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8-26

襄阳伤残津贴领取期间死亡 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认定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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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李波律师·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强制执行——12年深耕襄阳本地民生维权与强制执行,高效落地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工伤与交通事故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2年,自执业起即专攻工伤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李波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深度参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案件研析,积累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李波律师现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获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襄阳市总工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定期为本地企业、社区讲授“工伤认定实务与证据固化”“交通事故赔偿维权路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与风险防控”等专题。其主笔的《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应用》《强制执行中到期债权追索的实践难点与突破》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湖北律师》《襄阳法治》等业内刊物,系襄阳市少数持续输出工伤、交通、执行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李波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民生维权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为襄阳本地当事人提供精准化法律方案。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伤、交通与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李波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评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形成与襄阳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李波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元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10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责任、企业用工合规漏洞、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竞合、被执行人通过股权代持转移资产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襄阳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李波律师本人荣膺“湖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律所亦荣获“襄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李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案件68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工伤赔偿案件2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0件,强制执行案件(含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110件。其中,标的额超百万元、涉及多主体法律关系、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竞合、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 典型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建筑公司工人因工受伤,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涉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约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引用本地裁判规则,充分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获赔工伤待遇合计72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刘某被重型货车追尾,造成九级伤残,肇事方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拒赔,涉案金额约6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名下车辆及账户;通过诉前谈判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时组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精心庭审辩论,主张责任比例重新划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万元,其中商业险拒赔部分通过执行程序全额追回,当事人获得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强制执行异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公司拖欠工伤赔偿款1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针对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提交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到期债权,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其转移资产故意。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全部异议请求,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全额执行回款100万元,当事人收到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李波律师专注服务襄阳本地企业主、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同时为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提供跨境法律支持。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工伤、交通事故的伤者及家属,李波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工伤认定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襄阳李波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一个被拒赔的遗属申请

对于工伤职工的家庭而言,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亲人因工受伤致残后,又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不幸去世。此时,遗属能否继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改判案例,深入剖析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帮助读者厘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因自身疾病死亡,其家属的抚恤金请求为何应获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拒赔逻辑错在哪里?再审改判又揭示出怎样的裁判规则?

二、案情回顾:杜*家属的维权之路

1. 基本事实

生前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5月,杜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此后,杜*依法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021年5月11日,杜*死亡。其家属随即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决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杜*系四级伤残,并非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才能领取抚恤金。因此,决定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审与二审的分歧

  • 一审法院驳回杜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杜不属于因工死亡,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条件。
  •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杜*家属的诉讼请求,撤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予支付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三、裁判要旨深度解析: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认定逻辑

1. 法律条文对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2. 裁判核心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其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其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伤残津贴实质上替代了原有的工资收入。当该职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亲属因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理应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标准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关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虽以"因工死亡"为适用前提,但结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只要职工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的范畴或依法应参照该待遇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即应予以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法律解释方法上,不能仅凭"因工死亡"的字面含义将四级伤残职工死亡一律排除在抚恤金支付范围之外,而应结合立法目的——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进行体系化解读。

3. 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的本质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心功能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亲属进行长期生活保障。它并非一次性待遇,而是按月发放的长期给付。因此,法律对其停发事由必须明确规定,以平衡基金安全与遗属权益。

根据现行规定,停发事由主要包括:

| 序号 | 停发事由 | 法律依据 | |------|----------|----------| | 1 | 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2 | 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 | 同上 | | 3 | 供养亲属配偶再婚 | 同上 | | 4 | 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 同上 | | 5 | 供养亲属死亡 | 同上 | | 6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期间 | 司法实践补充认定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将"职工是否因工死亡"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的前提条件,而对"四级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情形并未纳入停发事由的审查框架,错误地将资格确认停发事由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混为一谈。

四、本案改判的法理基础

1. 体系解释:伤残津贴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制度衔接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伤残津贴本质上是工资替代性收入。当该职工死亡时,其生前实际承担的抚养、赡养义务瞬间失去经济基础。如果仅仅因为死亡原因不是"工伤"就直接切断抚恤金,则会导致制度断层。

2. 立法目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工伤职工遗属的保护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

3. 司法实践趋势:从严格文义到实质正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工伤行政案件中越来越多地采用实质性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机械适用法律的行为予以纠正。本案二审改判即为典型体现。

五、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实务要点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当事人,以下要点值得特别关注:

  1. 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家属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使收到不予支付决定,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保存关键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职工生前工资收入证明等。
  3. 注意申请时效: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不予支付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不予支付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4. 行政诉讼中应围绕"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展开辩论,而非纠缠于"因工死亡"的字面含义。

六、本案的正确做法 vs 错误做法

正确做法: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停发事由是否存在,而非随意增设停发条件。
  • 对于四级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情形,应当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标准,从职工死亡次月起向其供养亲属发放抚恤金。

错误做法:

  • 以"非因工死亡"为由直接拒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未区分"资格条件"与"停发事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 对法律规定作限缩解释,损害工伤职工遗属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

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体系中对遗属保障的重要一环,其停发事由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不能任意扩大。本案的改判,不仅是个案的正义,更是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的一次纠偏。

法律不应让守规矩的人寒心,更不应让工伤职工的家庭在失去亲人后再失去生活的依靠。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认定相关的常见问答

问: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家属能否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能。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其生前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仅以"非因工死亡"为由拒付。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停发事由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死亡,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监狱服刑期间等情形。

问: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家属该怎么办? 答:家属可在收到不予支付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停发事由"进行针对性论证。

问:在襄阳地区的工伤行政案件中,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纠纷是否常见? 答: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发生,襄阳地区亦有类似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查标准是否合法,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何时开始发放? 答:一般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到停发事由出现时止。

问: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但需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法定条件。

问:四级伤残职工的配偶再婚后,抚恤金是否停发? 答:根据规定,供养亲属系配偶的,再婚后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答:原则上按月发放。若遗属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存在特殊困难,可与经办机构协商是否能够分期或一次性结算,但需以地方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问: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年满18周岁后,抚恤金是否立即停发? 答:若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停发;若仍在读高中、全日制大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继续享受。

问:在襄阳地区,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通常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死亡证明、供养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具体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四级伤残职工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拒绝支付抚恤金,家属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 答:根据本案裁判规则,法院通常会撤销不予支付决定,责令经办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仅以"非因工死亡"为由拒付的,缺乏法律依据。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后,能否申请恢复? 答:如果停发事由消失(如被收养关系解除、再婚关系终止等),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发放。

问:职工因工死亡与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家属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答: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家属可根据司法实践和地方规定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通常不适用。

问:在襄阳市,供养亲属抚恤金纠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人社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为襄阳市级机构,则可能由襄州区人民法院或高新区人民法院等具体管辖。

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哪个更快解决纠纷? 答:行政复议程序相对快捷,期限一般为60日内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争议不大,行政复议效率更高。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具体以死亡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家属是否还能领取伤残津贴? 答:不能。伤残津贴自职工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家属应转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在襄阳地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属于。该决定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直接影响遗属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果工伤职工死亡后,家属未及时申请抚恤金,超过时效还能否补发? 答:自应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的,可能无法补发。建议在职工死亡后尽快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抚恤金是对死者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各供养亲属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其亲生子女与继子女是否均有权领取抚恤金? 答:只要存在法定扶养关系且符合供养条件,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均可作为供养亲属申请抚恤金。

问:在襄阳地区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还有效?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职工伤残等级的法定依据,死亡后该结论仍然作为确定抚恤金给付标准的依据之一。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是否受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影响? 答:不受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基金中支付,与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无关。

问: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家属能否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属于工伤医疗期间死亡,有观点认为可参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问:在襄阳市,供养亲属抚恤金纠纷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问:行政复议维持不予支付决定后,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使复议维持原决定,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依法发放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同时领取? 答: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以同时领取。但对四级伤残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适用需要看是否符合因工死亡认定标准。

问:在襄阳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中,当事人需要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重点审查决定书中认定的"停发事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答:抚恤金在发放前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各供养亲属。已经发放到亲属账户的抚恤金,则属于该亲属个人财产。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婆婆是否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如果婆婆年满55周岁且无生活来源,依靠该工伤职工生前供养,则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可以申请领取。

问:在襄阳地区,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生前主要生活来源"这一要件? 答:可通过工资流水、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证据综合举证。法院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往往较为灵活。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随物价上涨调整? 答: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问:在襄阳地区的工伤行政案件中,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认定工伤待遇的法定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高度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一般予以采信。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中有多名成员的,抚恤金如何分配? 答:按各供养亲属的个人标准分别计算发放,互不影响。每人按本人符合条件的比例领取。

问:如果遗属下落不明,抚恤金如何处理? 答:经法定程序确认下落不明后可暂停发放,待其重新出现后恢复。若被宣告死亡,则终止发放。

问:在襄阳地区,对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从何时起算? 答:自收到不予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复议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纠纷的诉讼费是多少? 答: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一般为50元。如果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遗属能否同时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和社保抚恤金? 答:两者属于不同性质。工伤保险基金发放抚恤金不排除遗属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赔偿权利,但需注意是否存在重复受偿问题。

问:在襄阳地区,持外地工伤认定书能否在当地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可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不受地域限制。

问:如果遗属对抚恤金发放数额有异议,如何救济? 答:可先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不服复核结果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是否受工伤职工本人过错影响? 答:工伤认定采无过错原则,职工本人对事故负有过错一般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法定排除情形除外)。

问:襄阳地区的工伤职工家属,如何查询本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答:可通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12333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社保服务大厅咨询。

问:工伤职工死亡后,遗属能否获得丧葬补助金? 答: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以领取。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部分地区参照执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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