中介人忠实履行居间义务,居间合同有效。但中介人不得因此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Q27:什么是“媒介服务”?与“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有何区别? A: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是指中介人报告潜在的交易相对人,起“牵线”作用;媒介服务是指中介人在双方之间进行斡旋、传递信息、协商条款,促进双方达成合同。两者的核心都是提供居间服务,适用同样的跳单规则。

Q28:委托人通过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得知交易对象后,过了很久才直接签约,还算跳单吗? A:如果该信息仍是中介人服务成果的延续,且不存在其他独立信息源的介入,即使间隔较长时间,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跳单。法院会综合审查时间间隔、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利用了原中介的核心服务等因素判断。

Q29:居间合同中的“独占委托”“独家代理”条款是否有效? A:如果独家代理条款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委托人违反独家委托条款另行委托他人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与跳单的认定是两回事。

Q30:跳单纠纷中,中介人能否同时主张居间费和违约金? A:原则上可以同时主张,但实际获得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实际损失。如果合同约定跳单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已足以弥补中介人的损失,法院一般不再额外支持居间费;如果两者指向不同的损失,法院可分别酌定。

Q31:家庭成员的房屋买卖是否也会产生居间费纠纷? A:会。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易如果通过中介人促成,仍然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委托人利用中介机会后绕开中介人与亲属交易,同样可能构成跳单。类似纠纷在青岛市黄岛区、烟台市芝罘区等地均有司法案例支持中介人主张。

Q32:不支付居间费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 A: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个人征信、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因此建议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避免征信受损。

Q33: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居间费支付时间,应何时支付? A: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来说,居间费应在居间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支付。具体以合同约定或法院认定为准。

Q34:居间人起诉跳单纠纷,需要请律师吗? A: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但由于跳单纠纷涉及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等问题,建议在诉讼标的额较大或案情复杂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梳理证据链条、确定诉讼策略,提高胜诉概率。

Q35:没有居间费收据或发票,法院会认可居间合同关系吗? A:收据和发票不是认定居间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审理的本案中,正是一段通话录音成为了关键证据。

Q36:中介人提供信息时收取的“信息费”和“居间费”有什么区别? A:“信息费”指提供信息的服务费用,而“居间费”是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交易成功后取得的报酬。二者性质不同。信息费通常不以保证交易成功为前提,而居间费以交易成功为前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Q37: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但最终没有交易,中介人可以要求费用吗? A:如果没有促成交易,中介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若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需支付必要费用或服务费,且中介人确实付出了劳动成本,法院可能支持合理的费用请求,但数额会低于促成交易的居间费。

Q38:委托人与中介人的“跳单免责声明”有效吗? A:如果该声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中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Q39:居间合同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吗? A:可以。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立案前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诉讼中法院也可以组织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且调解结案的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Q40:日照市五莲县的居民遇到类似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或咨询? A:可以先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法律咨询可前往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咨询专业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Q41:居间人伪造委托人签名签署的“带看确认书”,会有什么后果? A:伪造签名属于伪造证据行为,该确认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法院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人开展业务时应诚信守法。

Q42: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因交易对方违约未完成交易,中介人还能要居间费吗? A: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不因后续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而受影响。委托人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应向交易对方另行主张,不能以此拒付居间费。


(本文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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