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实务解析与应对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成本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刚性支出,而发票合规问题更是高频风险点。本文从一起真实判决出发,聚焦“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争议焦点,梳理法院裁判逻辑,提供可落地的应对策略,帮助企业财务与法务人员厘清边界、规避损失。
一、争议焦点:善意取得的异常发票是否影响税前扣除
虚开发票不仅涉及增值税链条的断裂,更直接冲击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则。在“善意取得”场景下,企业不知情、无恶意,却因上游开票方走逃或违法导致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此时,其对应的成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纳税人争议不断。
以下这则判决,为这类问题的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对“善意取得”情形下企业实际支出与税前扣除的关系作了深入论述,其思路值得反复推敲。
二、判决要旨:实际支出真实发生是税前扣除的实质要件
该案中,张三公司作为受票方,因上游企业李四公司被证实虚开,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其税前扣除。张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取得发票时主观善意,且业务真实发生。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方面,张三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交易真实发生,款项实际支付,该支出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税务机关仅以发票为虚开为由,否定其税前扣除权利,属于对税收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当。”
这一认定的核心在于:发票形式合法性不等于业务实质真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法院将审查重心从“票据形式”转向“支出实质”,强调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款项实付,即便发票来源存在瑕疵,也不应一概否定税前扣除权。
而在本案的另一争议环节——滞纳金问题上,法院同样给出了审慎态度:
“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本案中张三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其已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在未对善意取得情形作区分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加收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滞纳金具有督促履行义务的性质,对非因纳税人过错导致的税款未缴,不宜一律适用。”
三、实操指引:遇到异常凭证后的三步应对
基于以上裁判思路,企业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异常发票,可参照以下流程进行应对:
第一步:固定证据,搭建“三流一致”证明链
在知晓发票异常后,第一时间整理并留存:
- 合同或协议文件(显示真实业务内容与金额);
- 银行转账回单、付款凭证(证明款项真实支付至开票方账户);
- 物流单据、验收记录、出入库单(证明货物或服务确实发生);
- 业务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明交易背景。
第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书面说明并主张扣除
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明公司系善意取得,并提供上述证据链材料。可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主张应当实质审查而非一刀切。
第三步:必要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税务机关坚持否定税前扣除,企业可在法定期限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纳税人的实质主张,说明司法层面对“业务真实性”的认可较为明确,企业不必因行政机关的初判而放弃权利救济。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认定本身存在证据门槛——纳税人须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发票异常。若上游企业存续异常、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资金回流迹象突出等情况发生,税务机关或法院可能会倾向认定非善意。本案中张三公司能胜诉,与其业务链条清晰、证据扎实密不可分。
对企业而言,更稳妥的做法是:事前的供应商审查与发票核验,远远优于事后的争议应对。建议将供应商资质审核、发票信息一致性核查纳入日常财务内控体系,做到“票、货、款”三相符。一旦发现异常,不要盲目作进项转出或放弃扣除,先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证据充分度与应对路径。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沪02行终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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