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合同无效返还财产需区分善意取得的实务要点解析

李波律师
襄阳李波律师·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强制执行——12年深耕襄阳本地民生维权与强制执行,高效落地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工伤与交通事故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2年,自执业起即专攻工伤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李波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深度参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案件研析,积累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李波律师现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获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襄阳市总工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定期为本地企业、社区讲授“工伤认定实务与证据固化”“交通事故赔偿维权路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与风险防控”等专题。其主笔的《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应用》《强制执行中到期债权追索的实践难点与突破》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湖北律师》《襄阳法治》等业内刊物,系襄阳市少数持续输出工伤、交通、执行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李波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民生维权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为襄阳本地当事人提供精准化法律方案。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伤、交通与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李波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评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形成与襄阳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李波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元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10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责任、企业用工合规漏洞、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竞合、被执行人通过股权代持转移资产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襄阳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李波律师本人荣膺“湖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律所亦荣获“襄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李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案件68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工伤赔偿案件2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0件,强制执行案件(含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110件。其中,标的额超百万元、涉及多主体法律关系、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竞合、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 典型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建筑公司工人因工受伤,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涉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约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引用本地裁判规则,充分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获赔工伤待遇合计72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刘某被重型货车追尾,造成九级伤残,肇事方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拒赔,涉案金额约6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名下车辆及账户;通过诉前谈判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时组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精心庭审辩论,主张责任比例重新划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万元,其中商业险拒赔部分通过执行程序全额追回,当事人获得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强制执行异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公司拖欠工伤赔偿款1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针对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提交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到期债权,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其转移资产故意。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全部异议请求,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全额执行回款100万元,当事人收到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李波律师专注服务襄阳本地企业主、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同时为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提供跨境法律支持。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工伤、交通事故的伤者及家属,李波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工伤认定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襄阳李波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司法实践中,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置?是否所有取得财产的人都必须无条件返还?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规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区分对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买受人通过合法拍卖程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即便原始执行依据被撤销,其善意取得的物权也可能受到保护,不能简单要求其返还财产。
本文通过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真实执行裁定,深入剖析“执行回转”与“善意取得”的界限,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一场因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而引发的执行回转
2002年,申请执行人陈丰依据一份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宝、张芳名下的一处网点房被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2006年,该网点由案外人梁民以46万余元竞得,法院出具裁定确认该房产归梁*民所有,并要求其办理过户。
然而,2012年,由于原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行政登记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违法,公证处决定撤销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据此,法院裁定撤销了原有的执行裁定和拍卖裁定,并要求梁*民“到法院领取拍卖款”,即执行回转。
梁*民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自己通过合法拍卖取得房屋,并无过错,属于善意取得;执行回转不应针对案外人;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法院最终以“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
虽然该案未就“善意取得”的实体问题作出直接认定,但其中所反映的执行回转中的返还财产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正是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
二、核心法律问题: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否绝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文确立了“返还财产”的一般原则。但在执行程序中,情况更为复杂。当法院依据被撤销的公证书或裁判文书进行拍卖时,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基础执行依据被撤销,该买卖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如果无效,买受人是否必须返还房产?
答案并非绝对。 关键要看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均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对返还请求权的阻却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拍卖场景下,买受人基于对法院公权力的信赖,通过公开竞价取得财产,且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也出具了物权变动裁定。此时,即便后续拍卖依据被撤销,买受人通常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其取得的物权不应被轻易否定。
在本案中,梁*民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参与竞拍,以462721.02元竞得网点房,并取得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信赖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难以认定为有过错。因此,法院若强行要求其返还房产,而仅退回购房价款,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善意取得保护精神。
相反,如果买受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低价购买、未付全款,或者在取得财产时明知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财产。
四、执行回转的正确对象:申请执行人而非善意买受人
执行回转制度的本质是纠正错误执行,使财产恢复至执行前的状态。但这一“恢复”不能以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原第109条)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注意,执行回转的返还义务主体是“原申请执行人” ,而非案外买受人。因为原申请执行人因错误执行而获得的财产(拍卖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取得的房产是支付对价后的合法所得,原申请执行人无权直接要求买受人退还房产。
本案中,梁民已经支付全部拍卖款,该款项由法院转付给原申请执行人陈丰。当执行依据被撤销后,陈丰获得的拍卖款失去法律依据,应当返还。而梁民作为善意买受人,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应被剥夺。法院直接裁定撤销过户裁定、并要求梁*民“领款退房”,实质上是将执行回转的义务转嫁给了善意案外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实务启示:当事人如何应对类似问题?
(一)对买受人而言
- 保留所有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法院裁定书等,这是证明善意取得的关键证据。
-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虽然拍卖裁定可导致物权变动,但不动产仍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尽早登记可增强物权效力。
- 若收到执行回转通知,立即提出异议:注意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如果错过期限,将丧失程序救济机会(本案梁*民即因超期被驳回)。
- 主张善意取得抗辩:在法律文中援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证明自己善意、有偿且已完成交付,阻却返还请求。
(二)对原申请执行人而言
-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应主动将已收取的拍卖款返还给法院或被执行人,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 不要试图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要求善意买受人直接返还财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对被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
- 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执行回转,追回被错误执行的财产价值。
- 其他债权人应关注执行瑕疵,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六、本案的启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本案法院以“超期异议”为由驳回梁*民的申请,虽然合法,但回避了实体上的核心矛盾。从法律效果看,若善意买受人最终被迫返还房产,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在执行回转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 如果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明显恶意,可以裁定返还财产;
- 如果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则应当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回转,即返还拍卖款,而不能直接剥夺买受人权利。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财产”并非绝对,它必须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进行限制和衡平。这正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着力点。
结语
对于涉及执行回转、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执行异议、复议乃至再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在湖北襄阳等地区,随着法拍房交易活跃,类似纠纷不断增加。善意取得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石,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必须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惑,欢迎联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相关问答(常见咨询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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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通过法院拍卖买了一处房产,后来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要我退回房子,我可以不退吗?
答:如果您是善意买受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拒绝返还房产,但需要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法院裁定等证据。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
问:什么是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对象是谁?
答: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院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返还义务主体是原申请执行人,而非善意买受人。 -
问:在湖北襄阳遇到法院要求执行回转,该怎么办?
答:襄阳地区的当事人应首先审查自己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然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必要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问:我2019年在襄阳买了一套法拍房,现在原房主说拍卖依据错了,要收回房子,合理吗?
答:不合理。如果拍卖程序合法,你已付清全款并办理过户,则善意取得成立,原房主无权直接要求返还房产,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追偿。 -
问: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是否适用于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况?
答:如果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不适用返还财产,而是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恶意或无偿取得,则仍可要求返还。 -
问: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买受人?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拍卖公告、竞买登记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银行流水、税费缴纳凭证、法院裁定书、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交易公开、价格合理、已登记。 -
问: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超期了还有救吗?
答:根据规定,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如果超期,法院不予受理,但你可以就实体权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问:法院撤销拍卖裁定后,我还能主张房屋所有权吗?
答:如果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即便拍卖裁定被撤销,你仍可依据物权登记主张所有权。法院的撤销裁定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物权变动物权效力。 -
问:原申请执行人拿到拍卖款后,执行依据被撤销,他需要还钱吗?
答:需要。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拍卖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并支付孳息。 -
问:我是被执行人,法院把房子拍卖了,后来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我能要求买受人退回房子吗?
答:不能直接要求买受人退房。你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拍卖款。买受人的善意取得权利受法律保护。 -
问: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后十五日内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的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
问: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受让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依法登记或交付完毕。对于不动产,必须完成过户登记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
问:我买了法院拍卖的商铺,但尚未过户,执行依据被撤销,我有风险吗?
答:风险较大。尚未过户意味着物权未转移,你可能面临执行回转。应尽快要求法院协助办理过户,或提出异议。 -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答:买受人明知拍卖标的有权属争议、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低价购买、未支付对价或未完成登记交付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
问: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和返还财产如何选择?
答:如果财产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补偿金额按市场价值计算,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
问:我从私人手里买了二手房,后来发现对方产权有瑕疵,合同无效,我需要返还房屋吗?
答:如果你善意且已过户,则不用返还。但如果未过户,房屋仍登记在对方名下,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
问:在襄阳地区,法拍房因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引发的纠纷多吗?
答:这类纠纷并不罕见。许多买受人因不了解善意取得制度而被迫退房,建议购买法拍房前咨询专业人员。 -
问:执行回转时,是否要考虑买受人是否善意?
答:必须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执行回转应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机械地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 -
问:我作为买受人收到法院“领取拍卖款”的通知,是不是意味着我要退房?
答:通知领取拍卖款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拍卖无效,要求你退还房屋并返还你的价款。此时你应当立即提出执行异议。 -
问: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执行回转,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
答:如果申请执行人存在过错导致错误执行,造成财产损失,你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
问: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买受人已过户,后执行依据被撤销,买受人可否拒绝返还?
答:可以拒绝。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善意取得房产,原申请执行人应退还拍卖款,而非要求买受人退房。 -
问:合同无效情形下,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
问:我参与竞拍时,法院未披露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后来被撤销,我能索赔吗?
答:如果法院或拍卖机构存在过错,你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最好先通过执行异议或行政诉讼确认拍卖行为违法。 -
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除了复议还能怎么办?
答: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如果是案外人异议,还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问:在湖北襄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一般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即襄阳市辖区内相应的人民法院,具体视级别而定。 -
问: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答: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完成登记。仅占有使用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回转。 -
问:我的房产被法院错误执行拍卖,我作为原所有权人,能否直接起诉买受人要求返还?
答:如果买受人尚未办理过户,可以。如果已过户且买受人善意,则不能,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索赔。 -
问: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后,已经执行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应当执行回转,由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善意的案外人买受人所取得的财物不属于返还范围。 -
问:如何查询执行案件是否终结?对终结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答:可通过法院执行信息网查询。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依法提出异议,但需注意期限。 -
问:我作为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交完钱后,法院裁定书丢了,还能主张权利吗?
答:可以到原执行法院档案室调取裁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善意取得的证据。 -
问: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后,已过户的房产需要返还吗?
答:如果受让人非善意,且恶意串通,则不受善意取得保护,应当返还房产给权利人或赔偿损失。 -
问:襄阳的当事人想申请执行回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书、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原执行案号、被执行财产线索等。 -
问:执行回转时,拍卖款和孳息如何计算?
答:拍卖款本金按原拍卖价计算,孳息一般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由法院确定。 -
问:我在拍卖中买到的房子有抵押权,但拍卖裁定已经涤除抵押权,后来裁定被撤销,抵押权是否恢复?
答: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本身不当然恢复。具体情况需综合判断。 -
问: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拒绝返还拍卖款,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
问: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拍卖成交后所有权自成交时转移”?
答:《拍卖法》第五十五条确实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办理过户。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仍以登记为准,拍卖成交确认书仅起到合同效力。 -
问:在襄阳地区,执行异议案件通常多久审结?
答:法律规定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但实际可能因案情复杂而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
问:如果我作为买受人被迫退回房产,已经发生的装修费用能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如果退回房产是因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你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主张赔偿装修损失。 -
问: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以可预见为限。 -
问:我担心拍卖的房产后续出问题,购买法拍房前应该做哪些尽调?
答:应查询拍卖公告是否公示了瑕疵,调取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信息、抵押情况,了解案件背景,并咨询律师评估风险。 -
问:执行回转程序中,善意买受人能否主张拍卖产生的税费由原申请执行人承担?
答:因错误执行产生的额外税费损失,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申请执行人赔偿。 -
问:在襄阳,如果法院执行局拒绝受理你的执行异议,该怎么维权?
答:你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问:法律上“善意”如何认定?买受人是否需要核实法院拍卖的合法性?
答:买受人只需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信赖法院拍卖属于正当合理,一般认定善意。 -
问:如果买受人是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是否影响善意取得的判断?
答:可能影响,法院会审查近亲属之间交易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公允。若存在低价或恶意串通,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
问: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原执行案件是“终结执行”还是“恢复执行”?
答:一般裁定终结原执行程序,同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相当于新的执行程序。 -
问:我作为买受人,能否在异议被驳回后另行提起诉讼?
答:如果是案外人异议,你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如果是执行行为异议,则通过复议方式救济。 -
问:在湖北老河口市(襄阳市代管县级市),法院拍卖了有瑕疵的房产,买受人如何维护权益?
答:同样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及民事诉讼。老河口市隶属襄阳,适用相同法律规定。 -
问:执行回转中,返还的财产是否包括孳息?
答:包括,孳息通常指利息、租金等自然或法定孳息,由原申请执行人一并返还。 -
问:我购买法拍房后一直没有入住,物业费是否由我承担?
答:自过户登记之日起的物业费由你承担。若因执行回转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可要求过错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
问:如果拍卖程序合法,但被执行人的债务本身不真实,买受人是否受影响?
答:不影响。买受人只需信赖法院拍卖行为。债务是否真实属于执行依据审查范畴,不影响善意取得。
文章作者:李波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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