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合同纠纷/2026-08-26

淮北装修增项无书面确认,法院如何认定工程款?

王峰

王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变更无书面确认,装修款争议法院如何定
——从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看增项款认定规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装修款结算往往是双方矛盾最集中之处。尤其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项、减项而缺乏书面确认时,究竟以谁的说法为准?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即围绕“增减项及欠付金额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本文将结合判决书原文,剖析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的裁判逻辑,并为施工方和业主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留痕固证的具体方法,帮助您在类似争议中占据主动。

一、核心争议:口头变更引发的工程款“罗生门”

本案中,原告某墙布店与被告朱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工程总价39700元。施工中,应被告要求增加了KTV包间项目,部分墙布变更为壁画,同时存在未施工减项。原告主张包括增项和减项后,被告尚欠装修款17300元;被告则抗辩称按合同约定扣除已付款项仅欠4000元左右,并认为原告“私下更改装修费用”。双方对增项金额、减项面积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任何书面变更签证。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增项、减项金额作出了精确认定,并最终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剩余装修款16754元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在缺乏书面增补合同或签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范围变化及相应价款?

二、裁判逻辑:法院如何“拼图”认定实际工程量

面对“口说无凭”的争议,法院并未简单采信任何一方,而是通过审查一系列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履行行为,综合认定了实际施工量。具体认定路径如下:

(一)增项部分:以“明确发出+未及时异议”视为认可

针对被告抗辩的增项费用不予认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判决书查明:

  • 微信对账: 2023年1月5日,原告经营者王某发送信息“总共转了两万...除了KTV还有尾款20900。KTV是10300。”对此,被告未作回复;2023年2月28日,王某再次发送账单图片,列明“账单(会所)40800...KTV10300...包间顶面布换画...多出1165”。被告在后续沟通中回复“行,好的,我知道了”、“行行,这个事我知道了”。
  • 当面确认: 2023年8月20日,双方谈话录音中,王某称“KTV的活干完以后,总共才还剩17000多块钱”,被告回应“认我得认,又不是想孬你们来干啥子”。

法院据此认定:“关于增项部分,墙上墙墙布店的经营者王干通过微信数次向朱晓喜发送信息,朱晓喜虽未明确回复确认金额,但墙上墙墙布店先后发送的信息中对于增项部分的金额均予以明确,朱晓喜愿意付款并安排他人付款;另,王干在与朱晓喜的谈话中对朱晓喜欠付金额再予以说明,朱晓喜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朱晓喜对墙上墙墙布店发送金额的认可,故墙上墙墙布店主张在原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增项金额为10100元,本院予以确认。

这意味着,在无书面签证的增项争议中,“结算文件的发出+对方的沉默及后续付款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以行为默示认可”。

(二)减项部分:以“自认面积”结合约定单价核减

对于原告认可的减项(负一楼楼梯间未贴墙布),双方对面积有微小分歧(20平米 vs 21平米)。法院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施工方不利、对业主有利的认定),并明确了计算方式:

“关于减项部分,双方均认可负一楼楼梯间处有部分未贴墙布,墙上墙墙布店称该部分面积约20平方米,朱晓喜称该部分面积约21平方米,现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面积数,故应按照朱晓喜自认的面积进行核算,结合双方约定的工程单价,该部分减项应扣除装修款金额为546元(21㎡×26元/㎡)。”

(三)最终计算及利息认定

基于上述增项10100元和减项546元的认定,法院对总价款进行了重新核算:

“综上,墙上墙墙布店实际施工产生的装修款应为49254元(39700元+10100元-546元),扣除朱晓喜已支付的32500元,朱晓喜应向墙上墙墙布店支付剩余装修款16754元”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场所已实际营业,推定付款期限届满,支持了原告自催告后按LPR计算利息的诉求。这提示我们:即便合同约定“验收后付清”,若已实际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

三、实战参考:施工方与业主均应固守的“留痕”准则

本案判决清晰地揭示了一个实务规则:当合同书面约定被施工过程中的口头指令打破时,双方的微信沟通、录音、付款备注、结算单等过程文件,将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第二合同”。 为避免同类争议,双方操作建议如下:

1. 对施工方而言(原告角色)

  • 变更先签单: 任何增项、减项或材料变更,尽量在施工前签署《工程变更单》或补充协议。
  • 过程必对账: 若无法即时签字,应在施工节点(如月底)通过微信、邮件向业主发送包含具体项目、单价、金额的《进度对账单》。
  • 保留催款痕迹: 对于对方已读未回的情形,间隔发送催款信息,后续沟通尽量采用电话录音结合文字确认的方式,完整保存对方“认可干活”“愿意付款”的表述。

2. 对业主/发包方而言(被告角色)

  • 口头变更必修书: 切勿因口头允诺便同意增加项目,应要求施工方提供报价并书面确认后再施工。
  • 异议须及时: 收到任何关于增项或结算的微信/账单,如不认可,务必在合理时间内明确回绝或提出异议,沉默可能被认定为默许。
  • 慎言慎行: 在录音或聊天中避免“该付的钱不会少”“活干了认账”等宽泛表述,应要求对方提供具体明细核对确认。

四、结语与延伸:本案的另一重启示

本案除了聚焦工程款金额的认定,也再次警示了证据意识在合同纠纷中的绝对核心地位。值得留意的是,法院在被告未能举证且经释明后未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也是判决书最后附条文的核心用意所在。

对于每一个正在经历或即将签订装修合同的朋友,希望本案能给您带来警示:纸面合同并非万全,过程管理方能定纷止争。如果您正在面临类似纠纷,苦于证据不足或对诉讼流程不熟悉,建议携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效力与诉讼策略。您可在后台私信“合同审查”或“纠纷维权”,获取《装饰装修合同关键条款与证据保留指南》一份。关注本公众号,继续研读更多鲜活判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3民初3419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