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2026-08-26

济南岗前培训受伤不算工伤?劳动关系认定是关键

展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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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事故维权,关键在于劳动关系认定。本文结合济南历下法院一则真实裁定,为你剖析“岗前培训受伤”为何可能被排除在工伤之外,并提供三步自查方法,帮助你快速判断自身情况。


一、案情回顾:一次训练事故引发的争议

2012年,杨某与山东某边检总站签订就业协议,入警培训期间在擒敌训练中摔伤,导致脑瘤、硬膜下血肿,经手术抢救后评定为八级伤残。此后,总站以“不适合部队工作”为由将其退回,且未支付任何工伤待遇。杨某遂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支付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1万余元。

然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并非不支持赔偿,而是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杨某与总站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生死线”。

二、争议焦点:入警培训阶段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杨某认为,自己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接受军事训练,受伤属“因公致残”,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待遇。但法院查明:

杨某于2012年6月21日与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协议补充条款》,内容载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依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细则》(公政治[2008]379号)的规定执行......入警培训结业后,全部安排到公安边防部队一线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毕业生入伍后,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五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这里的核心在于:培训期尚未正式入警,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培训期间由部队管理文件调整,而非劳动法调整。

经审查,涉案期间实质上为杨某入警前的培训阶段,如条件达成,被培训人员即可按照对应规定成为现役人员,双方均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入警培训期间以及是否符合培训条件由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细则》(公政治[2008]379号)及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政治部《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警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调整,杨某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因其入警前的培训期间受伤而产生,上述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三、实务方法:三步判断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面对类似“培训期受伤”或“入职前受伤”的情形,可按以下步骤自查:

第一步:确认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 看有无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考勤管理、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 如果只是“培训协议”“就业协议”,且培训目的是选拔而非正式用工,很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步:确认受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还需看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 培训若被视为“岗前学习”,部分法院会认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步: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主体

  •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但不包括现役部队或准军事化管理阶段
  • 如果受伤时仍属“入伍前培训”,通常由军事行政法规调整,而非劳动法规。

四、本案启示与后续行动

该案并非孤例。许多行业(如消防、边防、警察)在入警或入职前均设有高强度培训,一旦受伤,极易陷入法律适用真空。建议类似情况的人员:

  1. 保留培训通知、协议、训练安排、就医记录等证据
  2. 第一时间向单位书面申请工伤认定,不要等待口头答复
  3. 如被拒绝,可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4. 若仲裁不予受理,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考虑行政复议或人事争议渠道

工伤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程序细节,切勿自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或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获取针对性指导。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0102民初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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