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居间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要点及实务解析

唐宽达律师
日照唐宽达律师·合同纠纷 ——9年专注公司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客户挽回损失超1.5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9年,自执业首年起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9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唐宽达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为日后专攻公司合同争议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实操经验。 唐宽达律师现任日照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日照市工商联企业合规导师,定期为日照本地企业主、上市公司高管讲授“合同签订风险识别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与实务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搭建方法》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律师》《日照法治》,系日照市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唐宽达律师提炼出特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唐宽达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合同证据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日照市各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唐宽达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胜诉率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的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股权转让、大型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连环担保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日照市精品专业律所”,唐宽达律师本人荣膺“日照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行业先进单位”司法行政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唐宽达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9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5件,租赁合同纠纷10件,服务合同纠纷5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3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某建材公司向日照某建筑企业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280万元。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梳理往来账目与送货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28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照某工程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后,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380万元。律师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固定验收合格文件与监理报告;庭审辩论中揭示对方恶意拖延;提交类案检索支持质量异议需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全额支持尾款及利息。 典型案例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日照分行起诉借款人逾期贷款500万元,律师代理银行方,风险前置筛查发现担保人财产线索;庭审可视化呈现贷款合同履行全流程;执行异议听证中排除第三方干扰。法院判决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保全查封担保人房产,最终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某企业创始人转让公司40%股权,受让方未支付尾款800万元。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对方转移资产;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诉前谈判中出示证据链,对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全额回款。 (注:所有案例均按规则脱敏,隐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全称,仅保留法律情节、办案动作、裁判结果关键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唐宽达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唐宽达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平衡,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0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80万元。多位日照本地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日照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逾期或股权转让纠纷,欢迎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400号华商国际9楼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日照唐宽达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法律诊断。
一、引言:一张“团购费”收据背后的法律困局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购房者往往面临开发商与第三方销售服务公司交织的复杂交易结构。当购房者缴纳了“团购费”却未能获得相应抵扣、当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中暗含“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当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出现重大差异时,购房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又在哪里?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正是这样一起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居间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提供法律风险提示。
二、案件基本事实回顾
(一)交易背景
2017年10月18日,购房者孔某静向兴隆县意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意家公司”)支付20万元,该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团购费”。此前,兴隆意家公司与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签订《地产团购推荐合作协议》,约定由兴隆意家公司安排营销团队在售楼现场负责客户接待,荣盛公司对持有“团购推荐单”的客户提供购房优惠——别墅类产品总价减免50万元。
2017年12月29日,孔某静与荣盛公司签订《房产认购书》及《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东昌首府某房屋,预测建筑面积327.69平方米,总价款3,747,442元。合同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约定“以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选择处理方式的“4”系直接打印在合同上。
(二)争议爆发
2018年3月4日,房屋交付。2020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约定实测面积后总价款调整为3,141,323元,荣盛公司退还面积差价款606,119元。但该协议书第5条载明“双方均自愿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孔某静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确认该“放弃追究”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并要求:返还20万元团购费本息、支付面积差额房款503,270.98元及利息、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赔偿因面积减少多缴的物业费取暖费维修基金等损失。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 荣盛公司赔偿孔某静多交的物业费、取暖费、维修基金等损失7,696.92元;
- 驳回孔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深度剖析
(一)《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中“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孔某静主张该条款系荣盛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其协商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荣盛公司自身责任、限制孔某静的权利,应属无效。荣盛公司则主张该协议系双方就面积差异结算等争议协商后达成的最终处理方案,系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该《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系双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均自愿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应视为孔某静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孔某静在签订协议书时对协议内容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和注意,其签字认可即表明对该条款的接受。
法律分析:
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判规则——结算协议优先原则。即,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补充协议或结算协议的方式对争议事项作出安排时,只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尊重该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协议书签订时,双方已处于“争议后协商”的状态,购房者有充分的时间与机会审阅条款内容,此时“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会相对严格。
对购房者的启示:
在签署任何涉及“放弃权利”的结算文件前,务必仔细审阅条款内容。一旦签署,再主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而无效,难度将大大增加。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并依法行使撤销权。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积差异处理条款的格式条款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理由是选择处理方式的“4”系由荣盛公司打印在合同空白处,未体现双方协商,也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荣盛公司对此不服,主张该合同系住建部示范文本,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二审法院的认定:
维持一审认定。法院认为该条款虽涉及4种解决方式,表面上赋予了购房者选择权,但实际上“4”系荣盛公司打印在空白处,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也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与孔某静进行了充分协商。
法律分析:
这体现了格式条款认定的核心要素: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即使是政府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如果开发商在具体适用时通过预设选择项的方式排除了购房者的选择权,且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特别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后,删除了原第十四条关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处理规则。这意味着,面积差异问题上,约定优先原则更为凸显。开发商提供的“据实结算”条款是否有效,将更多依赖于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判断。
(三)20万元“团购费”的性质认定——居间合同关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叠
孔某静主张20万元系购房款(订金),是荣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收取的款项,应返还。兴隆意家公司则主张该款项系团购服务费,双方系居间合同关系,与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
孔某静虽未与兴隆意家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20万元系刷卡支付给兴隆意家公司,收据明确载明“团购费”,且孔某静参与了团购优惠活动,因此孔某静与兴隆意家公司之间系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律分析:
这一认定揭示了当前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团购费”模式的法律风险:第三方公司以“居间服务”名义收取费用,但与购房者之间往往没有正式的居间合同,权利义务边界模糊。购房者缴纳“团购费”时,可能并未真正理解该款项的法律性质——是购买居间服务还是预付购房款?
实务痛点关键词: 团购费返还、居间报酬、合同相对性、收款主体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避税说辞、销售人员身份、POS机签购单、收据事由、团购优惠幅度、认购书约定、订金转房款。
(四)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放弃追究”困境
孔某静主张荣盛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荣盛公司抗辩称双方已在《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中明确“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
协议系双方发生争议后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其中放弃追究条款应视为孔某静对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权的处分。因此,对逾期办证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逾期办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本案例的核心警示在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进行“最终结算”时,往往因急于取得钥匙或产证而忽略了“放弃追究”条款的深意。一旦签署,即意味着对既往违约事实的宽恕与谅解。
四、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则体系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提示说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不利于提供方)
(二)认定要点
| 判断要素 | 具体内容 | |---------|----------| | 预先拟定 | 是否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 | | 未与协商 | 订立时是否与对方进行了实质性协商 | | 提示说明 | 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示 | | 公平原则 | 是否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 举证责任 | 提供方对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慎立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认定并非“一刀切”。尤其是当争议条款出现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签订的“和解协议”“结算协议”中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在充分衡量利弊后达成的合意,从而肯定其效力。这提醒购房者:“秋后算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五、实务建议:购房者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一)签约时的风险防范
- 合同条款逐条审查:对涉及面积差异处理、违约责任、逾期办证、公共区域归属、物业费缴纳等内容,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
- 选择权要有留痕:如果合同提供方声称“可以选择”,应当在书面文件上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第X种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单方预设。
- 团购费前置审查:缴纳任何一笔费用的,均应要求提供书面文件明确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收款主体、与购房款的关系。
- 保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优惠政策、抵扣方案,尽量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留存证据。
(二)结算协议签署时的风险防范
- 明确“其他违约责任”的范围:如果对方要求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务必明确“其他违约责任”是否包含逾期办证违约金、面积差异赔偿等具体内容。
- 暂缓签署有争议的结算协议:如果对面积差价款计算有异议,先协商一致再签字,不要“先签了再说”。
-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大额经济利益的文件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成本远低于日后维权的成本。
(三)维权时的法律策略
- 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举证要点:证明条款系预先拟定、未与协商、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己方责任/排除己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
- 主张撤销结算协议的条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并注意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
- 居间合同纠纷的独立处理:如果涉及团购费、居间服务费等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解决,并非所有争议都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化解。
六、结语
本案是商品房销售领域格式条款效力争议的一个缩影。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诚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在司法裁判中占有重要分量。
对于购房者而言,最深刻的教训在于:在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之前,务必弄清楚代价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权利的产生与消灭。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会保护在权利文件上随意签字的人。
对于开发商和销售服务公司而言,格式条款并非“免死金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终将面临无效的司法审查。唯有规范合同拟定、充分尊重购房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法律问答(Q&A)
Q1: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打印好“选择第4种处理方式”,我签字时没注意,这个条款有效吗? A1:这种由开发商预先打印选定项的条款,若未采用加粗、加黑等特别标识提示您注意,也未与您协商,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若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责任、排除您的主要权利,您可主张该条款无效。但在实践中,若您已在签署文件上签字,举证难度较大(参考聊城、日照等地的司法判例)。
Q2:我买房时缴纳了20万“团购费”,收据上是第三方公司盖章,我能要求开发商退还吗? A2:这取决于“团购费”的性质。若收款方为独立第三方销售服务公司,司法实践通常认定该费用系居间服务费,与开发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非能证明销售人员系开发商员工、款项实际归开发商使用、或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否则可能需另案向第三方主张返还(参考聊城中院(2022)鲁15民终428号判决思路,日照地区同类案件亦存在类似裁判规则)。
Q3:开发商逾期办证,但在交房时让我签了一份“双方均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协议,我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A3:如果您签署的协议明确载明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且系在双方发生争议后自愿达成的结算安排,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有效。除非您能在一年内主张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否则很难再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Q4:不签《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开发商就不给我钥匙和产证,这种情况怎么办? A4:开发商以交付钥匙或办理产证为条件,要求您签署包含“放弃追责”等条款的文件,属于“乘人之危”或“胁迫”的可能情形。您可以考虑先签署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一年)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但请注意,撤销权的举证要求较高,需提供充分证据。
Q5: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10%,开发商说“据实结算”,只退面积差价款合理吗? A5: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面积差异处理已改为“约定优先”。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据实结算”且该条款有效,开发商只需退差价。但若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例如未加粗提示、未协商、排除您选择权——则您可能有权主张参照3%规则处理(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部分双倍返还)。日照、青岛等山东各地法院的裁判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携带合同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Q6:什么是格式条款?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A6: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核心标准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三要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认购书、结算协议中大量存在格式条款。
Q7:开发商主张“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是住建部示范文本,不该算格式条款,这可能吗? A7:即使是示范文本,若开发商在选择项上预先打印了“4”且未与购房者协商,法院仍可能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参考聊城中院(2022)鲁15民终428号判决)。示范文本本身不当然排除格式条款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协商的痕迹以及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Q8: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8:格式条款无效后,该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例如,若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无效,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若“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则购房者仍可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Q9:我在威海买了一套房,交了一笔“电商费”,说可以享受优惠价,但签合同时发现根本没抵扣,能退吗? A9:这种情况与本案的团购费问题类似。需要分析该费用的性质——是居间服务费还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关键证据包括:收款方是否为第三方、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事由、销售人员与开发商的劳动关系、优惠承诺的书面依据等。如果开发商或其关联员工的指示导致您误以为该款项属于购房款,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返还;如果确系第三方居间服务,则可能需另案处理。
Q10:签订《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后发现面积差价款算错了,怎么办? A10:如果协议书中的面积数据或价款计算确有错误,您可以主张该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但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Q11: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很低(比如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合理吗? A11:该标准可能远低于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低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增,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若您在结算协议中已明确放弃追究该责任,则调增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Q12:开发商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合同文本,影响格式条款效力吗? A12:影响很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如果开发商未公示合同文本,导致购房者在签约前无法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法院在认定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时,将倾向于保护购房者利益。
Q13:我是一个人在烟台买房,开发商不给协商合同条款的空间,怎么办? A13:对于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如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大幅加重购房者义务、排除购房者核心权利的条款),即使签署,后续仍有机会主张该条款无效。但举证责任较重。建议在签约时对合同拍照、录音,保留协商痕迹;如果开发商拒绝协商且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举报。
Q14:居间合同纠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能在一个案子中一起起诉吗? A14:通常情况下不能。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开发商与居间方并非同一主体)、不同诉讼请求,法院一般要求分开起诉。如起诉开发商请求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同时起诉居间方请求返还团购费,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其中一项起诉或要求另案解决(参考聊城中院(2022)鲁15民终428号案中对团购费的处置方式)。
Q15: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A1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加黑、放大字体、颜色标识、下划线等)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在对方要求时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在诉讼中,提供方须对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在潍坊、淄博等地的判例中均得到了贯彻。
Q16:如果开发商把“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写在结算协议的最后一页且字很小,有效吗? A16:如果该条款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您的注意,且您在签署时并未注意到该条款,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但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您的教育背景、职业、签署时的情形以及条款位置、字号、是否加粗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您有法律职业背景或经商经历,法院更可能认定您注意到了该条款。
Q17:在临沂买房子,开发商说“不交团购费不卖房”,这种捆绑销售合法吗? A17:团购费捆绑销售涉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将团购费作为购房前提条件,实际上是在变相加价或规避限价政策。您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因该费用系被迫缴纳,可能构成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
Q18:合同里写了“面积差异按实测面积据实结算”,但我当时根本没看到这条,签完才发现,怎么办? A18:您可以主张该条款属于未与您协商的格式条款,且开发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请求确认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但在诉讼中,您需要对“未注意到”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是密密麻麻的小字、夹杂在大量免责条款中,法院可能倾向于支持您;如果合同标题明确、字体清晰,则可能不支持。
Q19:开发商让我先签收房确认书再验房,我要注意什么? A19:先签收房确认书意味着您可能放弃了就房屋质量问题主张异议的权利,但一般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逾期办证等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如果您因“不收房拿不到钥匙”而被迫签收,可保留相关录音录像和沟通过程记录,以证明收房确认书系被迫签署。另外,收房确认书中若有“放弃追究其他责任”等字样,请务必谨慎。
Q20:居间服务公司未提供实际服务,只收费不办事,能要求退还居间费吗? A20: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未实际提供服务、未促成交易,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但如果居间人确实促成了合同的签订(比如您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则居间服务费一般不予退还。
Q21:因房屋面积差异,我多交了2年的取暖费和物业费,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A21:可以。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购房者因面积减少而导致多缴的物业费、取暖费、维修基金等损失(判决金额7,696.92元)。该部分损失系开发商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您需要提供票据、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您确实多缴纳了费用。
Q22:开发商起诉我,要求我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我收到的合同是开发商单方定的,合理吗? A2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明显过高,您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同时,如果合同系开发商单方拟定、未协商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您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总的来说,逾期付款本身是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数额以法院酌定为准。
Q23:与第三方签了居间合同,第三方承诺“返现金”,后来不认账,可以起诉吗? A23:可以起诉。居间合同纠纷中,第三人未履行其承诺的返现、优惠、抵扣等义务的,构成违约,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关键是要有书面证据或相关录音/聊天记录等佐证该承诺的存在。若无充分证据,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Q24:在济南买房,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里有很多“买受人放弃权利”的条款,怎么应对? A24:购房者在法律上有权就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修改,开发商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条款。如果开发商拒绝修改,购房者可以保留证据,事后主张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此外,可向济南市住建局投诉举报。
Q25:中介费(居间服务费)能否随购房款一起贷款? A25:一般来说,居间服务费不在购房贷款的范围内。银行按揭贷款仅覆盖房屋交易价款,不包括中介费、税费等附属费用。但若购房合同中将居间费用计入总房价且贷款银行认可,则有可能纳入贷款额度。具体情况应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Q26: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和不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A26: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成为合同内容即意味着该条款从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视同不存在。而“条款无效”则是指条款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二者的法律后果略有差异,但实质上均使该条款无法约束购房者。
Q27:泰安地区法院对“团购费”返还类案件怎么处理? A27:泰安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与聊城中院基本一致:若团购费收取方为独立法人且收据载明为“团购费”,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居间服务费,与商品房买卖合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但若购房者能证明该费用实际系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如代收、关联公司收款、销售人员系开发商员工),法院也可能认定系购房款并判决返还。
Q28: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又签了“放弃追究逾期交房责任”的补充协议,还能索赔吗? A28:如果补充协议明确载明放弃追究逾期交房责任,且签署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认可该补充协议的效力。但若开发商在逾期交房事实发生后,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的心理,强行要求签署该补充协议,您可以在一年内以“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该补充协议。
Q29:我是通过中介买的新房,中介费已经交了,但开发商因烂尾导致无法交房,中介费能不能退? A29:如果居间合同约定中介费系促成交易后收取,而交易最终未能完成(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您可以主张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请求退还中介费。但若居间人已完成了全部居间服务(如促成签约),则中介费是否退还需看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烂尾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依委托合同或居间合同的约定主张退还。
Q30:诉讼时效对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有影响吗? A30:格式条款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果您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请求撤销合同条款,则须受到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一年)。若您的主张本质上是对违约责任的主张,还应关注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Q31:我的购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为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一”,是否过低? A31:日万分之一约等于年化3.65%,低于通常市场贷款利率水平。一般认为该标准过低,可能不足以弥补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调增,法院会结合同地段租金损失、逾期时间、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增。日照、淄博等地法院均有支持调增的判例。
Q32:开发商让我签“交房确认书”,里面写着“除主体结构外,买受人放弃一切质量异议权利”,有效吗? A32: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房屋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问题(如渗漏、墙体开裂、管线故障等)同样属于开发商的保修责任范围,开发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在合理期限内对交付房屋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Q33:房产证办证年限超过合同约定,但开发商说过“反正已经签了结算协议”,我还能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吗? A33:如果结算协议中明确载有“双方均自愿放弃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表述,且您已签字确认,法院极大概率不支持您的主张。反之,若结算协议并无该表述或仅涉及面积差价款结算事宜,则您仍有权就逾期办证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审查结算协议的表述细节至关重要。
Q34:如果结算协议中仅写了“双方就面积结算达成一致”,是否意味着我放弃了其他权利? A34:如果协议文本中未明确写有“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等表述,则通常不能当然认定您放弃了其他权利。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默示推定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轻易采纳。因此,若协议中仅有面积结算相关表述,您仍可主张其他违约责任——但在东营、济宁等地也有个案裁判认为“结算完毕”等于“一揽子解决”,故建议在签署前主动将保留权利的意思写入协议备注。
Q35:开发商要求我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合法吗? A35:显然不合法。在空白合同/协议上签字会使您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开发商可能事后在空白处填写对您不利的内容。如果发生争议,您将很难证明合同内容系事后填写。建议绝不签署任何留有空白条款的文件;如已签署,可尽快咨询律师并采取补救措施。
Q36:在德州买房,被中介收取了“意向金”,没有签任何合同,现在不想买了,能退吗? A36:因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您与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模糊。若款项性质为“意向金”而非“定金”,且未约定为正式担保,您有权在未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时要求退还。若中介拒绝返还,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但需准备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Q37: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谁说了算? A37: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格式条款约定不明时,购房者将获得有利的解释空间。
Q38: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开发商资质? A38: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存在资质合格问题而居间人明知却未告知,您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并索赔。
Q39:聊城中院(2022)鲁15民终428号判决对类似案件有什么参考意义? A39:该判决明确了几个重要裁判规则:第一,双方发生争议后签订的结算协议,其中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有效;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若系开发商预先打印选定项,属于格式条款;第三,团购费收款方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时,应另行处理居间合同纠纷;第四,面积差额导致多缴的物业费、取暖费、维修基金属于可赔偿损失。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包括日照、青岛、烟台等地审理时,有一定参考价值。
Q40:我现在还能找开发商要回在结算协议中放弃的权利吗? A40:如果协议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基本不可能“要回”。但您需要关注几个关键点:该放弃条款是否有充分提示、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是否在法定撤销期间内(一年)、是否有新证据证明当时签署协议时处于被胁迫状态等。如果您有初步证据且时间仍在法定期间内,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可行性。
Q41:房屋实测面积由谁测绘?测绘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A41:商品房实测面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若您对测绘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复核测绘。若两份测绘报告存在明显差异,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Q42:青岛买房时开发商和中介是“同一伙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开发商返还团购费吗? A42: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中介存在关联关系或人格混同(如同一实际控制人、人员交叉混同、财务混同、收款后资金归开发商使用等),可以援引“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但此类案件的举证要求较高,需要收集公司工商档案、财务报表、人员社保等证据材料。
Q43:什么是“补充协议”?开发商补充协议里的哪些条款最容易出现问题? A43: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就未尽事宜或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问题高发条款包括:面积差异据实结算、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逾期交房免责、逾期办证责任排除、物业费预收、合同解除权限制、争议解决方式限制等。购房者应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中涉及“放弃”“免除”“一次性”等字眼的内容。
Q44:在菏泽买房,开发商开了一份“购房款收据”却没有开发票,影响办证吗? A44:发票是购房款支付的重要凭证,开发商不开具发票可能涉及税务违法,也可能影响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仅凭收据能否办证,取决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具体要求。收据与发票的区别不会直接决定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您在后续纠纷中的举证能力。建议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并向住建部门投诉。
Q45:如果开发商要求我支付“更名费”才予配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怎么办? A45:合同更名属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关系的行为。开发商收取“更名费”通常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更名实际上增加了开发商的成本。若开发商拒绝配合更名,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开发商的协商结果主张权利。此类争议在滨州、威海等地亦常有发生,建议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更名条款。
Q46:签了居间服务合同,但居间人给我推荐的是“无证房”,合同效力如何? A46:如果居间人促成的交易涉及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屋(如无证房、小产权房、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居间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视其过错程度赔偿损失。对购房者而言,“无证房”本身亦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和法律效力危机。
Q47:合同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拖延2年才办好,违约金怎么算? A47:首先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约定明确,按约定执行;如果约定过低(如仅为万分之一),可以申请法院调增。若无约定,可以参照已付购房款总额、逾期时间及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由法院酌定。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结算协议中已放弃追责,则不能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Q48:在潍坊,购房者与居间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成功后付费”? A48:可以。居间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的产物,可以约定在居间成功后支付报酬,也可以约定固定费用或按比例收费。但若约定“无论居间成功与否均收取费用”,该条款可能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受到调整。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Q49:哪种情况下结算协议中的“放弃追究”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A49:目前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能被认定无效:(1)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在购房者未有充分协商机会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签署;(2)条款明显免除了开发商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如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责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责任);(3)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示购房者注意;(4)开发商在签署后拒绝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但总体上,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更倾向于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购房者举证难度较大。
Q50:开发商违约后,我起诉时要做哪些准备? A50: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做足准备:(1)梳理全部书面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2)整理付款凭证、收据、发票、转账记录;(3)保留与开发商和居间方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4)就房屋现状拍摄照片和视频;(5)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内(含日照、青岛、聊城等地)类似判例;(6)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内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必要时先行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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