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执行终结的认定与应对分析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若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执行程序何去何从的困境。本文结合(2024)皖06执恢86号执行裁定书,聚焦“被执行人破产后执行程序是否应当终结”这一争议焦点,为您厘清法律规则、操作步骤与救济路径,帮助您在复杂执行案件中把握主动。
一、争议焦点: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北方公司已被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执行法院随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争议核心在于:破产受理是否必然导致执行终结?执行法院的程序选择是否正确?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详解
1. 核心法律规则:破产受理后,个别执行行为应当停止,但执行程序是否终结需视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列举了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兜底条款。本案执行法院正是援引该兜底条款裁定终结。
关键区别:
- 中止执行:暂停执行,待破产程序推进后,若破产被驳回或终结,执行可恢复。
- 终结执行:执行程序永久性结束,债权人需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2. 判决书原文引用与解读
裁定书载明:
“本院经查,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皖0621破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梁某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二、指定濉溪县房地产领域破产清算组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见,执行法院在查明破产受理事实后,直接裁定终结执行,而未选择中止。这符合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操作: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其全部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个别执行已无实际意义,终结执行可以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统一申报债权,避免重复处置。
3. 为什么不是“中止执行”?
虽然法律条文规定“中止执行”,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明确: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原因在于破产程序具有集体清偿和终局性特征,执行程序继续保留既无必要,也会干扰破产管理人的财产接管。本案执行法院的裁定符合实务主流。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从执行立案到破产终结的应对策略
第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
- 通过法院执行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 若收到执行法院通知或管理人通知,及时核实破产受理裁定书及管理人联系方式。
第二步:判断执行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 若被执行人确实被裁定受理破产,则执行终结裁定通常合法。
- 若破产申请被驳回、或仅处于破产审查阶段,则不应终结执行,应依法提出异议。
第三步: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
执行终结不代表债权消灭。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丧失参与分配权利。申报时应提交:
- 生效法律文书(如调解书)
- 执行案件受理及终结裁定的证明
- 债权金额计算明细
第四步: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破产清算组的财产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本案中工程款债权)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依法主张。
第五步:对执行终结裁定的救济途径
- 若认为终结执行违法,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若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纳入破产财产,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需符合法定条件)。
四、本案启示与延展思考
本案中的实际投资人赵某虽经生效调解书确认享有工程款债权,但遭遇被执行企业破产,执行程序戛然而止。这提醒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
- 签订合同时应重视履约保障措施,如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办理工程款优先权登记。
- 发现对方经营异常时,应尽早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破产导致执行落空。
- 若已进入执行程序,后续破产受理后切勿消极等待,应主动联系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并行使优先权主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遇到破产,并非无路可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有机会获得清偿,关键在于及时行动、依法申报。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执行难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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