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沉默视为购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试用买卖合同的“沉默视为购买”规则往往成为争议核心。本文通过一起涉设备试用后未付款的典型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试用期届满沉默”的法律后果,并为企业提供规避此类风险的合规步骤与证据管理方法,帮助读者在设备试用合作中掌握主动权。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试用设备“用而不买”引发纠纷
某机械公司与某石墨烯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试机协议书》,约定由某机械公司提供棒销式砂磨机、高速搅拌罐等设备供对方试用,试用期为90天,自安装调试合格后起算。协议同时约定,如试用合格,双方需签署试用合格验收单,之后采购方在公开招标中优先考虑购买设备;如不合格,则签署不合格报告并退还设备。
合同签订后,某机械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交付设备,并于2019年1月4日完成验收。试用期届满后,某石墨烯公司既未表示购买并支付货款,也未明确拒绝购买并退还设备。卖方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支付货款83万元及逾期利息。买方则抗辩称,合同并非“试用合格即购买”,且试用期届满时工厂仍在建设期,需要待建设完成后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设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届满后,买方未作任何购买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是否应依据法律视为“同意购买”?
二、法院认定:试用期届满沉默,视为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试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
“自案涉机器设备试用期届满至本案庭审时,已逾两年,被告公司在该期间既未表示购买案涉机器设备并支付货款,又未明确拒绝购买并向原告公司退还案涉机器设备,视为其作出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的意思表示。”
同时,法院对试用期起算点进行了确认:
“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送货单、设备验收报告,原告公司已向被告公司交付案涉机器设备,且被告公司已于2019年1月4日对案涉机器设备完成验收。被告公司主张其并未对案涉机器设备完成合格验收,但并无证据推翻原告公司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案涉机器设备的试用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90天。”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3万元,并承担自试用期届满次日(即2019年4月5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企业如何防范“沉默视为购买”风险
本案对设备销售方和采购方均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以下是从合同签订到争议解决五个关键步骤:
步骤一:在试用协议中明示“沉默视为购买”条款
虽然法律已有默认规则,但企业应在合同中主动明示。建议增加如下条款:
“试用期届满前,买受人应书面通知出卖人是否购买;若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书面拒绝购买并安排退货,则视为同意购买,且无需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本案协议中仅约定“试用合格后签署验收单,公开招标优先采购”,未明确“沉默视为购买”,导致双方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清晰的条款可减少后续解释空间。
步骤二:准确记录试用期起算点与届满日
试用期起算点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依据验收报告确认设备调试完成日为2019年1月4日,并认定试用期自次日开始计算。因此,卖方应当:
- 在协议中明确“安装调试合格”的标准,并约定以双方签署的调试报告日期为准;
- 调试完成后,立即签署书面的设备调试参数表或验收报告;
- 计算试用期届满日,并留存日期证据。
步骤三:试用期届满前,书面催告买方作出表态
法律并不要求卖方催告,但主动发出书面函件可锁定“未表示”的状态。建议在试用期届满前7日,通过邮件、EMS或律师函形式发送《试用期满征询函》,明确要求买方在指定日期前答复“购买”或“拒绝购买”,并说明逾期未回复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买方在试用期届满后两年内均未表态,法院认定其构成“未作表示”。若买方在期限内答复“拒绝购买”,卖方则应及时安排退货,避免被视为同意购买。
步骤四:妥善保管交付、调试、验收全流程证据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送货单、设备调试参数表及验收报告等证据。买方虽否认完成合格验收,但因未提交反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 交付凭证:送货单须由买方有权签收人签章,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日期;
- 调试记录:由双方工程师共同签署调试参数,并注明各项指标正常;
- 验收报告:尽可能详细列明验收项目、结果及日期,避免“部分验收”“待补资料”等模糊表述;
- 沟通记录:保留来往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确保能证明催告与反馈过程。
步骤五:一旦买方沉默,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本案中,卖方在试用期届满后多次催收,并于2020年5月发送律师函,最终在2021年通过诉讼获得支持。若卖方怠于主张权利,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或利息损失扩大等风险。
建议在试用期届满后立即核算货款,发送催款函;若超过3个月仍未获回应,则委托律师介入,评估证据并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执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试用买卖合同在设备采购、新产品测试中十分常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规则,即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的,视为购买。但“视为购买”并非自动免除卖方的后续义务,卖方仍需依法交付设备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对于买方而言,若确实无意长期购买,切勿将试用设备长期留存或投入使用,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卖方并安排退回,否则可能面临“被购买”的法律后果。对于卖方而言,需意识到“沉默视为购买”并非万能,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买方仍可主张退货或减少价款,因此更应重视协议条款设计与履约过程管控。
如果您正在起草或审核试用买卖合同,或已陷入类似设备试用纠纷,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及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粤1971民初19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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