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纠纷/2026-08-25

德阳居间人过错致损赔偿:法律依据、认定与诉讼实务解析

曾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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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商事交易中,居间人(中介人)是信息与资源对接的重要桥梁。然而,居间人为追求高额报酬,故意隐瞒第三方真实资信、夸大项目前景、甚至与第三方串通设局的情况并不少见。对委托人而言,最关心的不是居间人是否“尽力”,而是居间人一旦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关键风险,导致自己签约后蒙受重大损失,能否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费并赔偿损失?本文以典型模型案例切入,系统分析居间人过错致损赔偿的法律依据、认定标准、赔偿范围及诉讼策略。

一、典型模型案例:居间人隐瞒第三方风险,委托人损失由谁承担?

1. 案情简介(脱敏模型案例)

2020年,委托人陈经居间人刘介绍,与某贸易公司建立供货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刘为陈寻找采购订单,居间费按供货合同金额的5%支付。

居间过程中,刘向陈发送了贸易公司的厂房照片、银行账户余额截图以及一份“验资报告”,并口头承诺“对方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付款有保障”。陈信以为真,按建议先后向刘支付居间费15万元,并与贸易公司签订总金额600万元的《购销合同》,随后赊销发出第一批货物。

然而,贸易公司在支付首期货款30万元后便停止付款。陈起诉贸易公司并胜诉,但执行中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进一步调查:该贸易公司在双方签约前已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股东认缴出资均未实际缴纳,法定代表人早已被限制高消费。更关键的是,刘在推荐该贸易公司前,曾私下收取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

认为,刘故意隐瞒贸易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误导自己签约,遂起诉刘*,请求返还居间费15万元,并赔偿货款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140万元。

2.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1. 刘*作为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并披露第三方的资信情况?
  2. 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的损失与刘的居间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 刘*应否返还居间费,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3. 裁判观点(类案归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居间合同的核心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缔约信息和媒介服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 在居间过程中,不仅未向陈披露贸易公司已存在大量债务风险等公开可查信息,反而主动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和“实力证明”,构成提供虚假情况。
  • 基于对居间人专业能力的信赖与贸易公司签约,最终因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遭受损失,刘的过错与陈*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 无权请求报酬,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返还。综合考虑陈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前也具有基本调查能力却未采取必要核查措施,法院酌定刘对陈的货款损失及维权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一模型案例揭示了居间合同纠纷中的高频风险:居间人为了撮合交易拿到佣金,利用信息优势向委托人展示“正面资料”,却隐瞒足以影响委托人决策的关键负面信息。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但维权中证据固定与过错认定往往成为案件成败的核心。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的适用要点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与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与上述规定内容基本一致,因此过往裁判案例对当前纠纷仍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何判断?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要事实包括:

  • 第三方的真实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及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 第三方是否存在大量被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经营异常;
  • 项目或订单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合法授权;
  • 招投标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 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结算方式等核心交易条件;
  • 居间人是否从第三方另行收取报酬或利益;
  • 第三方是否已陷入停产停业、涉及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需要注意:并非所有负面信息均由居间人无条件主动调查。居间人的报告义务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限。但如果相关信息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明显可查,居间人在未作核实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与事实相反的陈述,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甚至构成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居间人不是交易担保人

居间人不对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只要居间人客观传递信息、没有编造或隐瞒重大事实,委托人因商业风险遭受的损失不能向居间人主张。实务中有些委托人认为“你介绍的人不靠谱,你就要赔”,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居间人的责任基础是违反如实报告义务,而非对交易结果作保。

三、居间人过错的典型情形与司法认定

(一)虚构交易机会

  • 编造不存在的采购项目或工程;
  • 伪造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订单;
  • 将A公司的订单“移花接木”到B公司。

(二)故意隐瞒第三方重大风险

  • 明知第三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仍宣传其“实力雄厚”;
  • 明知第三方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仍作出“信用良好”的评价;
  • 隐瞒第三方丧失履约能力、被吊销资质或许可证的事实。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

  • 伪造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授权书、厂房照片;
  • 对第三方的股东背景、实缴资本作虚假陈述;
  • 使用“央企项目”“资金绝对安全”“政府平台”等夸大宣传语。

(四)利益冲突未披露

  • 同时接受委托人和第三方的报酬,未向委托人披露;
  • 与第三方串通,故意抬高合同报价以赚取差价;
  • 暗地里收取“返点”“茶水费”后向委托人推荐该第三方。

(五)超越居间权限

  • 擅自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谈判、签约;
  • 擅自承诺委托人承担额外费用或违约责任;
  •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报价底线。

(六)司法实践对“过错”的认定层次

  1. 客观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隐瞒、虚报、误导等行为;
  2. 主观状态:居间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
  3. 判断依据:
    • 居间人是否参与了双方谈判,了解关键事实;
    • 公开信息是否足以让一般理性人注意到风险;
    • 居间人收取的费用是否明显高于一般行情,对应更高注意义务;
    • 居间人是否作出过“已实地考察”“已核实资信”等专业表述;
    • 居间人是否拒绝提供第三方主体信息、回避核查要求;
  4. 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委托人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四、委托人索赔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

(一)返还居间费

只要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报酬请求权即告丧失。已经支付的居间费,委托人可以主张返还;未支付的部分,委托人也无需再支付。

(二)直接损失赔偿

直接损失是司法实践中支持率最高的损失类型,包括:

  • 已向第三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
  • 已发出货物无法收回的货款;
  • 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生产投入、运输费、仓储费;
  • 因第三方违约反而被追索的违约金、滞纳金;
  • 对第三方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评估费;
  • 合理的律师费(以合同约定或法院裁量为准)。

(三)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对居间人过错赔偿案件,法院支持可得利益损失非常谨慎。只有损失计算能够基于明确的合同价格、成本数据确定时,法院才可能部分支持。例如,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已明确单价、数量,并完成备货,利润部分可以核算,此时可尝试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四)责任比例划分

如果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会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居间人的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比例:

  • 居间人存在故意欺诈:承担主要责任,可能为50%至100%;
  • 居间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可能为20%至50%;
  • 居间人仅存在一般过失:通常不判赔,或仅在10%至20%范围内酌定。

(五)与第三方诉讼的先后顺序

实践中,委托人先起诉第三方并进入执行程序,待法院出具执行终本裁定后再起诉居间人,是常见做法。前期诉讼的生效判决和执行终本裁定是证明“损失已客观发生”的重要证据。若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同时起诉居间人与第三方,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须证明二者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共同违约行为。

五、诉讼实务要点与证据清单

(一)案由选择

  • 依据居间合同起诉,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或“中介合同纠纷”;
  • 依据侵权责任起诉,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
  • 居间人涉嫌刑事诈骗的,应第一时间报案,再通过刑事追赃与民事诉讼并行维权。

选择案由的考量因素:

  1. 管辖法院确定方式不同;
  2. 损失赔偿范围主张存在差异;
  3. 是否便于将第三方一并追加为当事人;
  4. 证据证明难度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二)管辖法院

  •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管辖;
  • 无约定时,居间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合同履行地通常包括居间行为地、被介绍合同的签订地等。

建议委托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避免异地诉讼造成的时间和成本消耗。

(三)证据清单

委托人应重点准备以下材料:

  1. 居间合同或中介服务协议;
  2. 居间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流水;
  3. 与居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
  4. 居间人推荐第三方的宣传资料、名片、广告页、视频;
  5. 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
  6. 第三方欠款、违约、失联的催款记录;
  7. 第三方工商信息查询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
  8. 第三方涉诉、被执行信息(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
  9. 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银行回单、成本支出清单;
  10.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及时间戳认证文件。

(四)财产保全

为防止居间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委托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可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替代现金担保。保全一旦成功,不仅可以防止财产流失,还能有效促使对方接受调解。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发现损失后尽快行动。向居间人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均可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六、委托人与居间人的风险防控双向指引

(一)委托人的风险防范

  1. 将“如实报告义务”写入合同:明确约定居间人已核实第三方主体资质、经营状态、涉诉情况,并承诺对隐瞒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要求居间人出具书面的《第三方情况说明》《尽职调查报告》,注明信息来源、核实方式与调查范围。
  3. 居间费支付节奏与第三方回款进度挂钩,避免一次性前置支付全部居间费。
  4. 对大额交易进行独立背景调查,切勿以“居间人说都搞定了”替代自身风控。
  5. 全程保存居间人的承诺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和书面文件。

(二)居间人的风险防范

  1. 不编造、不伪造任何项目资料;对未知信息明确注明“未经核实,建议委托人自行确认”。
  2. 对已经知晓的第三方风险,即使可能影响成交,也应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如实披露。
  3. 居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设置,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责任。
  4. 如确需同时接受第三方报酬,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5. 对项目信息、报价底线、交易条件等做到准确转述,不添油加醋、不夸大事实。

七、结语

居间人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赔偿,并非将居间人变成“包收款、包盈利”的担保人,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让信息提供者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对委托人而言,事前审查、事中留痕、事后及时维权是减少损失的三道防线;对居间人而言,守住“如实报告”这一底线,比任何营销话术都更长久可靠。遇到具体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选择最优案由与管辖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附:居间人过错赔偿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德阳广汉市的企业主,居间人介绍了一个所谓“央企项目部”的订单,我信以为真签合同备货后,发现对方是空壳公司,居间人能赔吗? 答:只要能证明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故意隐瞒对方真实经营状况,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央企背景”资料,导致你形成错误认识并签订合同,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其返还居间费并赔偿损失。建议尽快固定居间人当时发送的资料、聊天记录和费用支付凭证。

问:居间人没有核实第三方资信,只是把订单信息转给我,第三方拖欠货款,居间人有没有过错? 答: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报告,并非对第三方资信主动展开全面调查。如果居间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第三方资信有问题,一般不认定过错。但如果居间人主动声称“已经核实过对方实力”,或第三方风险信息在公开渠道已明显可见,居间人仍然推荐,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问:我们签的居间合同里有一条“居间方对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因居间人隐瞒事实造成损失,这条能免责吗? 答:该条款不能排除居间人因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不能靠格式条款免责。

问:居间费已经支付了,现在发现居间人推荐的客户是骗子公司,还能要回居间费吗? 答: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支付的居间费,可以基于违约或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问:委托人起诉居间人,案由选“居间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 答:如果居间合同对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优先选择合同纠纷;如果居间人有伪造文件、串通诈骗等超出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两种案由在管辖法院、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上存在差异,应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问:居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居间人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之日起计算。如果损失金额在后期执行程序中才确定,可以从损失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建议发现风险后尽快发函主张权利,以中断时效。

问:没有签书面居间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能起诉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居间关系的存在,但需保存原始载体,并证明聊天对象身份与居间人一致。必要时可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问:我作为居间人,当时确实不知道第三方有风险,委托人的损失要我赔吗? 答:如果你如实转述了所知道的信息,没有隐瞒也没有编造,通常不用对委托人的商业风险负责。建议保存好风险提示记录、信息交付记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如实报告义务。

问:如何证明居间人“知道”第三方有问题但故意不告诉我? 答: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居间人与第三方的通讯记录、资金往来;或者举证居间人曾收取第三方支付的“推荐费”“服务费”;也可以证明第三方风险信息在签约前已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居间人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道”。

问:德阳中江县有一个居间纠纷,我想到法院起诉,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居间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居间行为发生地、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在中江,可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具体需结合合同内容确定管辖连接点。

问:居间人介绍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他还说对方正常经营,这种情形能认定过错吗? 答: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公示的信息,居间人只需简单查询即可核实。如果居间人未作核实就推荐,甚至隐瞒该信息,通常可认定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问:委托人在签约前自己也通过“企查查”查过对方,没有发现异常,是否会减轻居间人责任? 答:如果委托人已尽到初步核查义务但仍无法识别风险,一般不会减轻居间人责任。但如果委托人完全未做审查、轻信口头承诺,法院可能认定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并适当分摊损失。

问:居间人伪造银行流水和厂房照片,这构成刑事犯罪吗? 答:如果居间人利用伪造材料骗取委托人财物,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刑事退赔与民事判决可以并行,但最终执行中应避免双重受偿。

问:居间人同时收了我方和第三方的钱,但没有告诉我,合法吗? 答:居间人负有忠实义务,双向收费且不披露的行为,可能影响委托人对交易风险的判断,属于重大过错。法律不当然禁止双向居间,但前提是信息透明、不损害委托人利益。未披露利益冲突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问:起诉居间人后,居间人故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起诉时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查证转移行为,必要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追加被执行人。

问:第三方和居间人联合骗我签合同,能不能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答:可以。如果居间人与第三方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起诉时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主张赔偿。

问:律师费算不算损失,可以要求居间人承担吗? 答:如果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可以按约定主张。即使没有约定,在侵权之诉中委托人维权的合理律师费支出有被支持的可能,但各地法院裁量标准不同,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问:居间人过错的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吗? 答:在符合确定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已明确数量、单价且制造成本可核算,预期利润可计算时,法院可能部分支持。但该类主张需要较强的财务证据支持。

问:居间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还会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不以居间人是否获取报酬为前提。只要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委托人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发现被骗后,我应该先删除居间人微信还是先取证? 答:先取证,再考虑删除。建议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录屏、时间戳认证或公证,不要清理手机原始记录。证据一旦灭失,后续举证将非常被动。

问:居间人只收了2万元居间费,却造成我200万元损失,赔偿可以超过报酬吗? 答:可以。报酬金额不是赔偿上限,赔偿数额取决于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法院会结合居间人的获利水平、委托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必然判令全额赔偿。

问:居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吗? 答:可以。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居间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问: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担保金额怎么确定? 答: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中保全法院也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一般可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替代现金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申请保全金额的10%至30%。保全成功对促进调解和执行有重要作用。

问:居间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居间费,合同上的公司不承认,怎么办? 答:首先应证明收款账户与居间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如果居间人以个人名义收款,但实际属于公司业务行为,可通过银行流水、公司授权文件等证据证明;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必要时将个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问:什邡市的当事人想委托律师处理居间纠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建议准备居间合同、与居间人的全部沟通记录、居间费支付凭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欠款材料、损失清单等。律师会根据材料判断法律关系、证据缺口及诉讼方案。

问:居间人介绍的第三方与我签合同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居间人还能要居间费吗? 答: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即可产生,合同后因其他原因解除一般不影响已成立的报酬请求权,除非解除原因是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如果居间人有过错,委托人可以拒付或要求返还已付居间费。

问:居间人明知项目是“假招标”还介绍我去投标,投标产生了不少费用,如何索赔? 答:可以主张居间人赔偿投标活动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标书制作费、投标保证金占用利息、差旅费等;如果能证明居间人与招标方串通,还可以主张其他损失。关键在于通过聊天记录、文件流程还原“假招标”事实。

问:居间人没有相应资质,对居间合同效力有影响吗? 答:一般商业居间不要求特殊资质,合同不因此无效。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资质,如证券、保险、房地产经纪等,无资质展业可能违反行政规定,并影响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支持。

问:我作为居间人,因委托人不付居间费反而起诉我赔偿,该从哪些角度抗辩? 答:围绕三点:第一,你已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不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第二,委托人的损失属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风险,与居间行为无因果关系;第三,委托人未尽自身审查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问:诉讼中调取居间人与第三方的资金往来需要什么手续? 答: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写明待证事实与具体线索。如果法院未批准,代理律师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账户流水。

问:居间人将同一个项目介绍给多个委托人,然后让多名委托人同时投标,算不算过错? 答:如果居间人未如实告知“同一项目已推荐给多家公司”,导致委托人误以为自己是唯一候选人,可能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但“一项目多介绍”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关键看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

问:居间人代我签了采购合同,但我并没有授权,现在第三方要求我付款,怎么处理? 答:如果居间人无代理权且事后未经你追认,合同对你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拒绝付款,并向居间人主张无权代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问题可与居间合同纠纷合并处理。

问:一个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从起诉到执行需要多久? 答: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加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整体可能需要一年左右。如果诉讼中保全到了有效财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会明显提升。

问:绵阳的公司选择在成都起诉居间人,可以吗? 答:需要具备管辖连接点。如果居间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则成都法院有权管辖。若与成都毫无连接因素,可能被裁定移送。

问:居间人过错赔偿案件中,维权差旅费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差旅费获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属于因居间人过错直接产生的必要维权成本,且费用合理,在侵权之诉中可一并主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问: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把我们的底价泄露给第三方,导致合同没签成,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居间人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商业计划造成损失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能够证明的机会损失。

问:如果法院判决居间人赔偿但对方不履行,怎么申请执行? 答:判决生效后,向第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和财产线索。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车辆房产,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问:居间人故意隐瞒“第三方实缴资本为零”的事实,算不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答:属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直接反映第三方履约能力,是判断能否签约的关键要素之一。居间人明知该情况仍不披露,甚至反称对方“资金雄厚”,足以构成故意隐瞒。

问:居间人收取报酬后没有提供合同履行期间的协调服务,委托人可以拒付或追回吗? 答:取决于合同对服务范围的约定。如果居间义务只在“促成合同签订”,则不提供后续服务不构成违约;如果合同明确包含后期协调、催款等义务,居间人未履行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问:如果居间人只是“顺带”介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吗? 答: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法律关系,且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书面合同不是成立居间法律关系的唯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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