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二手房买卖中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履行认定解析
曾强律师
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一张“面积不符”的合同,牵出居间义务的核心命题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机构(居间人)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然而,当合同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偏差时,中介是否算“尽到了居间义务”?买方能否以此拒付中介费甚至主张返还定金?卖方又是否应当承担隐瞒真实信息的责任?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6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以一起典型的“面积误差”纠纷为切入点,对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义务的履行程度认定作出了详尽说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驳回中介公司与卖方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将以该案为标本,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度解析居间义务的履行标准、法律后果及实务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份“66平方米”的合同与“61.38平方米”的产权证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
2025年7月13日,买方何某、赵某(均住四川省岳池县)与卖方蒋某(女,1960年出生,住岳池县)及岳池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及居间合同》。合同载明:房屋坐落于广安市岳池县,建筑面积66平方米,成交价180,000元,按套定价。买方当日支付定金30,000元,蒋某出具《收条》。
(二)权属与面积真相
2025年5月13日,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原共有人陈某之继承人)与蒋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蒋某代为出售该房屋。该委托书明确载明房屋建筑面积61.38平方米。2025年7月16日(合同签订后3日)不动产权证亦载明:房屋建筑面积61.38平方米,权利人李某单独所有。
(三)合同解除过程
2025年7月21日,何某、赵某向蒋某、某公司发送《关于解除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7月22日、7月30日,蒋某两次发函回应: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解除合同且定金不退。双方均以书面形式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的意思。
(四)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
买方何某、赵某起诉请求: 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赔偿律师费10,000元及住宿费2,136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某公司反诉请求: 确认居间合同有效、买方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元、赔偿误工费6,000元。
一审判决(岳池县人民法院):
- 蒋某返还定金30,000元(不支持双倍返还);
- 驳回买方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费、住宿费、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 驳回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居间费、误工费均不支持)。
二审判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一:合同性质——是“撤销”还是“解除”?
卖方蒋某上诉主张: 一审判决实质上是“解除合同”而非“撤销合同”,超出买方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认定: 买方虽诉请“撤销”,但双方已于2025年7月21日至30日期间通过往来函件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卖方在庭审中亦自认合同已解除。蒋某的回应函“决定解除合同”,构成对买方解除要约的承诺。因此,一审判决虽未在判项中明确“解除合同”字样,但判令返还定金系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明确指出:“何某、赵某起诉要求蒋某退还双倍定金60,000元,一审判决蒋某退还定金亦未超出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二:定金应否双倍返还?
买方主张: 卖方隐瞒真实面积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定: 双方均有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 买方过错: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查看不动产权证,轻信中介披露信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 卖方及中介过错: 明知产权登记面积61.38平方米,却在合同中载明66平方米,面积误差率达7%,违反诚信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返还定金30,000元,但不双倍返还。
(三)争议焦点三:中介是否尽到居间义务?居间费应否支付?
中介某公司主张: 已促成合同成立,带客户实地看房,按套定价不影响交易,且事后测绘面积达68.25平方米,并未虚报。
法院认定: 某公司违反忠实义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裁判理由层层递进:
- 受托人蒋某于2025年5月13日即已取得载明61.38平方米的授权委托书,明知真实面积;
- 某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在核验委托手续时应当知晓该面积,却仍将66平方米写入合同及对外公示信息;
- 面积误差率达7%,足以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价值的判断,“有误导购房者作出错误判断之嫌”;
-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四)争议焦点四:“按套计价”能否豁免面积披露义务?
卖方与中介共同抗辩: 合同约定“按套定价”,面积误差不影响交易价格。
法院明确否定: “虽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中介机构通常是按套标价,但同时也会在公示信息中标注房屋的面积……购房者也往往会将房屋面积作为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因此,房屋面积信息的真实性仍应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要素,并非是所称的可有可无的条款。”
四、法官说理精要:居间义务的履行程度,如何认定?
(一)居间义务的四大核心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基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中介人的义务可归纳为:
| 义务类型 | 具体要求 | 违反后果 | |---------|---------|---------| | 报告义务 | 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交易信息 | 不得请求报酬、赔偿损失 | | 忠实义务 | 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 同上 | | 尽力义务 | 积极撮合、协助办理交易手续 | 可能影响报酬请求权 | | 保密义务 | 对获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 赔偿损失 |
(二)“如实报告”的司法认定标准
-
重要事实的界定:房屋面积、权属状况、抵押查封、继承纠纷、租赁关系等,均属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本案中,即便“按套定价”,面积仍是定价的核心参考因素。
-
明知或应知的判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负有核验权属信息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责任。本案中,授权委托书已明确记载61.38平方米,某公司无法以“不知情”或“估算”为由免责。
-
隐瞒行为的认定:不仅包括积极伪造,也包括消极不作为——明知真实信息却不向买方披露,甚至配合卖方在合同中填写不实信息。
-
损害后果的关联:只要隐瞒行为与合同解除(或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成立。本案判决强调,面积误差导致购房人“在未完全了解房屋真实情况”下签约,最终合同解除,因果关系清晰。
(三)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极为严厉:
- 丧失报酬请求权(已收取的应退还);
- 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也警示中介机构:不能把“促成交易”作为唯一目标,合法合规、真实披露才是执业底线。
五、实务启示:二手房交易各方如何防范“面积陷阱”?
(一)对买方:审慎核实,不依赖口头承诺
- 签约前务必查验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建筑面积、用途、使用期限;
- 对合同空白处和关键信息逐项确认,发现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时,立即提出异议;
- 要求卖方和中介出具书面承诺,就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并约定违约责任;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包括看房照片、聊天记录、宣传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 警惕“按套计价”陷阱:即使按套定价,仍应要求明确记载产权登记面积,并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二)对卖方:如实披露,避免因小失大
- 不得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包括建筑面积、抵押、查封、租赁、继承争议等;
- 委托他人售房的,应确保代理人充分知晓并如实传递房屋信息;
- 合同载明内容应与产权证一致,如有出入,应主动说明并取得买方书面确认;
- 切勿心存侥幸:本案中,卖方虽未被判双倍返还定金,但需全额退还定金并承担部分诉讼费,且因违约记录影响自身信誉。
(三)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守住诚信底线
- 核验义务不可推卸:签约前应对房屋权属、面积、抵押、查封等进行全面核验,并留存核验记录;
- 如实披露不可含糊:对已知悉的房屋瑕疵,应书面告知买卖双方,不得为促成交易而选择性隐瞒;
- 合同审查不可大意:协助填写合同时,应确保面积、价款、税费承担等关键条款与实际情况一致;
- 报酬获取须以合规为前提:一旦被认定违反忠实义务,不仅居间费落空,还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 规范执业流程:建立房屋信息核验清单、客户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标准化文本,做到全程留痕。
六、结语:居间之“信”,重于千金
本案判决虽为个案,但其说理逻辑直指居间合同纠纷的核心命题——居间义务的履行程度,不在于形式上的“带看房、签合同”,而在于是否实质性地保障了委托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房屋面积是二手房交易的基础信息,其真实性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买方的缔约目的能否实现。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负有高于普通人的审查与披露义务,不能以“按套计价”为由规避面积真实性的责任,更不能以“事后测绘面积相符”来倒推签约时不存在隐瞒。
对于广大购房者而言,本案更是一记警钟:合同是交易的生命线,权属证书是最权威的“身份证”。 无论中介如何“热情服务”,都不应替代买方的独立审查与理性判断。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附:居间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含广安、德阳等地区实务场景)
1. 问:我在广安岳池通过中介买二手房,合同写的面积比产权证少了好几个平方,中介费还能要回去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面积误差属于重要信息失真,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无权收取居间费。建议收集产权证、合同、中介宣传资料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付居间费。
2. 问:德阳的二手房中介带我看房后,我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小了5%,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面积误差超过3%的,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瑕疵。若中介或卖方未如实披露,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但请注意,您自身也有核验义务,建议签约前查看不动产权证原件。
3. 问:中介说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但签合同时填了一个大概数,这种做法合规吗? 答:不合规。二手房买卖应按产权登记面积如实填写。即使按套计价,面积仍是定价的核心参考因素。中介以“估计”“大概”为由填写不实面积,属于未尽忠实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 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答: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房屋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您可以根据便利原则选择起诉法院。
5. 问:我通过德阳某中介买房,签了合同并交了定金,后来发现中介隐瞒了房屋有抵押的情况,能要求退定金吗? 答:房屋存在抵押属于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中介故意隐瞒的,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若中介未披露导致您无法办理过户,还可主张赔偿损失。
6. 问:居间合同里写“无论是否成交,买方均需支付居间费”的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未促成或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得请求报酬。若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即使合同有此类约定,其报酬请求权也不能成立。
7. 问:在广安购买二手房,中介带看房后要求我先签居间合同再谈房价,有什么风险? 答:风险较大。居间合同可能包含“跳单”“独家委托”等约束条款,且若您未充分了解房屋信息即签约,后续发现面积、权属等问题时维权成本较高。建议先核实产权信息、再谈价格,最后签订正式合同。
8. 问:德阳某中介公司说“保证零风险”,但签合同后发现房屋有继承纠纷无法过户,中介应该负责吗? 答:应当负责。中介负有核验权属状况的义务,房屋存在继承纠纷且未披露的,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您可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并拒绝支付居间费。若中介构成欺诈,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9. 问:我买的房子面积从合同约定的66平方米变成了产权证的61.38平方米,误差达7%,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卖方和中介吗? 答:可以同时起诉卖方和中介。卖方未如实披露、中介未尽审查义务的,均应承担责任。您可主张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如律师费、误工费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10. 问:广安岳池的法院审理居间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出判决? 答: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案件涉及鉴定的,时间可能延长。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缩短举证和质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
11. 问:中介在合同中把房屋性质写成“房改房”,实际是“商品房”,能以此拒付中介费吗? 答:房屋性质属于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中介写错房屋性质的,属于未尽如实报告义务,若影响您的购买决策,可拒绝支付居间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12. 问:我是德阳的卖家,委托中介卖房时口头说面积约65平方米,中介按此挂牌,后来买家发现产权面积只有62平方米而退房,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您作为卖方,对房屋真实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口头表述不准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房屋信息真实性条款,避免因口头表述引发纠纷。
13. 问: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服务费”和“中介费”是一回事吗? 答:是的。“居间服务费”是《民法典》规定的术语,“中介费”是日常俗称。诉讼中涉及该项请求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表述,避免因概念混淆影响诉请认定。
14. 问:广安地区法院对中介机构“未尽如实报告义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看三点:一是中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真实信息;二是是否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三是该隐瞒行为是否影响委托人缔约决策。若三者均成立,中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问: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看房产证,事后能以“中介没主动出示”为由主张中介未尽义务吗? 答:中介有主动披露义务,但买方也有核验义务。若中介故意不提供权属信息,则其违约;若买方放弃核验权,自身也存在过错。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责任分担,不会完全免除一方的责任。
16. 问:德阳的房屋中介费一般是多少?如果中介不作为能退吗? 答:一般按成交价的1%-3%收取,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中介未提供带看、核验、过户协助等服务,即未履行居间义务,您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中介费。
17. 问:我在广安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口头承诺“房屋面积不会有问题”,签合同后才发现面积缩水,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答: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举证困难。建议将中介的口头承诺通过微信、录音等方式固定下来,或在合同中补充书面条款,以便维权。
18. 问:卖方和中介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放弃面积异议权”,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面积误差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仍有权主张权利。
19. 问:居间合同履行中,委托人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中介费支付条款,解除时可能仍需支付居间费。建议在解除前与中介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20. 问:德阳某中介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房源信息挂在网上并标低价格,我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中介未经授权低价挂牌,属于未尽忠实义务,可能构成侵权。您可以要求其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房屋低价出售的差价)。
21. 问:购买二手房时,房屋面积误差在多少范围内是合法的? 答:法律没有统一的“合法误差”标准,但实践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价格结算;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二手房交易中虽无强制规定,但中介和卖方仍应如实披露。
22. 问:广安岳池的律师费在居间合同纠纷中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若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主张。本案中,法院认为律师费非必要支出,未予支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提高获支持的可能性。
23. 问:中介公司注销了,我还能起诉它要求退还居间费吗? 答:可以起诉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中介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及时聘请律师调查中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4. 问: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后,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答:若双方解除合同并非因中介违约所致,中介已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按约定主张居间报酬。若合同系因中介隐瞒、虚构信息而解除,则中介无权收费。具体需结合合同条款和中介履约情况判断。
25. 问:德阳购买法拍房,中介承诺“产权清晰无纠纷”,后发现房屋有长期租赁合同无法腾退,中介有没有责任? 答:法拍房交易同样适用居间合同规则。中介对房屋状况负有调查和披露义务,未核实租赁情况即作出无纠纷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您可要求中介退还居间费并赔偿损失。
26. 问:居间合同中“买卖双方合意解除后仍需支付居间费”的条款有效吗? 答:若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解除,如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则可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若系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则仍可能需按约定支付居间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解除情形及费用承担条款。
27. 问:广安的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合同说“面积以产权证为准”,但签约时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怎么防范面积陷阱? 答: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终交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产权证为准,若存在误差,按单价(总价÷面积)多退少补。同时约定中介的如实披露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28. 问:买方因房屋面积问题要求退房,中介公司起诉买方支付居间费,买方如何抗辩? 答:可抗辩: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同时可反诉要求中介赔偿损失。法院将审查中介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29. 问:德阳某中介公司要求我支付“带看费”,但我最终没有通过他们买房,该费用合理吗? 答:不合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有权请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无权要求支付“带看费”。若合同未约定,“带看费”并无法律依据。
30. 问:我在广安通过中介买了一套自建房,合同面积与实际相差很大,起诉时应该告谁? 答:同时起诉卖方和中介。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状况的,应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中介未尽审查和如实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把两方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各自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判决文书进行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因案件事实差异,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具体处理可能有所不同。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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