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8-26

济南外包与派遣混同下工亡责任的认定与维权指引

展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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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事故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莫过于“谁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当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却被派往外包项目工作,一旦发生工亡,赔偿责任该由谁扛?本文以(2021)鲁01民终9360号判决为样本,深度剖析法院如何穿透“外包协议”认定劳动关系,为您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合规指引。

一、争议焦点:外包协议能否“隔离”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齐某(化名)与济南润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配送员,工作地点在沈阳。同日前后,济南润盛公司与沈阳众业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约定配送业务外包给济南润盛公司,并明确“甲方员工与乙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齐某在配送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工亡。济南润盛公司主张实际用人单位是沈阳众业公司,理由包括:齐某在协议签订前已在沈阳众业工作、从事主营业务、外包协议系规避法律等。

法院认定:济南润盛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签约方,未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二、三步锁定责任主体:从合同到工伤认定

第一步:优先审查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形式劳动关系

判决书原文明确:

“齐勇与济南润盛公司2018年4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济南润盛公司安排齐勇担任配送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沈阳。”

这是法院认定的基石。无论外包协议如何约定,书面劳动合同直接确立了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务必保存好劳动合同原件,这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强证据。

第二步:核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

判决书引用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

“齐勇系济南润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沈阳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配送员。”

工伤认定书是行政确认文书,具有公定力。如果认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劳动者申请工伤时,务必准确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单位,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步:判断外包是否“真外包”,还是“逆向派遣”

济南润盛公司试图以《项目外包协议》证明齐勇与沈阳众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未支持。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包括:

  • 劳动者是否受外包单位直接管理、指挥、监督;
  • 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外包单位主营业务;
  • 外包费是否以“人头费”或“管理费”方式结算;
  • 合同签订时间与用工时间是否倒挂。

本案中,法院未采信济南润盛公司的“逆向派遣”主张,原因在于书面劳动合同太明确,且无法推翻工伤认定。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不要试图用一纸协议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否则风险自担。

三、工亡待遇计算:标准与基数

判决书明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具体项目如下:

| 项目 | 计算标准 | 本案金额 |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5100元(5850元/月×6)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727920元(36396元×20) |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实际支出 | 26879.50元 |

提示:该案采用2017年度数据,现行标准已逐年上调,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超百万元。

四、未缴社保的致命后果:用人单位全额买单

判决书原文强调:

“济南润盛公司未为齐勇缴纳社会保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是本案最大的警示:只要未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且不能以“外包”“派遣”等名义推诿。人力资源公司若只收管理费不缴社保,等于将自己置于巨大风险敞口之下。

五、延伸思考: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 对于劳动者:入职即签书面合同,核实社保缴纳主体;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时如实陈述用工关系。
  • 对于用工单位:确需外包时,应选择具备资质且依法缴纳社保的人力资源公司,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伤责任分担,以及追偿条款。
  • 对于人力资源公司:切忌为了业务量承接“空转”外包,必须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否则一旦工亡,赔偿总额可能令企业陷入绝境。

每一次工亡事故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法律保护劳动者,但更需要企业主动合规。若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民终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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