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8-25

南宁合同解除时间不明,承包费返还如何认定?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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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结算,尤其是承包费、租金等款项的计算。本文以(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36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如何在双方均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合同解除时间,进而确定承包费返还数额,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清晰的分析路径。


一、争议焦点:承包合同何时解除,承包费应否返还?

本案系一起因商铺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上诉人温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承包温某承租的广西警校仙葫校区54-57号商铺,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3万元,杨某先行支付6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某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费用,温某反诉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租金及赔偿。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于2008年2月29日(温某收回商铺日)解除,承包期限为14个月,温某需返还承包费2.5万元;二审则改判解除时间为2008年8月27日(杨某转包给案外人的截止日),承包期限为20个月,温某仅需返还承包费1万元。

核心争议在于: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合同解除确切日期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解除时间?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承包费的实际承担数额。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证据与事实行为推定解除时间

二审法院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并推翻了原审认定。判决书原文指出:

“温某虽主张其于2009年2月收回商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杨某与温某皆无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解除时间,从温某一审提交的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经营权承包协议》内容来看,杨某转给案外人承包54-57号商铺的期限至2008年8月27日止,故本院认定2008年8月27日为杨某与温某签订的《协议书》的解除时间。”

这段论述包含了两个关键步骤:

  1.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合同解除于特定时间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
  2. 事实行为推定:在双方均无法证明时,法院可以依据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转包期限、实际占用情况)来合理推定解除时间。本案中,杨某将商铺转包给案外人的期限至2008年8月27日,这一日期被认定为杨某实际控制商铺的终点,进而推定为合同解除日。

基于该解除时间,二审法院重新计算承包费:

“杨某的承包期限从2006年12月20日至2008年8月27日,共计20个月,故杨某所应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为50000元(30000元/年÷12个月×20个月=50000元)。由于杨某支付温某的承包费共计60000元,因此温某须返还杨某多支付的承包费10000元。”


三、实务启示:三步锁定合同解除时间,避免结算争议

对于类似合同纠纷,当事人及代理人可参考以下步骤固定关键事实,减少解除时间认定的不确定性:

第一步:全面梳理“解除行为”的书面证据。 包括解除通知函、微信/邮件记录、交接单、收回财产清单等。若无法提供,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解除程序。

第二步:寻找“第三方事实”作为推定依据。 例如本案中的《经营权承包协议》所载期限,或房屋腾退、钥匙交还、水电结清等客观痕迹。这些事实往往能帮助法院形成心证。

第三步:在合同履行中及时确认解除节点。 若双方协商解除,务必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日期和结算方式;若单方解除,应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送达解除通知,并保留签收凭证。

此外,本案中另一值得关注的点是“公关费”的处理。二审法院认为:

“2007年1月16日,温某向杨某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10000元为广西警校老校区公关费用,而本案为广西警校新校区商铺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该笔费用显然与本案无关……该笔款项应当另案处理。”

这表明,与案件无关的款项不适宜在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权利人需另行主张,避免因混淆法律关系而拖延权利实现。


四、延展与建议

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本质上是证据与推定规则的运用。本案二审改判,既体现了法院对举证责任的严格把握,也反映了对实际履行状态的尊重。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应注重过程留痕,尤其对解除、交接、付款等关键节点保存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瑕疵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与履行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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