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仅签意向书未签正式合同,居间费能否主张?
曾强律师
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导语: 在商业交易中,居间人(中介)牵线搭桥,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赚取居间费,本是天经地义。然而,当交易双方只签订了《意向协议书》,最终正式合同却“胎死腹中”时,居间人还能主张那笔数百万元的居间报酬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答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其中涉及的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成立要件、预约合同vs本约合同认定标准,以及居间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核心问题,值得每一位企业主和中介从业者深思。
本文将以该案判决书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为您抽丝剥茧,深度解析居间合同纠纷中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回溯:一场从“喜提佣金”到“对簿公堂”的股权收购
1. 牵线搭桥,签订《意向协议书》
2023年11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在成都区域寻找场地以开展生产经营。某乙公司经过筛选推荐,最终锁定了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名下位于温江区的工业不动产。
2023年11月25日,某甲公司(买方)、某丙公司(卖方)与某乙公司(居间方)共同签订《股权交易意向协议书》。协议约定:
- 某甲公司拟收购某丙公司100%股权,交易总价4800万元;
- 某乙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居间费为交易总金额的2%;
- 双方同意在框架协议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
2. 补充协议变更,居间费支付主体“易主”
2023年11月28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核心内容发生两大变化:
- 交易总价调整为4704万元;
- 居间服务费96万元变更为由买方某甲公司支付,支付时间为“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或资产交易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
3. 买方支付定金、进场装修,但正式协议始终“难产”
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向某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定金,并与某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某甲公司可提前进场装修。然而,在后续推进过程中,双方就交易细节反复拉扯,直至2024年2月8日,某丙公司以书面《通知函》形式明确表示不再交易。
4. 居间费“泡汤”,中介起诉索要96万
眼看交易黄了,居间费也没了着落,某乙公司一纸诉状将买方某甲公司和卖方某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支付居间费96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万元。
二、争议焦点:庭审交锋的“三大战役”
本案争议的核心,实质上是居间合同纠纷中报酬请求权成立要件的边界问题。
焦点一:仅促成《意向协议书》,算不算“促成合同成立”?
- 某乙公司(居间方)主张: 居间义务的核心是“促成合同成立”,而非担保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三方已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买方的定金支付和进场装修行为足以证明本约合同关系已实际成立并开始履行。至于最终未能完成股权变更,那是买卖双方的履约纠纷,与居间方无关。
- 某甲公司(买方)主张: 《意向协议书》明确约定“本意向书条款以最终正式签署的并购协议为准”,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某乙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促成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本约合同),而该本约至今未签,居间义务远未完成。
- 某丙公司(卖方)主张: 已生效的另案判决已认定《股权交易意向协议书》系预约合同,且卖方无恶意阻碍行为。因双方对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约未签,居间方未完成全部义务。
焦点二:约定“办完变更手续后付款”,交易失败后能否视为“条件已成就”?
- 某乙公司(居间方)主张: 付款条件虽是“办理完变更手续后”,但该条件客观上已不可能实现,且是买卖双方相互扯皮、毁约所致,居间方无过错。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 某甲公司(买方)主张: 定金的支付和进场装修是交易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能等同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交易失败是卖方单方违约所致,我方一直在积极履约,不存在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焦点三:若应支付居间费,该给多少?96万还是部分?
- 某乙公司(居间方)主张: 96万元是三方确认的金额,且符合行业标准(不高于交易总价3%)。交易期间,买卖双方从未对服务内容和费用提出异议。
- 某甲公司(买方)主张: 即便退一步需要支付居间费,因居间方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且交易失败并非我方过错,不应再按全额支付,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量酌情扣减。
三、裁判结果:一审“全额支持” vs 二审“改判两成”——为何两级法院意见相左?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已依约完成“促成合同签订”的义务,且《补充协议》变更了居间费支付主体由某甲公司承担。虽然约定“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后”支付,但某丙公司的行为阻碍了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判决某甲公司全额支付居间费96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
二审法院(成都中院)认为:
- 《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预约合同。 协议明确约定未来需另行签订正式并购协议和居间协议,且某乙公司促成的仅是预约合同的订立。
- 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促成“本约合同”成立。 理由在于:
- 预约合同是为订立本约而存在的中间环节;
- 双方约定居间费支付以“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或资产交易手续”为前提;
-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居间方需负责“核实股东真实转让意愿”,而该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 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某乙公司仍在持续提供居间服务。
- 居间服务未完成,但已付出劳动,可主张部分报酬。 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某甲公司支付20%的居间服务费,即19.2万元,律师费亦按此比例支持1.6万元。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居间服务费192000元及律师费1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深度解析:居间合同纠纷中报酬请求权的“三大成立要件”
本案尘埃落定,但其折射的法理逻辑对中介行业和委托方均有极强的警示意义。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裁判要旨,居间人(中介)主张报酬请求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一(前提):居间人促成的必须是“合同成立”,且原则上指“本约合同”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很多居间人认为,只要撮合双方签了“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就大功告成可以收钱了。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认知误区!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司法实践: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要求**“合同成立”** 与**“居间服务”** 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若居间人仅促成双方订立了预约合同(即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而正式的本约合同(如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签订,则居间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通常尚未履行完毕。
- 通俗理解: 居间人的工作不是把双方拉到谈判桌上签个“意向书”就结束了,而是要真正促成双方“成交”。只要成交这一终极目标未达成,居间人一般不能主张足额报酬。
要件二(核心):居间人需已按约定履行了“媒介服务”且无瑕疵
即便居间人促成了正式合同签订,其能否足额取得报酬,还取决于自身的履约质量。
- 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债务情况、股东真实转让意愿等。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仅无权请求支付报酬,还可能要赔偿委托人损失。
- 忠实勤勉义务: 居间人应积极斡旋、协调双方分歧,推动合同条款的达成,而非“一签了之”。
- 本案启示: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某乙公司须“确保某丙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这一义务被认定为居间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本约未签,该义务未能履行完毕,这是法院降低居间费比例的重要考量。
要件三(关键):约定的“居间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及是否存在“恶意阻止”行为
实务中,居间合同常约定“在双方完成产权过户后支付居间费”等作为支付前提。当合同最终“流产”时,居间费该不该付?
- 条款性质的区分: 若该约定属于付款时间节点,则只要居间义务完成,即便交易未最终完成,居间人也能主张报酬;若属于付款条件,则条件未成就时,居间人可能无权请求付款。
-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拟制条件成就”规则。但在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居间方的该项主张。原因在于:恶意阻止需以委托人(本案中的某甲公司)存在阻止条件成就的主观故意,且该行为与条件不成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交易失败主要是买卖双方的履约争议所致,某甲公司自身一直在积极履约,居间方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指使或操控了卖方某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 核心逻辑: 居间方不能因为“交易失败了”,就强行要求支付针对“交易成功”而约定的高额报酬。所谓“成事不说”,居间费的高额对价对应的是“成交”这一成果,而非“努力”这一过程。
五、实务操作指南:企业主与中介需知悉的“风险红线”
对于中介/居间人而言(“避坑”指南):
- 书面协议明确“本约”还是“预约” :在接受委托时,尽量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成功的标准是“双方签订正式交易合同”还是“仅签订框架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 索要报酬的依据是“成交”而非“签约” :如果只促成了《意向书》,切不可掉以轻心。务必将关键条款(如付款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在正式合同中固化,并持续跟进直至交易完成或签约成功。
- 留存提供服务的关键证据:从最开始的推荐标的、带看现场、参与谈判、草拟合同、协调分歧,到核实股东意愿、协助尽职调查,每一个环节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差旅费用凭证等都要妥善留存,以证明自己确实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为日后主张部分报酬奠定基础。
- 区分“时间节点”与“支付条件” :在起草居间条款时,尽量避免使用“以过户为支付条件”这类模糊表述。若必须以此为前提,建议增加“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过户,居间费仍应支付”之类的保护性条款。
对于委托方(买方/卖方)而言(风险防范):
- 审慎签署“居间确认书” :在谈判初期,不要轻易签署载有居间费条款的协议,特别是金额较高的项目。一旦签署,即视为对居间费用的确认。
- 明确居间服务的边界 :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居间人的义务范围,防止居间人“只签意向不算成功”却狮子大开口的情况。
- 保留对方未完成居间义务的证据 :若居间人未能如实报告信息或未积极推动交易,委托方应注意收集相应证据,在发生纠纷时作为抗辩理由或要求减少居间费。
六、结语
居间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平衡“居间人付出的劳动”与“委托人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对价。本案二审改判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不以“形式签约”为准,而以“实质成交”为纲。 居间人想要顺利拿到居间费,必须在“促成合同成立”这一核心要件上下足功夫,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牵个线、搭个桥”的表面功夫上。只有真正促成本约合同的有效成立,才能名正言顺地取得高额居间报酬。
对于身处市场交易漩涡中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而言,唯有吃透规则、敬畏法律、规范操作,方能在商业博弈中行稳致远。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附:居间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答(20-50组)
1. 问:我是中介,费了很大力气撮合双方签了《意向书》,但后续正式合同没签,我能要求委托方支付全部居间费吗? 答:一般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及司法实践,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若促成的是预约合同(如框架协议、意向书),而非正式的本约合同,通常被视为未完成居间服务,只能主张部分合理费用(参考成都中院(2024)川01民终28215号判决,酌定支持20%)。
2. 问:居间合同里约定“办理完产权过户后支付居间费”,但交易最后黄了,我还能要居间费吗? 答:要看交易黄了的原因。如果是委托人恶意阻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如果是买卖双方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且居间人无过错,通常不能按全额主张,但可依据已付出的劳动主张适当补偿(具体可参照上述案例处理思路)。
3. 问:我在德阳市旌阳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签了定金协议但没签正式买卖合同,中介费该怎么算? 答:在德阳市辖区内处理类似纠纷,司法机关同样会遵循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基本法理。若双方仅签订定金协议(预约性质),而居间方未能促成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法院大概率只会酌情支持一部分合理的中介服务费,而非全额。建议居间方应确保在正式网签合同签订后再主张足额佣金。
4. 问:什么叫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为什么对居间费影响这么大? 答: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如《购房意向书》《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本约合同是正式履行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居间人的义务是促成“本约”成立。只促成预约合同,在法律上不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因此居间费会大打折扣。
5. 问:居间人没有核实清楚卖方股东的真实转让意愿,导致交易失败,还能要居间费吗? 答: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问:我是买方,中介推荐了一个不良资产项目,但中介隐瞒了该资产设有抵押的重要信息,我可以拒付中介费吗? 答:可以。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隐瞒抵押、查封、租赁、欠税等重要信息,导致你利益受损的,你不仅有权拒付中介费,还可以要求中介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7. 问:居间费通常有没有行业标准?约定过高法院会调低吗? 答:居间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遵循公平原则。一般参照行业惯例(如房产买卖通常1%-3%)。若明显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酌情调减。法院会结合居间服务的实际内容、工作量、交易标的额、居间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参考上述案件二审将96万调整为19.2万)。
8. 问:居间合同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标的公司所在地法院”),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德阳市,您需要根据具体被告情况选择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旌阳区人民法院等。
9. 问: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不仅没促成交易,还让我被对方起诉了,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反诉或另案起诉居间人,要求其赔偿损失。居间人的过错行为与你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住保留好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证据。
10. 问:口头约定的居间费,没有书面合同,能受法律保护吗? 答:能。居间合同不是法定要式合同,口头约定合法有效。但此类纠纷中,举证难度极大。你需要提供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意,否则法院极难支持。
11. 问:居间人能否同时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并收取双方的居间费? 答:可以,但前提是双方均知情且同意,且居间人必须保持中立、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两边“吃差价”或偏袒一方,则可能构成欺诈。
12. 问:我是卖方,中介带客户看房后,我私下与该客户交换联系方式并绕过中介成交了,这算“跳单”吗? 答:算。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前提是你能证明该客户确系中介带看且利用了中介的信息。
13. 问:在德阳地区,如果因为房主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谁来承担? 答:中介费应由违约方承担。若居间人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居间义务已完成,委托人应支付居间费。因房主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影响居间人已经取得的报酬权利。房主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可包含买方已支付的中介费损失。
14. 问:中介合同里约定“促成转让后支付服务费”,但转让没成功,中介却起诉索要,作为被告的我该如何抗辩? 答:抗辩核心在于主张“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要件不满足”。即:①合同未成立(未订立正式本约);②居间人未完成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如未核实相关信息);③付款条件未成就且非我方恶意阻止;④居间费约定过高应予以调减。
15. 问:居间人带我看房,我并未委托他,只是通过他了解了房源信息,我需要支付居间费吗? 答:不需要。居间合同关系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若你并未表示接受居间服务,也未主动要求其寻找房源,只是被动接受信息,一般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16. 问:居间服务费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需要开发票吗? 答:需要明确约定。若未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含税价。居间人作为收款方,通常有开具发票的义务。若法院判决支持居间费,但未提及开票,实际履行中仍需依法开票,否则可能涉税风险。
17. 问:企业并购中,居间人促成双方签订《增资协议》的,是否算促成了合同成立? 答:算。《增资协议》本身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本约合同。只要居间人促成了双方对该协议的签署,即视为居间成功,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支付居间费的前提。
18. 问: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居间人还能要求支付居间费吗? 答:不能。居间合同以主合同为履行基础。若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则居间合同亦失去存在基础,居间人无权主张报酬。但若居间人不知道主合同存在瑕疵且无过错,可要求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但不能主张报酬。
19. 问:什么是恶意串通?若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以“意向书”之名骗取居间服务,中介如何维权? 答:若你能证明双方恶意串通,假意签订预约合同,目的是骗取你的免费服务或损害你利益,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举证难度大,需收集相应的资金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
20. 问:居间纠纷中,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有约定按约定。若未约定,一般自居间人催告或起诉之日起计算。若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如明确时间节点),则自该成就之日起算。
21. 问:中介带我看房并要求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但注明“看房后一年内不得与该房产业主私下成交”,该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属于约束“跳单”的条款,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但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需以中介提供了房源信息和服务为前提。
22. 问: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承担其因开展居间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合理吗? 答:若居间合同有明确约定,可按约定。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可要求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但需提供相应票据。
23. 问:在德阳中江县的乡镇上做土地流转中介,未促成交易,可以收取成本费吗? 答:可以主张必要的居间费用,但需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法院会审查该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非所有自报的花费都能得到支持。
24. 问:居间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居间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收取的居间费是否应退还? 答:居间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转委托行为无效。若因转委托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居间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促成了交易,也可能因履约瑕疵被扣减居间费。
25. 问: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合同,但买方反悔不买了,卖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答:不能。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而非保证合同“履行”。正式合同已签订,居间义务即告完成,中介费应按约定支付。后续的履约问题与居间人无关。
26. 问:股权收购中,居间人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资质?没有资质是否影响居间费? 答:普通居间服务不需要特殊资质。但若涉及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领域,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无资质从事居间服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一般企业并购、房产买卖居间,个人和企业均可从事,不影响居间费主张。
27. 问:居间人指定了特定的收款账户,但被第三方冒用,导致款项被转走,损失谁承担? 答:居间合同中应明确收款账户。若因委托方未尽审查义务支付至错误账户,委托方需自行承担责任;若系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账户信息泄露或被冒用,居间人亦有过错。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信息,或通过银行共管账户结算。
28. 问:居间人作为广告服务商,在平台发布转让信息并收取会员费,该会员费是否属于居间报酬? 答:不属于。会员费性质上是信息服务费,而非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是在促成具体交易时才产生的。两者应区分约定,避免混淆。
29. 问:未成年人(如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否作为居间人收取居间费? 答:可以。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居间合同并收费。
30. 问:居间人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但未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虽然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可能无法请求支付报酬。即便合同已履行完毕,委托人亦可能据此主张扣减部分居间费。
31. 问:居间服务中涉及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造假,居间人没有发现并促成交易,责任如何认定? 答:居间人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审查范围应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若居间人只是一般信息提供者,其没有能力鉴别公章真伪,可能不承担责任。但若居间人系专业中介机构(如律所、会所),则需承担相应的专业注意义务,否则需承担过错责任。
32. 问:在德阳绵竹市,厂房租赁居间合同中约定“甲方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服务费”,若合同最终未履行,已付定金也未退还,乙方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服务费? 答:若全部合同义务均未履行,且居间人未完成促成合同成立的目标,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额服务费,但会结合居间人实际提供的带看、协商等劳动,酌定支持一部分合理费用。
33. 问:居间费支付方(委托人)破产了,居间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居间人需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居间费尚未到期(约定支付条件未成就),可申报预期债权,届时由管理人确认。
34. 问:居间人已在多地法院起诉委托方,现发现该案件已由德阳中院提级管辖,程序上有何影响? 答:提级管辖是法院内部的审级调整,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需要按照新的合议庭要求,重新提交或确认相关诉讼材料,并注意新的举证期限。
35. 问:居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居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即居间费支付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若居间人一直向委托方索要,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6. 问:居间合同解除后,居间人还能否主张居间费? 答:需看解除原因。若系居间人违约导致解除,无权主张报酬;若系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已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若未促成合同成立,但居间人已付出实际劳动的,可请求支付必要的居间活动费用。
37. 问:在大型项目居间中,居间人需要频繁出差,其交通费、住宿费是否应由委托人预付? 答: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通常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自行垫付,待交易成功后一并作为成本抵扣或另行约定报销。建议在居间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方式,防止日后扯皮。
38. 问:居间人是个人,委托方是公司,居间费打给个人卡是否合规? 答:合规,但涉及税务问题。个人收到居间费后,依法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许多个人居间人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入账,以避免税务风险。
39. 问:中介方在居间过程中因为说错话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矛盾,交易失败,中介要负全责吗? 答:要看中介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若仅是转述不当或沟通失误,并未违反忠实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若中介故意制造信息差或挑拨离间,则可能对交易失败负有责任,应视其过错程度扣减或免除居间费。
40. 问: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约定“先签合同、后付中介费”,但签完合同后,卖方跑了,买方能否向中介主张赔偿? 答:不能。中介只对居间服务质量负责,不保证合同履行。卖方跑路属于合同履行风险,应由买方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除非中介存在与卖方恶意串通骗取其佣金或定金的行为。
41. 问:我在德阳罗江区做二手车中介,客户买车后反悔,车辆有隐藏故障,客户要求我赔偿并退还中介费,法院会支持吗? 答:需看你对车辆故障是否知情。若你不知情且无过错,客户无权要求你赔偿损失。但若你明知故障而故意隐瞒,则需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记住,二手车中介负有基本的车况核查义务。
42. 问:居间人自己出钱帮委托方垫付定金,委托方事后不认账怎么办? 答:需要居间人保留好代付凭证及委托方委托付款的意思表示(如微信、短信、录音),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代付行为与居间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最好有明确的借条或协议区分。
43. 问:居间人伪造客户签名,将《居间合同》日期倒签,构成什么后果? 答:这属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诉讼欺诈,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居间人将丧失全部报酬请求权。
44. 问:在德阳经开区,企业之间经常有项目引荐人,若引荐人不是中介公司而是一般员工,其与所在公司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 答:公司员工对外提供居间服务属于从事与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若其利用公司资源或工作时间进行居间活动,公司可以要求其归还所得收益。
45. 问:居间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若委托方拒不支付中介费,居间人还能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拒绝支付逾期款项,属于违约,对方可要求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本案二审虽未支持,但一审确曾如此认定)。
46. 问: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无证售房)而被认定无效,居间人是否违法? 答:居间人明知无证售房仍提供居间服务,属于违法。该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居间人不仅无权请求支付居间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7. 问: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匹配”服务,点击“确认”即视为签订居间合同,这类电子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用户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格式条款中免除平台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效。
48. 问:居间人成功斡旋,让买卖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能否视为促成合同成立而主张居间费? 答:可以。促成调解协议也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意味着争议解决。若居间人确实为此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并促成了协议达成,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
49. 问:在申请执行阶段,居间人能否要求将居间费债权列为优先受偿? 答:居间费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在执行分配中,需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因此,及早起诉并取得生效判决,尽快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50. 问:居间合同纠纷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是否有效?若律师费过高,法院会支持吗? 答: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若约定的律师费明显过高,超出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或与工作量不匹配,法院会酌情调减(本案二审即按比例调减至16000元)。
更多推荐文章

德阳房屋买卖“跳单”认定标准解析:从判例看民法典第965

德阳仅签意向书未签正式合同,居间费能否主张?

南宁中介带看房后买卖双方自成交不构成“跳单”的认定要点

德阳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资格认定的核心要点解析

南宁房屋未过户中介能否主张居间费?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德阳居间人过错致损赔偿:法律依据、认定与诉讼实务解析

南宁居间合同纠纷:无资质居间人签订的协议必然无效吗?

日照居间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要点及实务解析

南宁居间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赔偿:代办购房资格未果索赔被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