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6

泉州保修金利息起算:法院判决揭示付款条件成就时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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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保修金的退还条件及利息起算点往往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高发地带。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届满,保修金是否当然应当返还?发包人内部审核流程是否影响付款条件成就?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5)闽050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为蓝本,围绕“保修金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这一争议焦点,解析法院裁判逻辑,为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及保修金权利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经过

2019年9月1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某某项目公区装修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公区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7101523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

2020年9月5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2022年7月28日,经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7310363.22元,保修金结算金额为365518.16元。2022年9月5日,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

(二)双方核心争议

某乙公司主张:保修期已于2022年9月5日届满,保修金退还条件已成就,某丙公司应自2022年9月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某丙公司抗辩: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9.2条、第9.6条的约定,保修金的支付需经过物业服务中心签字、项目部审核等系列流程,且须满足“保修期已满”和“已履行保修责任无遗留问题”两项条件。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工程移交表》,于2022年10月24日完成《工程保修金结算单》审核确认。在2022年10月24日之前,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应自2022年9月6日起算利息。

法院认定: 讼争焦点为——某乙公司要求自2022年9月6日起算保修金的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一)保修金的性质与功能

保修金(亦称质保金)系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担保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债权,而非独立的保证金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二)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本案判决书就此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虽然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22年9月5日届满,但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流程的约定,某乙公司于保修期届满后向某丙公司申请退还保修金,某丙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完成审核,此时,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成就,故某乙公司诉求的利息的起算点应调整为付款条件成就次日即2022年10月25日。”

这一认定的精要在于:

第一,保修期届满不等于付款条件自动成就。 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是“保修期已满”与“已按约履行保修责任”两者同时具备。法院虽确认保修期于2022年9月5日届满,但仍需承包人主动申请并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方能触发付款义务。

第二,合同约定的支付流程具有约束力。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9.2条所列明的多级审核流程——从承包方申请,到物业房修工程师签字、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确认、项目部人员签字、审批流程发起,直至成本、财务部门审核——构成付款条件的一部分。在流程完成前,不能认定发包人构成逾期付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某丙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8385.23元,并按年利率3.65%计付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 某丙公司应向某乙公司退还保修金365518.16元,但利息起算日为2022年10月25日(即2022年10月24日审核完成之次日),而非某乙公司主张的2022年9月6日;
  3. 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基于本案裁判思路,施工企业在主张保修金及逾期利息时,可参考以下具体操作: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条件

施工企业在主张保修金返还前,应系统梳理合同中关于保修金支付的全部条款,包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重点关注:

  • 保修期的起算节点(竣工验收日还是业主集中交付日)
  • 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多重条件)
  • 支付流程是否含有物业方、项目部等多方审核环节

如本案所示,即使保修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多级审核流程未完成,发包人可据此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第二步:主动发起书面申请,固定证据

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保修金退还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EMS邮寄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申请中应附具:

  •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 保修期内无质量遗留问题的说明
  • 保修金结算金额确认单

本案中,某乙公司虽然提交了申请,但直至2022年10月24日才完成审核,中间这近一个月的流程时间直接影响了利息起算。

第三步:跟踪流程节点,催告加速审核

承包人应在提交申请后主动跟进审核进展,必要时以书面函件催告发包人限期完成审核,并明示逾期将追究违约责任。此举既可为后续主张利息提供“催告”证据,也可防止发包人拖延流程。

第四步:区分不同款项的利息起算点

工程款与保修金的利息起算点存在显著差异:

  • 工程款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某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自2022年7月29日起算)
  • 保修金利息:自保修金支付条件成就之次日起算(本案中为2022年10月25日)

四、延展与启示

(一)合同文本的精细化设计

本案判决提醒施工企业,合同文本中关于保修金支付流程的约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明确的流程有助于双方依序操作;另一方面,过度复杂的审批环节可能延迟付款节点的到来,变相延长发包人的占用资金期限。

施工企业在签约阶段应注意:

  • 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审核期限(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
  • 明确“审核期满未答复视为同意”的默示条款
  • 对保修期的起算节点争取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二)诉讼策略的优化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承包人应注意:

  • 将工程款欠款与保修金欠款分开主张,分别计算利息
  • 对保修金利息的起算日,结合合同约定的流程节点与证据材料综合评估,避免主张过高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风险预防与合规管理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承包方应从投标阶段即关注保修金条款,评估资金占用成本,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签证、结算、保修等各环节的资料留存。


如您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保修金退还等法律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交流。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04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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