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26

南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裁判规则解析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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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与调整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时,法院应如何把握“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标准?本文通过一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您深入剖析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您在合同订立与纠纷解决中掌握主动。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08年,苏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逾期履约的违约金标准均为每日万分之三。后因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225日,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则反诉苏某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属实,但以“考虑到延期交付房屋确因难以预见的外因所致并因此支付了大量额外成本”为由,将违约金标准从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酌情下调至每日万分之一。苏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高情形,其主张下调违约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最终改判房地产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规则与适用方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审判决给出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框架,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认约定优先原则

二审法院强调:“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的预见及预防,目的是约束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步:严格把握“过分高于损失”的调减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审法院对此作了关键性解释——"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可调整违约金"。这意味着:

  • 主张调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 仅以“支付了大量额外成本”“采取了补偿措施”等主观理由,不足以构成调减的法定事由。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酌定调减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一审法院调减违约金的理由包括:延期交房系“难以预见的外因所致”、房地产公司已采取补偿措施等。但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这些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之间存在显著差距,法院仍可依法调减。

第四步:同一标准对等适用

二审判决还体现了一个重要规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对双方具有对等约束力。苏某的逾期付款行为同样应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而非一审法院酌定的每日万分之一。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只对一方适用而对另一方放松。

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守约方:

  • 保留好合同原件及履约过程中的所有凭证,包括付款记录、催告函件、往来通知等;
  • 在对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主张违约金,避免因拖延长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如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可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构成,以对抗不合理的调减请求。

对于违约方:

  •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务必收集并提交能够量化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例如房屋同地段租金水平、因延期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 单纯强调“不可抗力”“额外支出”等外部因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签约时就充分考虑履约风险,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

四、结语与延伸思考

本案二审判决厘清了违约金调整的适用边界:约定优先、调减从严、举证在违约方。这一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也广泛适用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对于企业法务和合同管理者而言,完善的合同条款设计固然重要,但理解司法机关对关键条款的裁判尺度,才是真正控制法律风险的核心能力。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希望优化合同的风控条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评估与决策。合同无小事,审慎行事方能行稳致远。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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