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6

北海建设工程保全遇购房人异议的审查排除执行规则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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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企业为保障工程款债权,常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然而,若该商品房在查封前已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与施工企业的保全债权产生冲突。此时,法院如何审查购房人的执行异议?本文以(2023)桂0503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为样本,梳理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审查规则,为施工企业和购房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施工方保全开发商财产,购房人提出异议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34257539.34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2月14日实际查封了案涉房屋。案外人徐某以其已购买案涉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查明确认:

案外人徐某于2018年12月5日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海景大道128号某小区某幢某号不动产,总价款3092699元。合同签订前支付定金100000元,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9年3月5日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争议焦点:购房人权益能否排除施工方的财产保全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人”权利冲突。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该条文是购房人排除施工企业保全的“护身符”,也是法院审查此类异议的裁判标准。

三、法院审查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步:审查是否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时间节点是“先卖后封”还是“先封后卖”是核心。若购房合同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后,则购房人无法受到第二十九条保护。本案中,法院查明:

案外人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进行了备案登记。

操作建议:购房人应提交网签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等;施工企业则需调取法院查封时间,核验合同签订日期的真实性。

(二)第二步:审查是否属于“唯一住房”且用于居住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要求“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体现了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的优先保护。本案中,法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确认:

案涉房屋系案外人徐某在北海市内的唯一住房,且北海市内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操作建议:购房人可申请法院出具无房证明,或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若名下有其他住宅,则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三)第三步:审查已付价款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要求已付款项超过50%,本案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显然满足。法院查明:

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徐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2699元。徐某于2023年6月2日缴纳了案涉房屋契税、企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

操作建议:购房人应保存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资金流水;施工企业则应重点核查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排除“倒签合同”“虚假付款”的可能。

(四)第四步:综合审查实际占有使用情况

虽然《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未将“实际占有”列为明确要件,但本案法院在说理中予以考虑,裁定书写道:

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且该房屋是其在北海市内的唯一居住的房屋,故案外人徐某所提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

操作建议:购房人可提交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费单据、入住证明等,证明已实际控制使用房屋,强化排除执行理由。

四、给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实务启示

  1. 施工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对开发商名下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特别是房屋销售情况。若明知房产已出售,仍申请查封,既可能面临执行异议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还可能承担保全错误赔偿风险。可优先申请查封未销售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或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购房人:购房后应及时完成网签备案,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税费及入住文件。一旦房产被查封,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律程序衔接:如果施工企业对法院支持购房人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据裁定书载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解决。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最终裁定:

中止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长沙路6号某广场某幢某号不动产的执行。

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购房人生存权的优先保护。但是,施工企业并非“无路可走”——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保全其他财产、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债权。对于购房人,则应尽早完成备案与交付,防范开发商债务风险波及自身。

建设工程领域的保全与执行异议问题错综复杂,各方主体都应审慎处理。如需具体操作指导,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个案情况制定针对性策略。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3执异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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