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停工留薪期工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解析
展志新律师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事故发生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往往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争议最集中的环节。职工认为“住院多久就应发多久”,用人单位则常以“停工留薪期未申报、未鉴定”为由拒绝或缩减支付。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解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判规则,为职工维权与企业合规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7月4日,原告高某在“黄金生态城一期”工程59号楼车库内粉刷顶子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2019年7月25日,高某之伤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8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高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高某先后住院治疗721天,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诉至法院。
围绕责任主体,法院认为,虽然高某系由层层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其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不受总包单位某装饰公司约束,但某装饰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承担工伤待遇主体责任。判决书载明:
通过某劳务公司出具保证书的事实及该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方订立赔偿协议的事实并结合建筑劳务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定,高某系在建筑施工中由层层转包分包后的实际施工人所直接招用的劳动者,高某的工资发放及工作安排不受某装饰公司的约束。但某装饰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承担工伤待遇主体责任。
二、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高某主张停工留薪期限为住院治疗天数721天,按每天240元计算,共计151200元。某装饰公司则抗辩称,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且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
法院最终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并按照2018年度济南市社会平均月工资5927元计算,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1124元。判决书写道:
原告高某主张停工留薪期限为721天即住院治疗天数,按每天240元计算。关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本院按工伤事故发生前2018年度济南市社会平均月工资为5927元予以支持。即5927元×12个月=71124元。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四个实操步骤
第一步: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
停工留薪期并非“住院多长时间就计算多长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须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操作上,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若用人单位不履行确定义务,职工也应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动提交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材料,申请司法认定。
第二步:确认工资计算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关键是“原工资”如何证明。
如果职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应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如果无法证明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法院会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本案中,高某未能提供收入证明,法院即按2018年度济南市社会平均月工资5927元作为基数。
第三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
计算公式为:停工留薪期工资 = 月工资标准 × 停工留薪期月数。
本案中,法院确定的金额为:5927元 × 12个月 = 71124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同项目,不能互相折抵,也不能混同主张。
第四步:完整固定证据链
无论是职工还是单位,都应当重视证据留存。职工需要保存:
- 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 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
- 考勤记录、打卡截图;
-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则应在收到诊断证明后及时出具停工留薪期确定意见,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单位未履行书面程序,在诉讼中通常要承担不利后果。
四、本案启示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中的“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即使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部分费用也需由单位直接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已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同时,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分包现象普遍,一旦发生工伤,名义上的总包单位不能简单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免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责任。
职工在维权时,切忌仅凭“住院天数”自行估算停工留薪期。正确做法是:及时申报工伤、按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完整保存工资与医疗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依法主张权利。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0114民初3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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