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8-26

北京船企退款争议: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认定要点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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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海事海商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因金额大、周期长,极易因增减工程款或预付款退还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围绕“退款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和“损失能否按另订合同差价计算”两大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裁判路径,为船企与船东提供了可复用的风险判断方法。

一、争议焦点之一:退款行为是否构成合意解除合同?

某造船公司与某重工公司认为,航运公司主动提出退还预付款,退款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该主张,判决书原文指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既然双方以当面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确认了合同的成立,则解除该合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以审慎、严肃的态度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

法院的审查步骤可归纳为:

  1. 看协商内容:双方仅就是否增加价款进行协商,未达成变更合同价款的一致意见,也未共同确认解除合同。
  2. 看具体语境:某航运公司“如不敢做可将预付款退还”的说法,在当时的谈判情境下,仅是为向对方施压而说的强势话,不足以表明其确定性地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判决书原文特别强调:

即使被申请人说出“如不敢做可将预付款退还”,根据当时的情境,这句话仅是商务谈判中的用以表明己方强势态度、向谈判对方施压的手段,不足以表明被申请人确定性地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1. 看后续行为:申请人退款后表示系“暂时将2500万元预付款及部分利息退回”,这说明申请人自身也不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单方退款行为不等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之二:另行订造船舶的差价能否作为损失?

原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某航运公司另与第三方订立相同规格船舶的建造合同,并以两合同之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并无不当。判决书原文点明法律依据: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具体认定路径如下:

  1. 确认替代履行的必要性:造船合同项下债务具有人身属性和特定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原造船方拒绝履行后,船东另寻第三方建造属于合理补救措施。
  2. 确认新合同与原合同的可比性:新订合同约定的船舶规格与案涉合同基本相同,说明新合同是取代原合同履行的方案,而非无关交易。
  3. 校验新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判决书原文记载:

新的造船合同的价款为145800000元,应被申请人的请求,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市场公允建造价格为148458700元,高于新的合同价。原审法院在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船舶建造价131000000元偏低,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涉案船舶的保本建造价(即137000000元)衡量某航运公司损失,认定涉案船舶建造实际损失为880万元,并无不当。

  1. 按公平原则调整:原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场保本价时,不能机械以新合同与旧合同的全额差价作为损失,而应综合考虑签约时市场行情、保本价格等因素,避免船东因替代履行获得不当利益。

三、海事海商实务启示

船舶建造合同变更、解除与损失计算,不能仅凭单方退款或口头表态作判断。建议船企和船东在签约、履约和争议发生时:

  • 书面记录所有合同变更和解除协商过程,避免“谈判施压”被误解为“解除意思”;
  • 对“退款”“停止施工”等行为及时发函明确法律性质,防止产生合意解除的推定;
  • 发生对方违约时,及时评估替代履行方案,保留新合同、评估报告、市场价格证据;
  • 涉及大额造船款损失时,尽早寻求专业海事海商律师介入,从证据链和损失计算两个维度做好攻防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定的“审慎认定解约合意 + 合理衡量替代履行损失”标准,对同类海事海商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果您正在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相关争议,不妨对照上述步骤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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