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2026-08-26

北京船舶抵押与融资租赁交叉权利冲突的司法裁判规则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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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核心提示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是最常见的交易结构。但当承租人将已设定抵押的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且个人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却未办理登记,担保合同签订时间与主合同签订时间又存在争议时,各方权利如何平衡?法院如何穿透“买卖”外衣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本质?保证人能否以“主合同未履行”为由免除责任?本文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54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解析船舶抵押与融资租赁交叉场景下的权利冲突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案件全景回放:一场船舶售后回租引发的四方角力

2013年前后,南通华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经营困难,先后通过多笔借款融资。2014年6月15日,江苏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公司”)与华*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SYY2014-002A)及《船舶买卖合同》(编号SYY2014-002B),约定以“嘉瑞”轮进行售后回租融资。核心交易结构为:

  • 公司作为出租人,华公司作为承租人
  • 此前华公司所欠银公司的2600万元借款转为首期购船款
  • 第二期购船款1900万元用于偿还华*公司在中国银行港闸支行的贷款(该笔贷款即以“嘉瑞”轮抵押担保)
  • 第三期购船款3500万元待船舶所有权变更至银*公司名下后支付
  • 融资租赁款总额8000万元,租赁期限8年,租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35%计算

为担保该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永海公司、林某、林*、张委、章伟等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其中,林以其位于北京市**区的别墅作为抵押物,章伟以其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关键转折发生在2015年2月1日:华公司在未通知银公司、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嘉瑞”轮另行出售给案外人。

银*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船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法院裁判逻辑

争议一:本案究竟是“融资租赁”还是“买卖”?

与章伟上诉时强烈主张,银*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全部购船款,双方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船舶买卖,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回租的,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同一而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船舶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其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融资为目的,并非实质性销售行为。
  • 银*公司已实际支付首期2600万元及第二期部分350万元购船款,融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购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出租收取租金实现投资收益,而非获得船舶本身。

裁判结果:本案构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争议二:华公司转卖船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银公司未付第二期全款是否违约?

法院裁判观点

  • 根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第6.3条,出租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包括:承租人提供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发出书面付款通知书等。本案中抵押人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华公司亦未能提交书面付款指令,银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
  • 合同未约定第二期购船款的明确履行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以书面形式通知银公司付款。
  • 华*公司擅自将“嘉瑞”轮转卖他人,直接导致合同标的物灭失,融资租赁合同无论买卖环节还是租赁环节均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三:抵押担保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条款揭示:银公司与林、章*伟分别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即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 林*、章*伟的房产抵押担保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合同明确约定未办理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担保人签署合同时明知合同条款,该保证条款是独立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因抵押权未设立而失效。
  • 抵押合同明确载明主合同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编号,担保人知晓合同内容,即使担保合同签署在先,也不影响担保效力。

裁判结果:林*、章伟对华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四:融资租赁“前息”与违约金如何计算?

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将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前息”当作违约金构成部分错误,主张以29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

法院裁判观点

  • “前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起租日前资金占用的对价,约定月利率12.5‰,该利率未超过法律禁止性上限,合法有效。即使合同正常履行,华*公司也应支付前息。
  • 合同约定按购船价款20%计算违约金(即1600万元),法院认定应以已实际支付的购船款2950万元的20%即590万元为基数进行违约金考量,银*公司主张按全部8000万元计算无事实依据。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申请进行调整。一审结合双方履约行为、合同性质、诚实信用原则,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3.35%作为合同解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属于合理裁量。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资金占用损失的算法得到二审维持。


三、船舶抵押与融资租赁交叉权利冲突的三个核心维度

(一)船舶已设抵押的情况下,售后回租交易能否完成?

本案中的“嘉瑞”轮曾抵押给中国银行港闸支行,贷款余额1900万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第二期购船款就是专门用于归还这笔贷款、注销船舶抵押权的。但现实操作中,银公司未直接向银行付款,而是准备支付给华公司,这一安排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实务要点

  • 船舶抵押权不注销,船舶所有权无法顺利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
  • 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前必须确保船舶抵押权已注销或取得银行同意
  • 若承租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购船款偿还贷款,出租人将面临船舶被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 抵押权的涤除权:根据《海商法》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代偿债务消灭船舶抵押权

(二)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林*、章*伟提供了房产抵押,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这直接导致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就房产优先受偿。但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帮助他们实现了“抵押落空但保证责任存续”的法律效果。

对担保人的启示

  • 不要认为“房子钥匙交出”或“合同签了”就算抵押完成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则债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
  • 抵押合同中加入“若未登记则由抵押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条款,显著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 担保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审查是否包含此类保证条款

(三)担保合同签署时间与主合同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

林*、章*伟主张担保合同签订于2014年6月14日,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形成于2014年11月23日,存在时间倒挂,故担保责任不成立。

法院明确

  • 担保合同明确载明了主合同的编号、名称,担保人签署时即明知担保对象
  • 即使担保合同确实签订在先,但担保人认可担保内容的,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 法律并未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晚于主合同签订,先签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亦不必然无效

四、当事人应当关注的实务痛点问题

  1. “回租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擅自出售船舶,出租人如何维权? 出租人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船款+支付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银*公司即通过诉讼方式实现了上述全部诉求。

  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起租日”怎样约定才能避免争议?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支付融资租赁款之日,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为收到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法院按合同约定优先条款认定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准,但当事人应避免在关联合同中作出冲突约定。

  3. 保证人最应该担心的条款是什么? 是“债权人无须先向承租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偿”这样的直接追索条款。本案保证函中明确写入该内容,导致保证人不能援引先诉抗辩权。

  4. 抵押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附条件的保证合同。在抵押权无法设立时,抵押人基于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5.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法院也可依公平原则主动调整。本案中,法院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以租赁利率上浮标准替代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对出租人而言可能低于预期。

  6.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 如何防止承租人将“售后回租”曲解为“船舶买卖”以逃避担保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交易性质、强调买卖环节是从属于融资租赁的过渡安排,并在各个担保文件中对主合同性质和条款进行引用确认。本案中,银*公司通过合同第一条“合同性质”条款和担保人签署的《保证函》等文件成功固定了法律关系的定性。


五、案件启示与操作建议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的建议

  1. 尽职调查要前置:在签约前核实船舶权属、已设定的抵押负担、承租人涉诉情况等。
  2. 付款条件需闭环:每一期付款都应与明确的书面指令、证件交付、抵押注销等条件挂钩,避免被认定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 担保措施要完善: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同时应在抵押合同中加入“未登记转连带保证”的条款,作为防御性安排。
  4. 关联合同保持一致:《船舶买卖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之间关于起租日、付款时间、违约金的约定应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二)对承租人(船东)的建议

  1. 如实披露船舶权属及抵押情况:隐瞒抵押事实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甚至构成欺诈。
  2. 不得擅自处分租赁船舶:售后回租期间,船舶已转让至出租人名下,承租人擅自出售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约,且可能触犯刑事法律风险。
  3. 收到融资款项后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尤其是用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款项,不能挪作他用。

(三)对担保人的建议

  1. 审慎评估担保范围:“租金”并非仅指每月租金,还包括租赁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本案中,担保人因未仔细阅读合同中对“租金”的定义而承担了8000万元本金对应的担保责任。
  2. 不要轻信“抵押合同签了就行”: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优先受偿权无从谈起。
  3. 索要并保存合同副本:特别是明确保证条款、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关键合同页。
  4. 明确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多个保证人之间可约定保证份额,否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只能事后追偿。

六、结语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航运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担保权利冲突的高发性,要求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之初就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本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售后回租型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定性、违约责任认定、抵押未登记时担保人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给出了清晰的裁判尺度——合同名称不重要,交易实质才是关键;担保承诺一旦作出,条款中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完善合同条款、强化担保办理流程的闭环管理,是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对于担保人而言,每一份文件的签署都应建立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之上,寻求专业海事海商律师的帮助是必要的决策成本。


七、相关法律问题问答

问:我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一家船务公司,名下有艘船已经抵押给银行,现在想做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注销船舶抵押吗? 答:不一定需要先全部还清。可以由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代偿银行贷款并涤除船舶抵押权,同步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支付路径和抵押注销义务人,避免出现本案中款项付了但抵押权未注销、船舶被转卖的被动局面。

问:融资租赁合同中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人现在可否主张不承担责任? 答: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办理登记时抵押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该条款有效,抵押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林*、章*伟即因此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合同中无此类保证条款,则担保人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问:船舶售后回租中,承租人把船又卖给第三人,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出租人可以同时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已付购船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并依据保证合同或保证函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要时申请法院保全承租人和保证人的财产。

问:我是北京丰台区的个人,为朋友的船务公司融资租赁提供了个人无限连带保证,现在朋友公司还不上钱,银行会直接找我吗? 答:如果保证函中约定了“无条件直接清偿”条款,债权人确实可以绕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建议核查保证函的具体措辞、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必要时向法院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或撤销,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问: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支付全部购船款,但承租人已经交付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了吗? 答:合同是否成立不以付款为唯一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为出租人已支付首期和部分第二期购船款,且合同明确将买卖环节作为融资租赁的组成部分。即使未付清全部款项,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未足额付款可能构成违约,但不影响合同成立。

问:北京东城区的一个朋友给船东做保证人,但保证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签的,保证还有效吗? 答:担保合同签订在先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担保合同中载明了拟担保的主合同名称、编号,或担保人在签署时明知主合同的内容,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内容不知情且合同无效或未成立,担保人可能不承担责任。具体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 答: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返还已付购船款、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但不能继续主张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返还购船款2950万元,并按照融资租赁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未支持以全部8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

问:我曾给一家船务公司做担保,签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没签字,抵押有效吗? 答:婚后共同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同意。如果房产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未签字且未追认,抵押合同对房产的处分可能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但若合同中包含保证条款,担保人个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配偶则不必然承担。

问: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期前息,前息是什么意思?合法吗? 答:前息是指起租日前,出租人已支付购船款但尚未起租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本质上属于融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息利率的,合法有效。本案法院认定,前息是正常履行合同时承租人就应当支付的款项,不属于违约金。

问:北京海淀区的个人为船舶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主合同只有公司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答:公司盖章足以表明公司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形式上缺少签字为由否认担保效力,除非能证明合同系伪造或盖章未经授权。

问:船舶售后回租中,承租人主张合同实为借款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答:法院会穿透“买卖合同”外衣,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实际履行行为进行实质判断,综合考虑是否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融资款是否用于归还贷款、租金构成是否体现本金和利息等因素。本案中,银*公司通过完备的合同文件成功阻却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抗辩。

问:船舶融资租赁的抵押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追偿? 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于共同保证人,如果未约定份额,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建议保留付款凭证、保证合同、追偿通知等证据。

问:我是北京顺义区的担保人,出租人没有先找承租人而是直接起诉我,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答:不违反。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或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只有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按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违约方认为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答: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法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3.35%作为计算标准,属于合理调整。合同约定20%违约金,法院未直接适用。

问:承租人将船舶转卖后,船舶所有权已经过户给第三方,出租人还能追回船舶吗? 答:若第三方系善意取得,出租人无法追回船舶,只能主张价款返还和损害赔偿。本案中,银*公司并未要求追回船舶,而是选择解除合同、返还购船款和主张违约金,因为船舶所有权未登记至其名下,追回难度极大。

问:北京大兴区的自然人签署了《个人财产无限连带保证函》,保证范围包括“所有其他应付款项”,这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吗? 答:如果保证函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但律师费若无实际支付凭证或约定不明,法院可能不予全额支持。建议担保人签署前仔细核查费用范围条款。

问:融资租赁公司未收到承租人的书面付款指令,可否以此拒绝支付购船款? 答:如果合同明确将付款通知书列为付款条件之一,且该条件未满足,出租人可暂不付款。法院在本案中认定银*公司不构成违约,正是因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出租人应保留催告承租人配合的通知记录备查。

问:船舶抵押权未注销,出租人支付购船款后能否取得船舶所有权? 答: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与船舶抵押权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未注销的抵押权不影响所有权转移,但新所有权人取得的船舶仍负担抵押权,银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拍卖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应在付款前要求承租人先注销抵押权,确保取得完整所有权。

问:北京石景山区的担保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何判断保证期间? 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函约定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不固定,法院支持了债权人主张。

问: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将船舶设置抵押给第三方,可否立即主张合同加速到期? 答:可以。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将“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处分租赁物”等作为违约事件。出租人可宣布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建议出租人在合同中明确“擅自处分租赁物”的具体情形和后果。

问: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船舶融资租赁提供了个人连带保证,公司还不上款,我个人的房产会被法院拍卖吗? 答:会。连带保证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可依法查封、拍卖保证人名下房产用于清偿。但根据法律规定,生活必需住房可能保留必要份额。建议尽早与债权人协商和解或重组方案。

问:售后回租中的船舶评估价低于融资额,出租人能否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撤销? 答: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额通常以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基础,法律并不要求融资额不得高于评估价。但如果承租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出租人重大误解导致明显不公,可以尝试主张撤销,但实践中难度较大。建议签约前对船舶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并保留评估报告。

问:北京房山区的船东,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扣押船舶? 答:融资租赁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但应通过合法途径(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不能自行武力扣押。取回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清算事宜,多退少补。

问:保证人签署保证函后被债权人起诉,但保证函只有签名没有日期,效力有影响吗? 答:不影响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函中未载明日期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出具时间,如主合同签订时间、实际履行情况等。若无法确定,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能证明签署时主合同并不存在或已履行完毕。

问: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船舶被司法查封,出租人如何应对? 答: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船舶的强制执行。但若承租人(被执行人)仅是占有人,法院可能以船舶属于承租人的财产为由查封,出租人应尽快提交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本案中,银*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也依法查封了保证人名下的房产。

问:北京通州区的一个企业为船舶融资租赁提供股权质押,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质权是否设立? 答:股权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质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就股权优先受偿。但质押合同本身有效,可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债权人务必在签约后立即办理登记手续。

问: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就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受偿? 答: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船员工资、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人身伤亡赔偿等属于船舶优先权范畴,融资租赁公司的抵押权顺序在船舶优先权之后。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通常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而非抵押权人,需根据实际登记状态判断权利顺位。

问: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能否取回船舶? 答: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将租赁物从承租人财产中分离。但需结合破产法关于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的限制规定处理。若船舶已转卖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出租人无法取回,只能申报债权。

问:个人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房产是他人的名字,抵押还有效吗? 答:抵押合同对他人房产无权处分,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但合同中若含保证条款,抵押人个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也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主张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损失。

问: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答: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即为武汉海事法院,二审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北京门头沟区的自然人担保人,能否以“保证合同是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不承担责任? 答: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未提示说明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被认定无效。法院会结合具体条款内容、签署背景和当事人专业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担保人在签署时被明确告知并同意条款的,抗辩难以成立。

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返还本金和支付违约金? 答:可以,但受“损失填补”原则限制。若返还本金已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违约金可能被调低。本案中,法院既支持返还购船款2950万元,又支持按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但未支持银*公司主张的四倍利率违约金,而是按约定的租赁利率计算。

问:我是船东的配偶,没有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但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答:仅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不构成担保意思表示。但如果在《抵押担保合同》或保证函上签字,则需根据签署内容确定保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配偶个人财产责任,建议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委托律师应诉,正确界定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问: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经银保监会或商务部批准,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依照司法解释关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处理规则,仍可参照民间借贷规则处理。

问:船舶融资租赁的保证金如何处理? 答:合同约定承租人缴纳保证金的,该保证金用于担保租金支付。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租金和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在扣除承租人应付款项后,余款应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是购船款的一部分,计算违约金时不应重复计算。

问:北京昌平区的担保人,在诉讼中能否申请追加其他担保人为共同被告? 答:可以申请追加。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全部或部分保证人,不追加其他保证人并不影响对已诉保证人的权利主张。但对于已诉保证人而言,追加其他保证人有助于厘清责任份额和追偿关系。本案中,银*公司选择同时起诉多个担保人,有利于执行阶段的债务清偿。

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损害赔偿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出租人未能收取的租金差额、融资成本、为收回租赁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均属于索赔范围。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和金额,否则法院可能酌情认定或不予支持。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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